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AHQ014-2021-000021 | 主题分类 | 计划生育 |
发布机构 | 卫健委 | 发布日期 | 2021-03-03 22:44 |
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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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 | 〔〕号 | 主 题 词 | 阿合奇县 2021 检查 名录 |
来 源 | 阿合奇县卫健委 |
序号 | 检查项目名称 | 所属单位名称 | 抽查内容 | 抽查方式 |
1 | 再生育审批 | 行政执法机构 | 《条例》第十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女方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核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五级以上残废军人或者相当等级因公伤残人员; (二)婚后不育,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补充规定》,城镇少数民族夫妻收养两个子女后怀孕的; (三)从事井下作业五年以上,现仍从事井下作业的; (四)经州(地、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符合规定生育的子女中有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该夫妻可以再生育的。 《条例》第十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再婚夫妻(复婚者除外),经女方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核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城镇夫妻再婚前合计只生育过一个子女、再婚后只生育了一个子女,再婚前合计只生育过两个子女,或者再婚夫妻中一方生育的子女数已达到三个,另一方未育的; (二)农村夫妻再婚前合计只生育过三个子女的。 |
随机抽查 |
2 | 社会抚养费征收 | 行政执法机构 | 违反《条例》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多生育一个子女的;违反《条例》规定非婚生育的 | 随机抽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