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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索  引  号 AHQ022-2021-000038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阿合奇县交通运输局 发布日期 2021-07-10 19:13
名        称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文        号 〔〕号 主  题  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出租汽车 驾驶员 管理 实施细则 试行
来        源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行为,提升出租汽车客运服务水平,根据交通运输部《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1第13号),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自治区对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驾驶员实行从业资格制度。

从业资格制度包括考试、注册、继续教育和从业资格证件管理制度。

第四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工作遵守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文明服务、保障安全。

第六条  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区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工作。

州、市(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工作。

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含出租汽车管理机构,下同)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出租车协会(以下简称:自治区城市出租车协会)按照职责划分负责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二章  考  试

第七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包括全国公共科目和区域科目考试。

全国公共科目考试是对国家出租汽车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具有普遍规范要求的知识测试。区域科目(新疆)考试是对地方出租汽车政策法规、人文地理和交通路线等具有区域服务特征的知识测试。

第八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使用全国统一考试大纲,按照交通运输部编制的考试工作规范和程序组织实施。

全国公共科目考试使用国家统一题库,区域科目(新疆)考试使用自治区统一题库。自治区城市出租车协会负责建立全区统一的考试题库,并负责考试和证件办理等工作。

第九条  拟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驾驶员,须填写《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申请表》(式样见附件1),向其所在地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参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

第十条  申请参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3年以上;

(二)近3年内无重大以上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

(三)无刑事犯罪或吸毒记录;

(四)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五)符合法定年龄且身体健康。

第十一条  申请参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须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机动车驾驶证及复印件;

(二)有关部门出具的近3年内无重大以上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记录证明;

(三)有关部门出具的无刑事犯罪、吸毒记录证明;

(四)学历证书及复印件;

(五)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

第十二条  经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符合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及时安排培训和考试。

培训由经当地州、市(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可的具有培训资质的教育培训机构组织实施。各地教育培训机构名单由州、市(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自治区城市出租车协会备份。

考试由自治区城市出租车协会统一组织实施。各州、市(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本行政区域内的从业资格考试统一后提前5个工作日报自治区城市出租车协会,自治区城市出租车协会应按照州、市(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的考试时间及时组织考试,并在考试结束10个工作日内将考试成绩通知到州、市(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州、市(地)为单位,每年统一组织的从业资格考试原则上不得超过4次。

培训和考试费用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准的标准收取。

第十三条  州、市(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在接到考试成绩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考试成绩。考试合格成绩有效期为3年。

全国公共科目考试成绩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区域科目(新疆)考试成绩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有效。

第十四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全国公共科目和区域科目(新疆)考试均合格的,由州、市(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到自治区城市出租车协会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以下简称:从业资格证)。

第三章  注  册

第十五条  取得从业资格证的出租汽车驾驶员,经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注册后,方可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为3年。

第十六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聘用取得从业资格证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并在出租汽车驾驶员办理从业资格注册后方可安排上岗。

第十七条  申请从业资格注册或者延续注册的出租汽车驾驶员,须填写《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登记表》(式样见附件2),持其从业资格证及与出租汽车经营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或经营合同,到所在地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注册。

个体出租汽车经营者自己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持其从业资格证及车辆营运证件申请注册。

第十八条  受理注册申请的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结注册手续,并在从业资格证中加盖注册章。

第十九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注册有效期届满需继续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所在地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延续注册。

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受到刑事处罚且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不予延续注册。

第二十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在从业资格注册有效期内,与出租汽车经营者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协议或经营合同的,应当在20日内向原注册机构报告,并申请注销注册。

出租汽车驾驶员变更服务单位的,应当重新申请注册。

第四章  继续教育

第二十一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在注册期内要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

继续教育周期自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二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继续教育周期为3年。

出租汽车驾驶员在每个连续计算的继续教育周期内,须接受不少于54学时的继续教育,每年不少于18学时的继续教育。出租汽车驾驶员累计注册时间满3年的,也应接受不少于54学时的继续教育。

取得从业资格证超过3年未申请注册的,需接受不少于54学时的继续教育后,方可注册。

第二十三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按照交通运输部统一制定并向社会公布的出租汽车驾驶员继续教育大纲组织实施继续教育工作。继续教育大纲内容包括出租汽车相关政策法规、社会责任、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和节能减排知识等。

第二十四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继续教育以出租汽车企业为主组织实施。

具备条件的出租汽车企业经所在地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开展出租汽车驾驶员继续教育工作。不具备继续教育条件的出租汽车企业和个体出租汽车驾驶员的继续教育工作,由州、市(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可的教育培训机构采取网络远程教育等形式进行。

出租汽车驾驶员按规定参加54学时继续教育,并考试合格的,由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发全疆统一式样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出租汽车驾驶员继续教育合格证》(式样见附件5),并在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中予以记录。

第二十五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出租汽车企业和教育培训机构组织继续教育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出租汽车企业和教育培训机构须建立学员培训档案,将继续教育计划、继续教育师资情况、参培学员登记表等纳入档案管理。

