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AHQ035-2021-000045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阿合奇县林业和草原局 | 发布日期 | 2021-09-02 19: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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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 | 〔〕号 | 主 题 词 | 阿合奇县 推行 实施方案 |
来 源 | 阿合奇县林业和草原局 |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切实加强森林草原资源保护,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20〕3号)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全面推行林长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新党厅字〔2021〕9号)文件精神和要求,全面提升阿合奇县森林和草原等生态系统功能,进一步压实全县各级党委和政府保护发展森林草原资源的主体责任,构建各级党政领导同志担任林(草)长(以下统称林长),全面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森林草原资源保护发展的管理机制,确保我县全面推行林长制工作任务顺利完成,各项目标如期实现,结合阿合奇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及第三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精神,认真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牢牢扭住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紧紧围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各乡(镇)场党(工)委、人民政府和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的要求,统筹开展森林草原保护修复工作,要做到工作方案制定到位、组织体系和责任落实到位、相关制度和政策执行到位、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到位,构建党政同责、属地负责、部门协调、源头治理、全域覆盖的长效机制,力争到2021年6月底前全面建立县、乡、村三级林长体系,为实现阿合奇县森林草原资源保护发展目标、提升生态系统功能、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保障
二、目标任务
(一)2021年6月底前建立县、乡、村三级林长制。
(二)到2025年,我县森林覆盖率达到2.3%,森林蓄积量达到57.5万立方米,草原综合植被盖度提高到37.5%。
(三)顺利完成《自治区全面推行林长制的实施意见》确定的森林草原资源生态保护、森林草原资源生态修复、科学开展国土绿化、林果业提质增效、森林草原灾害防控、执法司法监督管理、深化森林草原领域改革、建立完善监测体系、基层基础建设10项任务。
三、工作任务
(一)强化组织体系建设
1.按照分级负责原则,构建县、乡(镇)场、村三级林长制组织体系,明确县级林长制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工作职责,制定出台实施方案,成立林长制工作机构,确定工作人员,保障工作经费,制定相关制度及考核办法。2021年6月底前建立县、乡、村三级林长制。
牵头单位:县委、县政府,阿合奇全面推行林长制领导小组
责任单位:县委编办,县自然资源局(林业和草原局)
(二)加强森林草原资源生态保护
2.推进构建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开展各类自然保护地本底资源科学考察,完成自然保护地总体规划编制和勘界立标等工作。
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局(林业和草原局),各乡(镇)场党(工)委、人民政府
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林业和草原局)
3.实行最严格的森林草原资源保护管理制度,强化森林、草原、湿地等生态资源保护的整体规划,明确发展目标,厘清保护边界,严守生态保护红线。
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局(林业和草原局),各乡(镇)场党(工)委、人民政府
责任单位:州生态环境局阿合奇县分局、县水利局
4.严格控制林地、草地、湿地转为建设用地。加强生态环境敏感脆弱区域的森林草原资源保护,禁止毁林毁草毁湿开垦。
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局(林业和草原局),各乡(镇)场党(工)委、人民政府
责任单位:县发改委、住建局、交通运输局
5.严格林地用途管制,加强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完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
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局(林业和草原局),各乡(镇)场党(工)委、人民政府
责任单位:县发改委、财政局
落实草原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制度,完善、落实草原生态保护补奖政策。推进基本草原保护制度落实,实施更加严格的保护和管理,确保草原面积不减少、质量不下降、用途不改变。
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林业和草原局),各乡(镇)场党(工)委、人民政府
责任单位:县财政局
7.强化野生动植物及其栖息地保护,组织落实打击野生动物非法贸易专项行动,严厉打击乱捕滥猎滥食野生动物等违法行为,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
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局(林业和草原局),各乡(镇)场党(工)委、人民政府
