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AHQ090-2021-000010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医疗保障局 | 发布日期 | 2021-07-01 10:30 |
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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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 | 〔〕号 | 主 题 词 | 自治州 医疗保障 清单 事项 |
来 源 | 阿合奇县人民政府 |
序 号 |
事项 名称 |
子项 名称 |
权力 类型 |
行使 主体 |
承办 机构 |
实施 依据 |
责任事项内容 | 责任事项依据 | 追责对象范围 | 追责情形 | 备注 | ||||||||||||||||||||||||||||||||||||||||||||||||||||||||||||||||||||||||||||||||||||||||||||||||||||||||||||||||||||||||||||||||||||||||||||||||||||||||||||||||||||||||||||||||||||||||||||||||||||||||||||||||||||||||||||||||||||||||||||||||||
1 | 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医疗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基金支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自治州医疗保障局 | 基金医药监管科 | 【法律】《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通过) 第八十七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一百零四条 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主管部门依照有关社会保险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于行政处罚。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 第二十五条: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加强对各地医保行政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
【法律】《行政处罚法》(2017年9月1日第二次修正) 第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立案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受理立案的; 3.不依法履行监督执行或者执行不力的; 4.对没按相应处罚规定罚款的; 5.办理处罚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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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待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自治州医疗保障局 | 基金医药监管科 | 【法律】《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通过) 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一百零四条 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主管部门依照有关社会保险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于行政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加强对各地医保行政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
【法律】《行政处罚法》(2017年9月1日第二次修正) 第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立案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受理立案的; 3.不依法履行监督执行或者执行不力的; 4.对没按相应处罚规定罚款的; 5.办理处罚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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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用人单位不办理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登记、未按规定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以及伪造、变造登记证明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自治州医疗保障局 | 基金监管科 |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加强对各地医保行政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
【法律】《行政处罚法》(2017年9月1日第二次修正) 第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立案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受理立案的; 3.不依法履行监督执行或者执行不力的; 4.对没按相应处罚规定罚款的; 5.办理处罚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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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医疗救助资金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自治州医疗保障局 | 基金医药监管科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 第六十八条: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由有关部门决定停止社会救助,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可以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加强对各地医保行政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
【法律】《行政处罚法》(2017年9月1日第二次修正) 第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立案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受理立案的; 3.不依法履行监督执行或者执行不力的; 4.对没按相应处罚规定罚款的; 5.办理处罚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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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医疗保险基金相关资料进行封存 | 行政强制 | 自治州医疗保障局 | 基金医药监管科 | 《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九条 ……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实施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记录、复制与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相关的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予以封存; (二)询问与调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调查事项有关的问题作出说明、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三)对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三十四条…… (四)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依法先行登记保存,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转移、隐匿或者销毁。 |
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履行决定、告知、保管等责任。 2.执行自治区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载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机制; 3.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4.监督行政相对人落实行政处罚决定。 |
【法律】《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通过)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
1.违反法定程序规定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 2.使用或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财物的。 3.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4.扩大查封、扣押范围的。 5.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截留、私分的。 6.使用、丢失或损毁扣押的财物,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7.违反法律规定,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无法定依据或超越法定权限实施行政强制的。 9.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强制的。 10.未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的。 11.在行政强制的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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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对公立医疗机构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行为合规性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自治州医疗保障局 | 基金医药监管科 |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新党厅字〔2018〕172号)。 第3条第6款:组织拟订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并监督实施,拟订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政策并监督实施,指导药品、医用耗材招标采购平台建设。 |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监督检查计划,开展 双随机一公开 检查,通过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等多种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指导监督责任: 3.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监督检查工作的指导、监督。 |
【法律】《行政处罚法》(2017年9月1日第二次修正) 第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