第二十七条  出租汽车企业和教育培训机构违反本实施细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一)未经审核备案擅自从事从业资格培训、继续教育或者提供虚假继续教育资料的;

(二)未按照继续教育大纲要求组织相应继续教育的;

(三)发布继续教育虚假信息的。

第五章  从业资格证件管理

第二十八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由交通运输部统一制发并制定编号规则;自治区城市出租车协会负责全区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证件办理等工作;州、市(地)、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遗失、毁损的,应当到原发证机关办理证件补(换)发手续。

出租汽车驾驶员办理从业资格证补(换)发手续,应当填写《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补(换)发申请表》(式样见附件3)。

第三十条  在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时,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携带从业资格证。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不得转借、出租、涂改、伪造或者变造。

第三十一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要维护出租汽车驾驶员的合法权益,为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继续教育等提供便利。

第三十二条  州、市(地)、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出租汽车驾驶员的从业管理,将其违法行为记录作为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的依据。

第三十三条  州、市(地)、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分别建立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档案。《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档案》(见附件4)。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档案包括:从业资格考试申请材料、从业资格证申请注册及补(换)发证记录、违法行为记录、交通责任事故记录、继续教育记录和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等。自治区城市出租车协会对各地建立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档案情况,原则上每两年进行一次抽查评比。

第三十四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注销、撤销、收回、作废等按照交通运输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运营过程中,要遵纪守法、文明行车、优质服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拒载;

(二)议价;

(三)途中甩客;

(四)故意绕道行驶;

(五)车内吸烟、打电话、向车外吐痰或抛撒杂物。

出租汽车驾驶员有本前款行为的,应当加强继续教育;情节严重的,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对其延期注册。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在本实施细则颁布前已取得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的,可在原证件有效期内申请换发新的从业资格证,并按规定进行注册。

第三十七条  设区的市的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办理,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申请表

姓名

性别

学历

住址

电话

身份证号

培训单位

电话

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

初领机动车

驾驶证日期

⠂ ⠂ 

申请理由

材料清单

口机动车驾驶证及复印件;

口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近3年内无重大以上且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记录证明;

口学历证明及复印件;

口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口近期1寸彩色照片。

承诺

本人承诺上述所有内容真实、有效,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本人签字:                               日期:

考试记录

⠂༯span>

考试时间

考核员

考核员

全国公共

科目考试

区域

科目考试

管理部门

意见

经审核:

口同意发证(具备从业资格条件,且从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

口不同意发证,理由:                

(盖章)

⠂ ⠂ 

从业资格证

发放

从业资格证号

发放人(签字)

日期

领取人(签字)

日期

说明:1.此表为申请核发从业资格证的原始记录,须存入从业资格管理档案;2.此表考试记录为考生参加从业资格考试后的相关信息,可将考试成绩单等一并存入从业资格管理档案。

附件2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登记表

姓名

性别

学历

住址

电话

注册服务

单位

电话

身份证号

从业资格证号

申请种类

注册口延续注册

申请理由

材料清单

注册材料清单:

口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口从业资格证及复印件;

口劳动合同、聘用协议或者经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延续注册材料清单:

口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口从业资格证及复印件;

口劳动合同、聘用协议或者经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口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记录;

口继续教育记录。

承诺

本人承诺上述所有内容真实、有效,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本人签字:⠂ ⠂ ⠂ ⠂ ⠂ ⠂ 日期:

管理部门

意见

经审核,

口同意注册;

口不同意注册,理由:

(盖章)

⠂ ⠂ 

证件注册信息

从业资格证号

从业资格证

注册有效期

注册

日期

经办人(签字)

日期

说明:此表为申请从业资格证注册的原始记录,须存入从业资格管理档案。

附件3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补(换)发申请表

姓名

性别

学历

住址

电话

身份证号

机动车驾驶证

准驾车型

初领机动车

驾驶证日期

⠂ ⠂ 

原从业资格

证件号

初领从业资格证件日期

⠂ ⠂ 

申请种类

口补发   口换发

申请理由

承诺

本人承诺上述所有内容真实、有效,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本人签字:             日期:

管理部门意见

经审核:

口同意补(换)发证件;

口不同意补(换)发证件,理由:                

(盖章)

           

从业资格证

发放

从业资格证号

发放人(签字)

日期

领取人(签字)

日期

附件4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档案

类别

档案内容

出租汽车驾驶员

从业资格管理档案

1.从业资格证申请表;

2.身份证明复印件;

3.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

4.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近3年内无较大以上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记录证明;

5.学历证明复印件;

6.从业资格证复印件;

7.从业资格注册登记表;

8.从业资格证补(换)发申请表;

9.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记录证明;

10.继续教育记录证明;

11.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附件
5

出租汽车驾驶员继续教育合格证

驾驶员姓名:            ,性别        ,族别:       ,于                   日至                       日,按照规定参加出租汽车驾驶员继续教育⠂ ⠂ 学时。经考核合格,特发此证。

核发单位名称及盖章(教育培训机构):

核发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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