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AHQ031-2021-000112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发布日期 | 2019-02-11 18:11 |
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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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 | 〔〕号 | 主 题 词 | 阿合奇县 2018 房屋征收 补偿方案 |
来 源 | 阿合奇县住建局 |
为确保阿合奇县2018棚改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广大被征收户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
阿合奇镇皮羌村域、县自来水公司对面(原老砖厂)拆迁剩余户、S306线以西东西二侧100米范围内约69户,以2018年确定的拆迁红线图范围为准,最终以实际置换房屋征收户数量为准。
(实际征收面积以测绘公司测绘面积为准)
二、房屋征收部门及征收实施单位
县人民政府为房屋征收补偿的主体,城市棚户区改造征收安置工作由县房管局及阿合奇镇政府具体组织实施,统一补偿安置。
三、房屋征收时间
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布之日起至2019年3月31日止。
四、房屋征收对象的认定
(一)被征收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产权人。征收的对象是房屋,且该房屋是在房屋征收决定发布前依法建造并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的房屋。
住宅房屋是指层高2.8m以上,结构稳定,门、窗、水、电齐全,符合居住条件,实际居住使用的现状房屋。
(二)县人民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对未经登记,没有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的房屋。组织城乡规划、建设、房产、国土资源、工商税务等部门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不应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不予补偿:一是在征收公告发布前已被有关部门依法认定为违法建筑,作出并送达拆除或者没收决定的房屋。二是在房屋征收部门开展征收调查登记后改建、扩建、及装饰装修的房屋。
五、房屋征收补偿面积确认方法
(一)县城棚户区改造及阿合奇镇棚户区改造,住宅及门面房(原房屋面积:置换房屋面积)砖混按1:1确认补偿面积,砖木按1:0.95确认补偿面积,土木按1:0.8确认补偿面积。
(二)住房以外的地上附着物、装修及附属物根据评估公司的评估价核算后再进行房屋面积折算补偿,置换面积比例同(一)。
(三)土地补偿面积:一是国有土地属于划拨用地,政府无偿收回,属于出让土地的根据拆迁土地房屋位置及地块性质,按照阿合奇县国土局城市基本地价补偿(土地性质为出让的,选择实物安置的,需将所安置房使用的土地面积核减)。二是属集体土地,政府无偿收回。三是置换面积比例同(一)。
六、房屋征收补偿方法及标准
(一)征收补偿方法。
按照县委阿党办督字〔2018〕64号督办通知要求,2018年阿合奇县棚户区改造均以实物安置为主,不采取货币补偿,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对愿意实物安置的棚改户,由第三方评估公司评估后,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后由征收单位提供用于实物安置房屋进行抽签安置,住房以外的地上附着物、装修及附属物由评估公司评估确定。
(二)征收标准
按照阿合奇县2017年征收评估补偿房屋价格确定2018年征收标准如下:
1、自来水公司对面,原老砖厂征收价格为:砖混结构1900元/平方米,砖木1805元/平方米,土木1520元/平方米。
2、自来水公司以西,S306线以西东西二侧征收价格为:砖混结构1650元/平方米,砖木1567.5元/平方米,土木1320元/平方米。
第三方评估公司需依照征收标准对住户房屋新旧程度进行评估。
(三)补偿标准
根据评估公司对住房及以外的地上附着物、装修及附属物确定的补偿价格进行房屋置换,按佳朗奇及老县城住房楼层价格进行安置房面积核算,超出部分按照政府公布的楼层价格补交,佳朗奇及老县城住房价格如下:
佳朗奇托河(二期、三期、四期)住房价格表
楼 层 |
一 |
二 |
三 |
四 |
五 |
六 |
价格(元/㎡) |
1600 |
1760 |
1770 |
1620 |
1400 |
1150 |
老县城各小区住房价格表
楼 层 |
一 |
二 |
三 |
四 |
五 |
六 |
价格(元/㎡) |
1800 |
2100 |
2200 |
1900 |
1800 |
1600 |
(面积按实际测绘面积多退少补。住房以外的地上附着物、装修及附属物根据评估公司的评估价进行补偿)。
选房按照先签先选,后签后选的原则。
七、搬迁补偿
被征收的房屋住宅及门面均按每户1200元一次性给予搬迁费补偿。
八、评估公司确认
通过在阿合奇县房管局备案的评估公司或具备从业资格的评估公司方可进行征收评估。
九、安置房情况
县城征收范围内安置房由县人民政府统一安排在老县城交通小区二期或其他已建成的小区(属性为棚改安置房的房屋)。
十、房屋征收补偿的原则
(一)无国有土地使用证的,需国土资源局出具证明,确认土地面积(及用途);无集体土地使用证的,需所在村委会出具证明,乡(镇)人民政府签署意见确认。
(二)被征收房屋属经营性用房,符合相关规划手续,按照评估价格给予补偿。
(三)被征收人在房屋权属调查登记阶段,有义务提供真实的身份信息和相关证件,否则造成的后果由被征收人承担。
(四)协议签订后,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同时收回。
(五)根据《新疆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因旧城区或棚户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被征收人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补偿协议。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的补偿协议签约期限内达到90%签约率的,补偿协议生效,支付补偿安置费用,组织搬迁;未达到90%的,补偿协议无效,房屋征收决定终止执行。
十一、其它事项
(一)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5日内向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估价机构提出书面复核申请评估,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复核结果10日内向自治区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二)征收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三)自本方案发布之日起,被征收人房屋存在租赁关系的,由租赁双方自行解除租赁关系;设有抵押权的,由产权人自行解除抵押;存在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双方自行解决。征收人不承担房屋租赁、抵押及产权纠纷所产生的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
(四)被征收后的房屋由县房屋征收办统一委托具备资质、等级、建筑施工企业进行拆除。
(五)被征收人的房屋外借、外租、非法买卖或转让他人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在本次搬迁前,需自行处理和清退,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均由被拆迁人自行承担。
(六)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