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kz_ahqx00/2022-00006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阿合奇县教育和科学技术局 | 发布日期 | 2022-06-01 19: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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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 | 〔〕号 | 主 题 词 | 随迁子女入学 办法 |
来 源 |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阿合奇县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根据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有关工作的通知》(新教函〔2020〕40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属以下情况的随迁子女可在我县申请公办学位,与阿合奇县户籍居民子女享受同等待遇。
在阿合奇县居住并有稳定职业的来县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必须是未完成义务教育的适龄学生。
第三条 符合第二条规定的来县务工人员申请随迁子女在我县接受义务教育应提供以下材料:
1.来县务工人员申请人及子女的户口簿(如法定监护人与适龄儿童不在同一户口本,则须提供双方户口簿)。
2.来县务工人员申请人居住证。
3.申请人子女从户籍地转入我县就读,需同时提交原就读学校和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学籍证明;同意转入后还应出具转学证明。
第四条 办理时间
(一)办理起始年级入学时间:以当年公布时间为准。
(二)办理转学时间:办理时间为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
第五条 办理起始年级入学程序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均需在当年公布的时间内带材料向相关学校提交申请,经审核批准后由接收学校联系家长办理入学手续。
第六条 随迁子女在规定时间到所属辖区学校申请办理入学登记。确因学校学位不足难以安排入学的,由县教科局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统筹安排解决。随迁子女持教科局派发的入学通知书按时到接收学校办理入学手续,任何学校不得拒绝接收,不得收取有别于当地户籍学生的任何费用。
第七条 各学校要将随迁子女和当地户籍学生混合编班,统一管理,在教育教学、日常管理和评优评先中一视同仁,平等对待。
第八条 对新入(转)学随迁子女,各学校要及时办理随迁子女的学籍,流出地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籍随人走”的原则做好转接工作,切实做到人籍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