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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索  引  号 kz_ahqx00/2022-00125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阿合奇县卫健委 发布日期 2022-06-08 18:25
名        称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文        号 〔〕号 主  题  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来        源 阿合奇县卫健委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乡村医生执业活动,加强乡村医生队伍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下简称《执业医师法》)、国务院《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尚未取得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乡村医生。

村医疗卫生机构中的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依照《执业医师法》的规定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乡村医生经注册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后,方可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从事相应的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活动。执业地点是指乡村医生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注册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者,不得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活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由自治区卫生厅统一印制。

第四条自治区、地、州、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第二章注册条件

第五条《乡村医生从心管理条例》颁布之前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乡村医生,取得县级工生行政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证书》,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由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后,继续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

(一) 已经取得自治区级教育和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中等以上医学专业学历的:

(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连续工作20年以上的;

(三)经培训参加自治区卫生厅组织的乡村医生考试,成绩合格并取得“自治区乡村医生考试合格证”的。

第六条对具有县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证书》或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但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乡村医生,由自治区卫生厅统一命题,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对其进行考试。

乡村医生经培训并参加乡村医生考试合格的,可以售自治区统一颁发的“自治区乡村医生考试合格证”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经培训考试不合格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对其再次培训和参加自治区统一命题的考试。不参加再次培训或者再次考试仍不合格的,不得由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第七条《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颁布后,不具备正规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不得进入乡村医生专业工作岗位。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颁布后,在乡镇医疗卫生机构中

从事医疗工作但未取得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的人员,中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卫生部关干乡镇卫生院卫生技术人员培训暂行规定》的有关要求,对其进行培训、考试,成绩合格后颁发《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限自发证之日起三年,执业地点限定在原执业机构。三年后仍未取得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者,必需参加本年度由自治区卫生厅统一命题,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乡村医生执业考试,考试合格的,凭自治区统一颁发的“自治区乡村医生考试合格证”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或由原执业机构转岗安置。

国家鼓励乡村医生通过各种教育和培训取得正规医学专业学历,并促使他们向执业助理医师转换。

第八条乡村医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注册:

(一)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三)受吊销《乡村医生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执业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四)因身体健康状况不能胜任医疗、预防保健工作的;第三章注册程序

第九条拟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中执业的人员,应当向批准该医疗卫生机构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执业注册。

第十条由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申请表;

(二)近期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两张;

(三)县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证书》或出具的证明;

(四)相关学历证明、证书原件;

(五)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健康证明;

(六)乡村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乡村医生拟聘用证明。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人员申请注册的,还需提供在村医疗卫生机构连续工作20年以上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证明。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三款和第六、第十条规定的人员申请注册的,除提交第一款至第五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交乡村医生执业考试合格的证明。

第十一条注册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注册由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由请人提交的由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执业注册并发给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乡村医生,只能在本县(市)辖区村医疗卫生机构内开展执业活动。

第十二条对不符合注册条件的,注册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注册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由请人如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由请注册:

(一)停止乡村医生执业活动二年以上的;

(二)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消失的;

(三)重新申请注册的,应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办理注册。

第十四条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为五年。每年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校验一次。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提出注册申请。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每两年一次负责组织本地区乡村医生的培训和考核工作。乡村医生经考核合格的,可以继续执业;经考核不合格的,在6个月内可以申请再次考核。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请或者经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乡村医生,原注册部门应当注销其执业注册,并收回《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第十五条《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应当妥善保管,不得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和毁损。如发生损坏或者遗失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向原发证部门申请补发或换领。损坏的《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应当交回原发证部门。《乡村医生执业证书》遗失的,原持证人应当于15个工作日内在当地指定的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告。

第四章注销注册与变更注册

第十六条乡村医生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地的乡镇卫生院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报告注册主管部门,由原注册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注销注册,收回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一) 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二) 受刑事处罚的;

(三)停止乡村医生执业活动满2年的;

(四)考核不合格,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请或者经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五)通过各种教育和培训取得执业医师或助理执业医师资格的;

(六)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应继续机的:

(七)受吊销《乡村医生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

(八)有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乡村医生执业证书》行为的;(九)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

第十七条乡村医生注册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所在地的乡镇卫生院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报告注册主管部门备案:

(一)调离、退休、退职;(二)被辞退、开除;

(三)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乡村医生变更执业地点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注册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并提交变更执业注册曰请表、《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乡村医生由请变更执业地点的村医疗卫生机构不属于原注册主管部门管辖的,由请人应当先在原注册主管部门办理注销注册,然后到变更的执业地点重新注册。

第十九条注册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变更注册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对因不符合注册条件不予变更的,应当自收到变更注册由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由请人,并说明理由。曰请人如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由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一条乡村医生变更执心地点时,在《乡村医生执》证书》原注册事项已被变更,未完成新的变更事项许可前,不得在新的地方从事执业活动。

第二十一条乡村医生执业注册主管部门应当对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准予注册、发放、重新注册、注销注册和变更注册等事项,建立统计制度和档案制度。

第二十二条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准予执业注册、再次注册、变更注册和注销注册的人员名单向其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村民公告,并由地、州、市卫生行政部门汇总复核后,报自治区卫生厅备案。

第二十三条村民和乡村医生发现违法办理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再注册、重新注册和注销注册的,可以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反映,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反映的情况应当及时核实、调查处理,并将调查结果予以公布。

第二十四条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办理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再注册、变更注册、注销注册,应当依照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遵循便民原则,提高办事效率。

第二十五条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办理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再注册、重新注册、注销注册的监督检查,如发现违规行为,要及时予以纠正,并依法追究违法、违纪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中自治区卫生厅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05年11月1日起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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