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AHQ015-2018-000012 | 主题分类 | 计划生育 |
发布机构 | 卫健委 | 发布日期 | 2021-02-03 12:57 |
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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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 | 〔〕号 | 主 题 词 | 阿合奇县卫健委抽查事项清单 |
来 源 | 阿合奇县计生委 |
序号 | 抽查项目 | 抽查依据 | 抽查主体 | 抽查内容 | 抽查方式 | 占全年抽查事项比例(%) |
1 | 再生育审批事项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于2001年12月29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修正) 【法规】(2002年11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7年7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正。 | 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各乡镇场人民政府 | 《条例》第十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女方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核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五级以上残废军人或者相当等级因公伤残人员; (二)婚后不育,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补充规定》,城镇少数民族夫妻收养两个子女后怀孕的; (三)从事井下作业五年以上,现仍从事井下作业的; (四)经州(地、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符合规定生育的子女中有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该夫妻可以再生育的。 《条例》第十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再婚夫妻(复婚者除外),经女方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核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城镇夫妻再婚前合计只生育过一个子女、再婚后只生育了一个子女,再婚前合计只生育过两个子女,或者再婚夫妻中一方生育的子女数已达到三个,另一方未育的; (二)农村夫妻再婚前合计只生育过三个子女的。 |
随机抽查 | 15% |
2 | 社会抚养费征收事项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于2001年12月29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5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修正) 【法规】(2002年11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7年7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正。 | 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各乡镇场人民政府 | 违反《条例》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多生育一个子女的;违反《条例》规定非婚生育的 | 随机抽查 | 15% |
备注:1.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执法、检查事项都要列入清单。 2.“抽查依据”要写清法律、法规和规章设定执法和检查事项的具体内容,可参考本单位“权力清单”的描述格式。 3.抽查主体一般指负责执行监督检查的科室,如无明确科室则填报单位名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