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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合奇县城市管理执法典型案例通报(第一期)

来源 阿合奇零距离 发布时间 2025-09-10 16:51 阅读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办法》对近期部分违法行为的处理结果通报如下:

一、关于吐某未按规定实行笼养圈养行为的处罚通报

当事人吐某未按规定对家禽家畜实行笼养或圈养,导致其饲养的动物在公共区域随意活动,破坏环境卫生,造成不良影响。该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禽家畜或未按规定实行笼养、圈养,影响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的,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处理或予以没收,并可处500元以下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执法机关依法对吐某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其立即整改。

二、关于对阿某损坏市政附属设施行为的行政处罚通报

当事人阿某于2025年8月13日驾驶车牌号为新P4008F的车辆,在阿合奇县和平路社区对面路段行驶时,因操作不当撞坏市政附属设施,造成公共财产损失,该行为导致市政设施功能受损,影响市容环境和公共安全。该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损坏树木花草、市政公用设施或者其他公共设施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并可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执法机关依法对阿某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其立即整改。

三、关于对黄某不按规定倾倒垃圾行为的行政处罚通报

当事人黄某于2025年7月8日16时07分在阿合奇县邮政家属院西侧,由执法人员执法巡查发现当事人在抗震加固项目(一标段)施工作业过程中,未按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规定的线路、时间、地点和方式清运倾倒垃圾,擅自将建筑垃圾倾倒于工商局家属院内。执法人员现场确认垃圾违规倾倒情况,并拍摄取证。当事人该行为违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办法》第五条第五款规定:不按市容市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规定的线路、时间、地点和方式清运倾倒垃圾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执法机关依法对黄某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其立即整改。

综上,请各位居民引以为戒,共同维护城市公共环境卫生和市容秩序,阿合奇县城市管理监察大队将常态化开展执法行动,对拒不改正或多次违规的,执法部门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并公开曝光。

责任编辑:拜合提古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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