责任单位: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县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农业农村局
(三)加快森林草原资源生态修复
8.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全面加强天然林保护修复,落实《自治区天然林保护修复制度实施方案》,组织编制实施阿合奇县天然林保护修复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方案,压实天然林管护责任。
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局(林业和草原局),各乡(镇)场党(工)委、人民政府
责任单位:县发改委、财政局
9.加大对塔里木河(托什干河)流域的生态补水保护力度。
牵头单位:县水利局,各乡(镇)场党(工)委、人民政府
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林业和草原局)
10.巩固退耕还林还草成果,继续组织实施退耕还草、退牧还草和退化草原生态修复治理工程,完成退耕还林、退耕还草、退化草原修复治理和治理沙化土地年度工作任务。
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局(林业和草原局),各乡(镇)场党(工)委、政府
责任单位:县发改委、财政局、农业农村局
(四)科学开展国土绿化
11.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科学划定生态用地,以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为依托,因地制宜,以水定绿,宜乔则乔、宜灌则灌、宜草则草、宜荒则荒。积极培育乡土树种,持续开展国土绿化,营造良好氛围,增强全社会尊重自然、植绿护绿的责任意识。
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局(林业和草原局),各乡(镇)场党(工)委、政府
责任单位:县发改委、财政局、生态环境局、水利局,县委宣传部。
12.积极推进以农田防护林和乡村绿化美化为主的国土绿化。按照乡村振兴战略和农村人居环境综合整治要求,推进乡镇村片林、乡村绿道、四旁绿化、空闲地绿化等建设,完成年度营造林和村庄绿化美化建设任务。
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局(林业和草原局),各乡(镇)场党(工)委、人民政府
责任单位:县发改委、财政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生态环境局、住建局
13.开展森林草原资源保护主题宣传教育,弘扬柯柯牙精神,扎实做好荒山荒漠绿化工作。
牵头单位:自然资源局,各乡(镇)场党(工)委、人民政府
责任单位:县委宣传部、发改委、财政局、水利局
(五)推进林果业提质增效
14.深入实施林果业提质增效工程,稳定大国沙棘、杏树种植面积,推进品种优化更新升级。继续推进林果示范园创建和低产低效果园改造,全面推行农业科技人员包乡联村制度,鼓励引导科技人员深入基层全程开展技术服务和技术攻关。加大对林果龙头企业和专业合作社培育、扶持力度,推动林果业标准化生产、市场化经营、产加销一体化发展。支持设施林果业发展,增加四季均衡供应。大力提高林果业精深加工能力,提升林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拓展疆内疆外销售“两张网”,构建现代林果产业体系。
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局(林业和草原局),各乡(镇)场党(工)委、人民政府
责任单位:县发改委、农业农村局、财政局、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统计局
(六)提升森林草原灾害防控能力
15.坚持森林草原防灭火一体化,落实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加强森林草原防火队伍、基础设施、物资储备建设,完善应急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强化应急演练,火灾受害率控制在0.8‰以下。
牵头单位:县应急管理局、自然资源局(林业和草原局),各乡(镇)场党(工)委、人民政府
责任单位:县发改委、公安局、财政局、交通运输局、卫健委
16.建立健全重大森林草原有害生物灾害防治地方政府负责制,将森林草原有害生物灾害纳入防灾减灾救灾体系,加强森林草原有害生物防治,将主要有害生物成灾率控制在4‰以下。严防境外飞蝗入侵、切实抓好草原虫害、鼠害和毒害防治,大力推广以生物防治和物理防治为主,化学防治为辅的有害生物综合防控措施,减少面源污染。
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局(林业和草原局),各乡(镇)场党(工)委、人民政府
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应急管理局、气象局
(七)强化执法司法监督管理
17.建立完善地方森林草原法规体系,深入开展森林草原相关法律法规普法宣传教育。
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局(林业和草原局),各乡(镇)场党(工)委、人民政府
责任单位:县委宣传部、县司法局
18.建立和落实县乡两级人民政府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局(林业和草原局),各乡(镇)场党(工)委、人民政府
责任单位:县委组织部
19.全面加强森林草原执法监督,由县人民政府向公安机关授予林业和草原行政执法和森林草原防火职权。
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局(林业和草原局)
责任单位:县委编办、县公安局、司法局
20.健全常态化督查机制,充分发挥好公安机关等执法部门作用,加大违法违规占用林地草地、毁林毁草毁湿案件查处,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草原资源违法犯罪行为。
牵头单位:县公安局、自然资源局(林业和草原局),各乡(镇)场党(工)委、人民政府
责任单位: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八)深化森林草原领域改革
