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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合奇县卫健委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处罚类)

索  引  号 AHQ014-2021-000015 主题分类 计划生育
发布机构 卫健委 发布日期 2021-03-08 22:43
名        称 阿合奇县卫健委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处罚类)
文        号 〔〕号 主  题  词 阿合奇县 行政 权力 清单 行政处罚
来        源 阿合奇县卫健委

序号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实施对象 承办机构 公开范围 办理数量 收费(征求)依据和标准 调整意见及理由 责任主体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的依据
项目 子项
1  653023224CF00100 对非法为他人实施计划生育手术、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于2001年12月29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修正)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三)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公民 统计办公室 向社会公开 0 保留 阿合奇县计生委 1、立案阶段:登记管理机关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机构或个人非法为他人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应立即制止,予以审查,并在7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3、审查阶段: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
4、告知阶段: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
5、决定阶段: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要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监督检查行政处罚执行情况;需要移送有权机关的按程序移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于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发布)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
阿合奇县人口计生委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处罚类)
序号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实施对象 承办机构 公开范围 办理数量 收费(征求)依据和标准 调整意见及理由 责任主体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的依据
项目 子项
2  653023224CF00200 对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拒报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于2001年12月29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修正)
     第四十一条 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规】(2002年11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11月2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 根据2006年5月2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 根据2010年6月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的《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十二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应当执行有关统计的法律、法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
机关 统计办公室 向社会公开 0 保留 阿合奇县人口计生委 1、立案阶段:州、县人口计生部门在检查中发现下级人口计生机构机构或个人存在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拒报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应立即制止,予以审查,并在7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
4、告知阶段: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要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监督检查行政处罚执行情况;需要移送有权机关的按程序移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规】(2002年11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11月2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 根据2006年5月2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 根据2010年6月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的《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
《条例》 第五十二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对符合规定要求生育的夫妻不发给生育服务证或者故意刁难,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二)利用职权或者工作之便,为不符合计划生育规定怀孕、生育者提供条件或者索取、收受贿赂的;(三)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社会抚费或者罚款的;(四)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五)对检举、控告其违法行为的公民进行打击报复的;(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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