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AHQ014-2018-000048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卫生局 | 发布日期 | 2018-09-19 17:16 |
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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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 | 阿卫发〔2018〕98号 | 主 题 词 | 开展 2018 医疗机构 的通知 |
来 源 | 阿合奇县人民政府 |
关于开展2018年度医疗机构校验工作的通知
县直各医疗卫生单位、各乡(镇)卫生院:
为加强医疗机构管理,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自治区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办法》、《自治区医疗机构校验现场审查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研究决定从2018年9月22日起对辖区内医疗机构进行2018年度校验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校验范围
阿合奇县卫生局注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正常开展医疗活动的各类医疗机构。
(一)书面审查
1.审查对象:所有由我局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卫生机构。
2.审查内容:
(1)校验申请材料;
(2)日常监督管理和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情况;
(二)现场审查
1.审查对象:部分门诊部、诊所、各乡镇卫生院。
2.审查内容:阿合奇县医疗机构校验现场审查基本标准(试行)规定的内容(见附件)
三、需上交的材料
1.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许可证到期的单位交许可证正副本)
3.与诊疗科目相对应的医师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护士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2017年度工作总结;
5.校验期内接受卫生行政部门检查、指导结果及整改情况;
6.校验期内发生的医疗民事赔偿(补偿)情况(包括医疗事故)以及卫生技术人员违法违规执业及处理情况;
7.药柜药品药物清单;
8.设检验科的单位,需提供市临检质控中心的室间质控结果;
9.医疗废物处理合同;
10. 特殊医疗技术项目开展情况(书面总结)
11.监督意见书、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报告。
四、说明
现场审核的单位准备好上交材料,于现场审核时当场收取。我局将对医疗机构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校验。对无特殊原因逾期不报或不如实填写的,将视情节轻重,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校验工作中有何问题请与我局卫生监督所联系
联系人:吐尔那·吐尔干;
联系电话: 5620223。
2018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