1.对不符合检查条款条件的申请人通过检查的; 2.对符合检查条款条件的申请人不予通过检查的; 3.接受被检查单位或利益关系人的现金、有价证券和礼品馈赠,参加被认证企业或利益关系人安排的宴请、娱乐活动; 4.不在法定期限内完成检查并作出检查结论的; 5.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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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对纳入医疗保障范围的价格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自治州医疗保障局 | 基金医药监管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十四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监督检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询问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并要求其提供证明材料和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二)查询、复制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账簿、单据、凭证、文件及其他资料,核对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银行资料;…… 第三十五条 经营者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时,应当如实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必需的帐薄、单据、凭证、文件以及其他资料。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第二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加强对各地医保行政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
【法律】《行政处罚法》(2017年9月1日第二次修正) 第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立案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受理立案的; 3.不依法履行监督执行或者执行不力的; 4.对没按相应处罚规定罚款的; 5.办理处罚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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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对医疗救助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自治州医疗保障局 | 基金医药监管科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 第五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救助工作的监督检查,完善相关监督管理制度。 |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监督检查计划,开展 双随机一公开 检查,通过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等多种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指导监督责任: 3.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监督检查工作的指导、监督。 |
【法律】《行政处罚法》(2017年9月1日第二次修正) 第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
1.对不符合检查条款条件的申请人通过检查的; 2.对符合检查条款条件的申请人不予通过检查的; 3.接受被检查单位或利益关系人的现金、有价证券和礼品馈赠,参加被认证企业或利益关系人安排的宴请、娱乐活动; 4.不在法定期限内完成检查并作出检查结论的; 5.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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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自治州医疗保障局 | 基金医药监管科 | 《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被检查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与社会保险有关的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者谎报、瞒报。 |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监督检查计划,开展 双随机一公开 检查,通过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等多种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指导监督责任: 3.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监督检查工作的指导、监督。 |
【法律】《行政处罚法》(2017年9月1日第二次修正) 第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
1.对不符合检查条款条件的申请人通过检查的; 2.对符合检查条款条件的申请人不予通过检查的; 3.接受被检查单位或利益关系人的现金、有价证券和礼品馈赠,参加被认证企业或利益关系人安排的宴请、娱乐活动; 4.不在法定期限内完成检查并作出检查结论的; 5.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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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加强监督管理 | 行政检查 | 自治州医疗保障局 | 基金医药监管科 |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八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提高医疗保障监管能力和水平,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 |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监督检查计划,开展 双随机一公开 检查,通过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等多种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指导监督责任: 3.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监督检查工作的指导、监督。 |
【法律】《行政处罚法》(2017年9月1日第二次修正) 第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
1.对不符合检查条款条件的申请人通过检查的; 2.对符合检查条款条件的申请人不予通过检查的; 3.接受被检查单位或利益关系人的现金、有价证券和礼品馈赠,参加被认证企业或利益关系人安排的宴请、娱乐活动; 4.不在法定期限内完成检查并作出检查结论的; 5.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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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对参加药品采购投标的投标人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 行政处罚 | 自治州医疗保障局 | 基金医药监管科 | 【法律】《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2019年12月28日通过) 第一百零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参加药品采购投标的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或者以欺诈、串通投标、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方式竞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对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药品采购投标的资格并予以公告。 《药品管理法》第八十八条:禁止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在药品购销中给予、收受回扣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 禁止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代理人以任何名义给予使用其药品的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药师等有关人员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禁止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药师等有关人员以任何名义收受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代理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 |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加强对各地医保行政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
【法律】《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2019年12月28日通过) 第一百零三条。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新党厅字〔2018〕172号)。 第4条第5款。 |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
1.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2.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的。 3.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 4.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失职、渎职的。 5.行驶职权过程中出现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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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建立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等信用记录制度,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按照国家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 行政处罚 |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 基金医药监管科 |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医疗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等信用记录制度,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按照国家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加强对各地医保行政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
【法律】《行政处罚法》(2017年9月1日第二次修正) 第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
