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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合奇县卫生健康委员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阿合奇县卫生健康委员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抽查项目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内容

抽查方式

占全年抽查事项比例(%)

1

医疗机构设置的审批与监督检查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令第149号)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8月29日卫生部令第35号)

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机构管理办法(2004年10月11日政府令125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

医疗机构

1、有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是否按期校验;2、是否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3、诊疗活动是否超出登记范围;4、是否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5、是否出具虚假证明文件;6、是否按规定发布医疗广告信息;7、是否遵守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技术操作规范和医疗文书书写规范;8、是否遵守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定;9、是否按规定使用取得处方权的人员开处方;

现场检查

2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与监督检查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24号)、《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1卫生部第11号令)。

公共场所

(一)卫生许可证

1、查看是否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是否存在涂改、转让、倒卖、伪造的卫生许可证等情形。公共场所经营者变更经营项目、经营场所地址的,未向卫生行政部门重新申请卫生许可证。

2、检查卫生许可证有效期限,是否按规定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证复核手续,是否是每两年复核一次。

(二)管理情况

查看是否设立了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

(三)卫生管理档案情况

1、要求是否建立了卫生管理档案;2、是否建立卫生管理制度;3、是否场所进行检测,有无检测报告;4、顾客用品用具的清洗、消毒、制定责任人制度,对顾客用品、用具清洗、消毒、更换情况进行登记、签名,对旅店住宿业要求每房一表进行登记、签名。是否有检测报告;5、卫生设施的使用、维护、检查情况,是否有自查记录;6、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清洗、消毒情况,是否有清洗、消毒情况登记,是否有卫生检测和评价报告;7、安排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情况和培训考核情况,是否有健康检查证明和考核合格表,有没有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和培训制;8、公共卫生用品进货索证管理情况,有没有索证资料存档,是否有登记,有没有索证、验收制度;9、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方案;10、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求记录的其他情况。

1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是否配有专人管理,是否分类记录,是否注明建档的年代。档案至少要保存两年。

(四)人员培训

检查是否建立了卫生培训制度,是否组织从业人员学习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是否进行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是否安排其上岗。

(五)人员健康证

检查公共场所人员是否每年进行了健康检查,是否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上岗,是否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疾病的人员,在治愈前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的情形。

现场检查

3

1、放射诊疗卫生许可与监督检查;2、对放射性污染防治的监督检查

国务院44号令《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放射防护器材与含放射性产品卫生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1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6号)。

医疗机构

1、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等情况:

2、放射诊疗规章制度和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等制度的落实情况;

3、健康监护制度和防护措施的落实情况;

4、放射事件调查处理和报告情况;

5、对本行政区域内核技术利用单位放射性污染防治进行监督检查;

6、负责本行政区域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7、放射性废物的有关管理工作监督检查;

8、对其颁发的辐射许可证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现场检查

4

生活饮用水的卫生许可与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条第四项《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卫生部:《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七号

集中式供水单位

1、检查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是否有从事网箱养殖、拦网养殖、投饵养殖、捕捞作业,开山采石、采矿,生产、销售、使用含磷洗涤用品,经营向水域排污的餐饮、娱乐业,施用化肥、高浓度高残留农业,建设畜禽养殖场以及敞养放养畜禽,向水体排放污水,排放生活垃圾,倾倒、堆放、填埋其它固体废物,毁林开荒、烧山开荒、破坏植被和非更新性砍伐水源林、护岸林等破坏水环境生态平衡的行为(必须根除森林病虫害及因防火需要的除外,进行毒鱼、炸鱼、电鱼及危害水生生物的活动,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建筑物、构筑物,从事妨碍泄洪、影响河势稳定的活动,其它有可能污染水体的活动;

2、检查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是否有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3、检查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是否有旅游、游泳、垂钓、水上运动;

4、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污染事故查处;

5、检查饮用水水源地标识设立情况

现场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