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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合奇县城市管理执法典型案例通报(第三期)

来源 阿合奇零距离 发布时间 2025-11-10 11:59 阅读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以及城市秩序管理,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办法》有关法律法规对近期部分违法行为的处理结果通报如下:

一、关于沙某未按规定实行笼养圈养行为的处罚通报

当事人沙某于2025年10月28日晚上22时42分在阿合奇县佳朗奇三期公园里未按规定对家禽家畜实行笼养或圈养,导致其饲养的动物在公共区域随意活动,破坏环境卫生,造成不良影响。该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禽家畜或未按规定实行笼养、圈养,影响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的,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处理或予以没收,并可处500元以下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执法机关依法对沙某作出罚款100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其立即整改。

二、关于木某未按规定实行笼养圈养行为的处罚通报

当事人木某于2025年10月30日晚上23时15分在阿合奇县佳朗奇三期公园里未按规定对家禽家畜实行笼养或圈养,导致其饲养的动物在公共区域随意活动,破坏环境卫生,造成不良影响。该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禽家畜或未按规定实行笼养、圈养,影响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的,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处理或予以没收,并可处500元以下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执法机关依法对木某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其立即整改。

三、关于努某未按规定实行笼养圈养行为的处罚通报

当事人努某于2025年11月1日晚上23时51分在阿合奇县佳朗奇三期公园里未按规定对家禽家畜实行笼养或圈养,导致其饲养的动物在公共区域随意活动,破坏环境卫生,造成不良影响。该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禽家畜或未按规定实行笼养、圈养,影响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的,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处理或予以没收,并可处500元以下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执法机关依法对努某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其立即整改。

四、关于克某未按规定实行笼养圈养行为的处罚通报

当事人克某于2025113日凌晨0013分在阿合奇县佳朗奇二期后面未按规定对家禽家畜实行笼养或圈养,导致其饲养的动物在公共区域随意活动,破坏环境卫生,造成不良影响。该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禽家畜或未按规定实行笼养、圈养,影响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的,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处理或予以没收,并可处500元以下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执法机关依法对克某作出罚款150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其立即整改。

五、关于马某未按规定实行笼养圈养行为的处罚通报

当事人马某于2025年11月4日晚上23时40分在阿合奇县佳朗奇文旅局前面绿化带里未按规定对家禽家畜实行笼养或圈养,导致其饲养的动物在公共区域随意活动,破坏环境卫生,造成不良影响。该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禽家畜或未按规定实行笼养、圈养,影响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的,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处理或予以没收,并可处500元以下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执法机关依法对马某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其立即整改。

综上,请各位居民引以为戒,共同维护城市公共环境卫生和市容秩序,阿合奇县城市管理监察大队将常态化开展执法行动,对拒不改正或多次违规的,执法部门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并公开曝光。

责任编辑:拜合提古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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