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当前位置:
  2. 首页 > 政务公开 > 卫生健康委员会 > 行政执法
  3. > 正文

阿合奇县计生委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许可类)

索  引  号 AHQ015-2018-000014 主题分类 计划生育
发布机构 卫健委 发布日期 2021-02-03 12:59
名        称 阿合奇县计生委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许可类)
文        号 〔〕号 主  题  词 阿合奇县 县卫健委 行政 权力 清单
来        源 阿合奇县计生委
-


序号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实施对象 承办机构 公开范围 办理数量 收费(征求)依据和标准 调整意见及理由 责任主体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的依据
项目 子项
1  653023224XK00100 再生育审批及特批生育服务证的办理   【法规】(2002年11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11月2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 根据2006年5月2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 根据2010年6月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的《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根据2017年7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正。              《条例》第十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女方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核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五级以上残废军人或者相当等级因公伤残人员;
  (二)婚后不育,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补充规定》,城镇少数民族夫妻收养两个子女后怀孕的;
  (三)从事井下作业五年以上,现仍从事井下作业的;
  (四)经州(地、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符合规定生育的子女中有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该夫妻可以再生育的。
  《条例》第十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再婚夫妻(复婚者除外),经女方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核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城镇夫妻再婚前合计只生育过一个子女、再婚后只生育了一个子女,再婚前合计只生育过两个子女,或者再婚夫妻中一方生育的子女数已达到三个,另一方未育的;
  (二)农村夫妻再婚前合计只生育过三个子女的。
公民 统计办公室 向社会公开 保留 阿合奇县人口计生委 再生育管理小组由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主管领导、纪检监察、政策法规等有关人员组成,并报州(地、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再生育管理小组定期召开审批会议,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认真审核。       1、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再生育子女申请表》;
2、村(居)委会进行调查核实;
3、村(居)委会和男女双方单位出具申请人关于婚育情况的证明;
4、申请人提供有关的证明材料;
5、村(居)委会计生办对准备上报的申请再生育人员名单进行张榜公布15天,群众有意见的及时通知乡计生办;
6、乡计生办进行调查核实签章同意后,将书面申请材料上报县级计生委审批,县级再生育管理领导小组进行审批并报州计生委备案;
7、县级计生委将《再生育子女申请表》及《再生育子女审批通知书》、《特殊照顾生育服务证》下发乡级计生办;
8、乡级计生办将《再生育子女申请表》及《再生育子女审批通知书》、《特殊照顾生育服务证》下发村(居)委会计生办;
9、村(居)委会计生办将《再生育子女审批通知书》、《特殊照顾生育服务证》送达育龄夫妻手中。
【法规】(2002年11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11月2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 根据2006年5月2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 根据2010年6月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的《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根据2017年7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正。                                       《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符合《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做出决定,并报州(地、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
再生育管理小组由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主管领导、纪检监察、政策法规等有关人员组成,并报州(地、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解读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