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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合奇县市场监管领域“铁拳行动”暨第四批典型案例公示

索  引  号 kz_ahqx00/2023-01266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阿合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3-07-21 10:41
名        称 阿合奇县市场监管领域“铁拳行动”暨第四批典型案例公示
文        号 〔〕号 主  题  词 第四批典型案例公示
来        源 阿合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今年以来,阿合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认真学习贯彻克州市场监管局、县委县政府关于开展“铁拳行动”的安排部署,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围绕“铁拳行动”重点打击的违法行为,以及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和价格等关乎群众切身利益的领域,查办了一批违法案件,有效规范了市场秩序,起到了一定的震慑作用。现公布“铁拳行动”暨第四批典型案例。

一、阿合奇县蓝天便民商店销售失效的产品案

简要案情:2023年6月5日,阿合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开展“铁拳行动”专项检查时,发现阿合奇县蓝天便民商店待售的42卷“农用地面覆盖薄膜(聚乙烯吹塑)”已超过保质期,经查,阿合奇县蓝天便民商店存在销售超过保质期的“农用地面覆盖薄膜”的行为。

处理结果:事人销售失效产品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销售的农用地面覆盖薄膜42卷2.并处罚款3990元。

二、阿合奇县发达商行销售未标明生产日期或失效日期的产品案

简要案情:2023年4月23日,阿合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开展“铁拳行动”专项行动检查时,发现阿合奇县发达商行销售的燃气灶具(天然气)未标明生产日期,存在销售未标明生产日期或失效日期的产品的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当事人销售未标明生产日期或失效日期的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三、阿合奇县六福商店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

简要案情:2023年3月24日,阿合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待售的大米未标注生产日期,当事人存在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行为。

处理结果: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未标注生产日期的大米7袋;2.没收违法所得165元;3.并处6200元罚款。罚没款合计6365元。

四、阿合奇县福音中西医药有限公司未明码标价和哄抬价格案

简要案情:2023年3月13日阿合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开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待售的部分药品和医疗器械未明码标价,当事人待售的部分药品货签不对位。另发现当事人在2022年8月26日至2023年4月7日期间,销售的“(托恩)布洛芬混悬液”和“连花清瘟胶囊”,在进货价格逐步降低,成本未明显增加的情况下加价销售,“(托恩)布洛芬混悬液”的购销比率由66.7%提高至109.3%,“连花清瘟胶囊”的购销比率由28%提高至72.7%。当事人存在未明码标价和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现场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当事人未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哄抬价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和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的两种违法行为分别裁量,合并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5607元;2.并处罚款10910.5元。罚没款合计16517.5元。

五、阿合奇县豫东商店销售以假充真产品案

简要案情:根据相关线索,2023年4月2日,经阿合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核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46%vo1伊力老窖”为假冒产品,当事人存在销售以假充真产品的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当事人销售以假充真产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以假充真的“46%vo1伊力老窖”8瓶;2.没收违法所得120元;3.并处货值金额三倍的罚款1500元。罚没款合计1620元。

六、阿合奇县新川医院使用失效医疗器械案

简要案情:2023年4月18日,阿合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开展执法检查时,在当事人检验室存放医疗器械的货柜内发现超过使用期限的“一次性使用人体血样采集容器”60支,执法人员现场要求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存在使用失效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当事人使用失效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失效的“一次性使用人体血样采集容器”60支2.没收违法所得558元;3.并处30000元罚款。罚没款合计30558元。

七、阿合奇县创一纯净水厂直销店涉嫌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生产活动案

简要案情:2023年6月20日,根据举报线索,我局执法人员经核查,发现当事人涉嫌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生产活动,执法人员对违法生产的场所和相关设施设备进行了查封,并对阿合奇县创一纯净水厂直销店生产的“碧海”桶装纯净水进行抽样送检,经检验为“不合格”。当事人存在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生产活动和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处理结果:已立案,正在查办中。

在此,阿合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注意查看商品的标识标签、包装是否完好、生产日期等信息,注意留存购物凭证。欢迎全县各族群众对阿合奇县市场监督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如发现相关违法行为,可拨打12345、12315进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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