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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合奇县城市管理执法典型案例通报(第四期)

来源 阿合奇零距离 发布时间 2025-12-05 12:21 阅读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以及城市秩序管理,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办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对近期部分违法行为的处理结果通报如下:

一、关于努某未按规定实行笼养圈养行为的处罚通报

当事人努某于2025年11月1日23时51分在佳朗奇三期后面未按规定对家禽家畜实行笼养或圈养,导致其饲养的动物在公共区域随意活动破坏环境卫生,造成不良影响。该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禽家畜或未按规定实行笼养、圈养,影响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的,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处理或予以没收,并可处500元以下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执法机关依法对努某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其立即整改。

二、关于马某未按规定实行笼养圈养行为的处罚通报

当事人马某于2025年11月4日23时40分在佳朗奇文旅局东侧未按规定对家禽家畜实行笼养或圈养,导致其饲养的动物在公共区域随意活动破坏环境卫生,造成不良影响。该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禽家畜或未按规定实行笼养、圈养,影响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的,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处理或予以没收,并可处500元以下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执法机关依法对马某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其立即整改。

三、关于库某未按规定实行笼养圈养行为的处罚通报

当事人库某于2025年11月19日11时20分在阿合奇县自来水公司东侧未按规定对家禽家畜实行笼养或圈养,导致其饲养的动物在公共区域随意活动破坏环境卫生,造成不良影响。该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禽家畜或未按规定实行笼养、圈养,影响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的,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处理或予以没收,并可处500元以下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执法机关依法对库某作出罚款100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其立即整改。

四、关于对谭某车辆未按规定停放侵占城市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通报

当事人谭某于2025年11月19日21时44分,驾驶车牌号为陕A·####3的车辆停放在佳朗奇五期门口人行道路上,未按规定擅自侵占城市道路,该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七款第四十二项的规定:由城市道路管理部门责令限期处理,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执法机关依法对谭某作出罚款50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其立即整改。

五、关于对布某车辆未按规定停放侵占城市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通报

当事人布某于2025年11月21日10时34分,驾驶车牌号为鲁V·####1的车辆停放在佳朗奇五期门口人行道路上,未按规定擅自侵占城市道路,该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七款第四十二项的规定:由城市道路管理部门责令限期处理,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执法机关依法对布某作出罚款50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其立即整改。

六、关于对玛某车辆未按规定停放侵占城市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通报

当事人玛某于2025年11月26日21时59分,驾驶车牌号为新P·####D的车辆停放在阿合奇县步行街人行道路上,未按规定擅自侵占城市道路,该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七款第四十二项的规定:由城市道路管理部门责令限期处理,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执法机关依法对玛某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其立即整改。

综上,请各位居民引以为戒,共同维护城市公共环境卫生和市容秩序,阿合奇县城市管理监察大队将常态化开展执法行动,对拒不改正或多次违规的,执法部门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并公开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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