1.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2.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的。 3.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 4.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失职、渎职的。 5.行驶职权过程中出现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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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对药品价格进行监测和成本调查 | 行政检查 |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 基金医药监管科 | 《药品管理法》第八十四条:国家完善药品采购管理制度,对药品价格进行监测,开展成本价格调查,加强药品价格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垄断、哄抬价格等药品价格违法行为,维护药品价格秩序。 | 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履行决定、告知、保管等责任。 2.执行自治区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载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机制; 3.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4.监督行政相对人落实行政处罚决定。 |
【法律】《行政处罚法》(2017年9月1日第二次修正) 第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
1.对不符合检查条款条件的申请人通过检查的; 2.对符合检查条款条件的申请人不予通过检查的; 3.接受被检查单位或利益关系人的现金、有价证券和礼品馈赠,参加被认证企业或利益关系人安排的宴请、娱乐活动; 4.不在法定期限内完成检查并作出检查结论的; 5.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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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对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向药品价格主管部门提供其药品的实际购销价格和购销数量等资料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 基金医药监管科 | 《药品管理法》第八十六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依法向药品价格主管部门提供其药品的实际购销价格和购销数量等资料。 | 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履行决定、告知、保管等责任。 2.执行自治区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载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机制; 3.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4.监督行政相对人落实行政处罚决定。 |
【法律】《行政处罚法》(2017年9月1日第二次修正) 第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
1.对不符合检查条款条件的申请人通过检查的; 2.对符合检查条款条件的申请人不予通过检查的; 3.接受被检查单位或利益关系人的现金、有价证券和礼品馈赠,参加被认证企业或利益关系人安排的宴请、娱乐活动; 4.不在法定期限内完成检查并作出检查结论的; 5.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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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对举报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的奖励 | 行政奖励 | 自治州医疗保障局 | 基金医药监管科 | 【法律】《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通过) 第八十二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和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对属于本部门、本机构职责范围的举报、投诉,应当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本机构职责范围的,应当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机构处理。有权处理的部门、机构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推诿。 【规范性文件】《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医保发〔2018〕22号)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对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参保人员等涉嫌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进行举报,提供相关线索,经查证属实,应予奖励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统筹地区医疗保障部门负责涉及本统筹地区医疗保障基金欺诈骗取行为的举报奖励工作。 |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打击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奖励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奖励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奖励暂行办法事项,做出对行政奖励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加强对各地医保行政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
【法律】《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通过) 第八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医保发〔2018〕22号) 第二条、第三条。 【规范性文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打击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新医保【2019】53号) 第二条、第三条。 |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表彰不予表彰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表彰予以表彰的; 3.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奖励的; 5.违规审批造成严重后果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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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制定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 | 其他行政权力 | 自治州医疗保障局 | 基金医药监管科 | 【法律】《价格法》(1997年12月29日主席令第九十二号公布) 第三条:国家实行并逐步完善宏观经济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价格的制定应当符合价值规律,大多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极少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 第五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的价格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价格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价格工作。 【规范性文件】《自治州党委办公室 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医疗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克党室这〔2019〕56号) 第4条第5款:拟定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并组织实施,制定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 |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医疗服务价格调整程序。 2.按照专家论证、成本调查、听取意见、集体决议等环节规范进行。 3.简化程序采取比较定价、参考定价、点数定价等方式对医疗服务价格进行调整。 |
【法律】《价格法》(1997年12月29日主席令第九十二号公布) 第三条、第五条、第十八条。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新党厅字〔2018〕172号)。 第4条第5款。 |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
1.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2.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的。 3.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 4.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失职、渎职的。 5.行驶职权过程中出现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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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医疗保险稽核 | 行政检查 | 自治州医疗保障局 | 医疗保障事业发展中心 | 《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通过)第三十一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管理服务的需要,可以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签订服务协议,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医疗机构应当为参保人员提供合理、必要的医疗服务。 | 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履行决定、告知、保管等责任。 2.执行自治区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载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机制; 3.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4.监督行政相对人落实行政处罚决定。 |
《社会保险法》 (2010年10月28 日通过)第三十一条。 |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
1.对不符合检查条款条件的申请人通过检查的; 2.对符合检查条款条件的申请人不予通过检查的; 3.接受被检查单位或利益关系人的现金、有价证券和礼品馈赠,参加被认证企业或利益关系人安排的宴请、娱乐活动; 4.不在法定期限内完成检查并作出检查结论的; 5.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