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AHQ012-2019-000079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19-11-21 13: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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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 | 〔〕号 | 主 题 词 | 2019 阿合奇县 产品 抽样检验 合格 食品 核查 查处 处置 情况 第二 |
来 源 | 阿合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阿合奇县袁宏蔬菜水果店销售小油菜。2019年7月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抽检食用农产品中的不合格食品涉及袁宏蔬菜水果店销售的小油菜(无标无生产者),上述小油菜为初级农产品,经绿城农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19F0709204),啶虫脒项目实测值1.84,不符合GB276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 限量》要求。
二、核查处置情况
阿合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8月13日启动核查处置,向阿合奇县袁宏蔬菜水果店送达该批次不合格检验报告,并告知当事人相关权利和义务。因为小油菜属于食用农产品,购进量少,保质期短,检验报告出具后该批次小油菜已销售完且已食用,致使无法召回。我局执法人员检查了该销售店,该批次不合格小油菜(购进日期:2019年7月4日)已经销售完,执法人员向该单位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该单位立即停止销售与检验不合格同批次的小油菜,并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经查,该店2019年7月4日购进此批次小油菜,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该批次小油菜来源已无法继续追溯。同时,要求其对不合格食品进行原因排查,张贴公告召回该批次不合格小油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三款:“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农产品销售企业销售的农产品有前款所列情形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处罚。农产品批发市场中销售的农产品有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对农产品销售者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罚。我局决定对阿合奇县袁宏蔬菜水果店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