21.完善草原承包经营制度,规范草原流转。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推进分类经营管理,规范林地、林木流转,促进绿色富民产业发展。
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局(林业和草原局),各乡(镇)场党(工)委、人民政府
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农业农村局
(九)建立完备监测体系
22.根据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成果,及时完善和更新森林资源管理“一张图”数据库。
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局(林业和草原局),各乡(镇)场党(工)委、人民政府
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林业和草原局)
23.加强森林草原气象环境监测,逐步建立森林草原气象环境监测体系。
牵头单位:县气象局
责任单位:县财政局、自然资源局(林业和草原局),各乡(镇)场党(工)委、人民政府
24.组织开展全县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和监测巡护,加强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
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局(林业和草原局)
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各乡(镇)场党(工)委、人民政府
25.完善监测成果使用管理和信息发布制度,建设智慧林草、数字林草,提升森林草原资源科学管理管护能力水平。
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局(林业和草原局)
责任单位:县发改委、财政局、统计局、气象局,各乡(镇)场党(工)委、人民政府
(十)加强基层基础建设
26.加强乡镇林业(草原)工作机构能力建设,强化生态护林员、草原管护员等管护人员培训和日常管理,明确管护任务,强化管护责任,提高管护水平,充分发挥管护人员作用。
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局(林业和草原局),各乡(镇)场党(工)委、人民政府
责任单位:县委编办,财政局
27.建立市场化、多元化资金投入机制,完善森林草原资源生态保护修复财政扶持政策。
牵头单位:县财政局,各乡(镇)场党(工)委、人民政府
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林业和草原局)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28.各乡(镇)场党(工)委、人民政府和村级党组织是推行林长制的责任主体,要把建立林长制作为当前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各项责任,狠抓工作落实,确保组织体系健全、制度措施完善、部门协作有力、督导考核严格、责任落实到位。
牵头单位:各乡(镇)场党(工)委、人民政府;县、各乡(镇)场林长制领导小组
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林业和草原局)
(二)强化分类指导
29.坚持问题导向,着力解决森林草原资源保护发展中的突出问题,针对山区天然林、荒漠林、河谷次生林、平原人工林、天然牧草地、人工牧草地的自然特性和功能属性,因地制宜,科学施策,进一步强化对森林草原资源保护的分类指导。
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局(林业和草原局),各乡(镇)场党(工)委、人民政府
责任单位:县水利局、文旅局
(三)健全工作机制
30.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定期公布森林草原资源保护发展情况。建立林长制成员单位协作机制,合力推进林长制工作。建立工作巡查制度和任务清单制度,加强对林长制实施情况的督促检查。建立林长会议制度,协调解决森林草原资源保护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林长会议原则上每年不少于1次。
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局(林业和草原局),各乡(镇)场党(工)委、人民政府
责任单位:县全面推行林长制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四)加大资金投入
31.保障全面推行林长制必要的工作经费,按事权财权划分,分级保障分级落实。积极探索引导社会资金参与森林草原资源保护与管理。
牵头单位:县财政局,各乡(镇)场党(工)委、人民政府
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林业和草原局)
(五)严格考核问责
32.将林长制督导考核纳入林业和草原局综合督查检查考核范围,以森林覆盖率、森林蓄积量、草原综合植被盖度、治理沙化土地面积等为主要考核指标,健全森林草原资源保护绩效考核评价体系。上级林长负责组织对下一级林长的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落实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造成森林草原资源严重破坏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局(林业和草原局),各乡(镇)场党(工)委、人民政府
责任单位:县委组织部,州生态环境局阿合奇县分局、审计局
(六)强化社会监督
33.建立林长制信息发布平台,通过主流媒体向社会公布林长名单。在森林和草原分布区显著位置竖立林长公示牌,标明林长职责、资源概况、保护发展目标、监督电话等内容,接受社会监督。加强林长制实施情况第三方评估,强化评估结果运用。加强舆论引导,积极开展林长制宣传,增强全社会生态环境保护的责任意识和参与意识。
牵头单位:县委宣传部,县自然资源局(林业和草原局),各乡(镇)场党(工)委、人民政府
责任单位:县全面推行林长制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各乡(镇)场党(工)委、人民政府在推行林长制过程中,重大情况要及时报告县委、县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