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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发放管理办法

索  引  号 kz_ahqx00/2023-00098 主题分类 农业、畜牧业
发布机构 阿合奇县财政局 发布日期 2022-06-20 16:29
名        称 自治区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发放管理办法
文        号 〔〕号 主  题  词 自治区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发放管理办法
来        源 阿合奇县财政局

第一章

第一条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积极落实党和国家惠民惠农政策,确保自治区各项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能够及时准确发放,规范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财政补贴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自治区范围内执行的中央、自治区、地、县各级各类到户到人的,由各级财政安排用于保障城、乡居民基本生活需要和发展农牧业生产的财政补贴资金。

第三条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分级管理、上下联动、相互配合”的原则,明确各部门的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管理职责,建立“乡镇管底册、部门管审核、财政管资金、金融机构管发放”的分工协作机制。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四条自治区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厅(局)负责建立健全分管的财政补贴资金项目管理办法,明确每项惠民惠农财政补贴的工作目标、工作任务、工作要求、工作责任和绩效监督;负责对中央和自治区本级安排的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按政策要求及时提出分配方案,按预算法要求及时下达补贴资金;负责对下级业务部门开展政策培训和业务指导,确保中央和自治区有关政策落实;建立工作督查工作档案,落实年度抽查工作任务,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督促整改,涉及违纪违法的人员要及时移交有关纪检部门处理。

第五条地(州、市)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局(办)负责对本地(州、市)自行出台的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项目管理办法的制定;负责对中央、自治区和本地(州、市)安排的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按政策要求及时提出分配方案,按预算法要求及时下达补贴资金;负责对下级业务部门开展政策培训和业务指导,确保有关惠民惠农财政补贴政策落实;建立工作督查工作档案,落实年度抽查工作任务,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督促整改,涉及违纪违法的人员要及时移交有关纪检部门处理。

第六条县级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行业主管部门,是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主管部门及所属站所具体负责本职能范围内惠民惠农财政补贴政策组织实施、方案制定、公开公示、宣传解释等工作;负责补贴对象摸底统计、造册、公示、审核、审批,及时编制和完善补贴花名册,对各项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责;及时做好惠民惠农补贴资金管理基础信息资料、政策台帐等档案的收集和归档;监督和指导乡镇、村队(社区)按规定程序开展补贴评议、调查摸底、公开公示等相关基础性工作。

第七条县级财政部门具体负责惠民惠农补贴资金下达、审核、监管。在收到上级财政资金后,及时通知业务主管部门,督促主管部门及时分配资金,审核资金发放额度及发放标准,组织开展惠农补贴资金发放的监督检查和资金绩效评价工作。

第八条乡镇财政所在县级财政部门和乡镇政府统一组织下,负责组织协调惠民惠农补贴资金管理发放的日常工作;协助站所维护城乡居民基础信息和数据库工作;财政服务大厅设立服务窗口;做好惠民惠农补贴资金发放结果公告、信息查询以及档案归集等工作;联合资金主管单位定期开展对惠民惠农补贴对象、项目、标准、资金兑付的抽查巡查。

第九条各承办财政补贴资金发放的金融机构负责按照县级行业部门编制的补贴资金发放明细单,在规定的工作日内打入农户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银行卡中,准确打印补贴项目名称;及时向行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反馈数据清单;联合行业主管部门开通免费给群众发送资金到账手机信息;按月将资金发放情况反馈给财政部门。

第三章补贴资金预算安排

第十条自治区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预算法》的要求,及时足额将本级政府执行的各类惠民惠农补贴资金编入本级政府预算。

第十一条自治区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将对下级政府的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转移支付预计数提前下达下级政府,下级政府应当将上级政府提前下达的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转移支付预计数编入本级预算。

第十二条按照财政事权划分,需自治区各级政府配套安排的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各级政府要在预算中要足额安排到位。

第十三条自治区各级政府在安排惠民惠农财政补贴年度预算时,要统筹使用符合政策规定的上年结转资金。

第四章补贴资金的申报和审核

第十四条城乡居民自愿申报。村、社区负责居民自愿申报组织工作,要把政策宣传到人到户,申报内容包括群众姓名、身份证号码、居住地详细地址、联系电话、申报补贴项目名称、一卡通卡号等。

第十五条村队(社区)申报、初审和公示。村队(社区)负责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的申报受理、初审、上报工作,乡(镇、街道)相关职能站所核实村队(社区)上报的基础资料,依据惠民惠农补贴政策和资金分配方案,编制补贴资金明细表、花名册,在村队(社区)进行公开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群众咨询和监督,形成公示证明材料。公开公示无异议后,填制审核审批汇总表,经相关职能站所负责人和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分别在汇总表上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由相关职能站所将汇总表、发放花名册、公开公示证明材料,无异议后上报乡(镇、街道)政府。

第十六条乡(镇、街道)复核。乡(镇、街道)政府对村队(社区)上报的补贴资金明细表、花名册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补贴政策的,乡镇相关职能站所要重新调查核实和编制调整明细表、花名册。审核无异议后,由乡(镇、街道)政府上报县(市、区)行业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县级主管部门审定。县级主管部门在收到乡(镇、街道)政府报送的有关补贴项目的汇总数据后,要组织专人到乡(镇、街道)和村(社区)进行实地抽查审定,抽查面不少于10%,对补贴项目的政策性、准确性和真实性确认后,报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发放。

第五章补贴资金分配和下达

第十八条自治区各项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业务主管厅(局)要政策规定时限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提出各项惠民惠农补贴资金分配方案,按工作程序进行报批。

第十九条自治区各项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业务主管厅(局)会同财政厅,必须在收到中央补贴资金30日内下达到地(州、市)财政局。地(州、市)财政局在收到自治区资金文件后,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下达到县(市、区)财政局。

第二十条县(市)财政部门收到资金后,在3个工作日通知资金主管部门,资金主管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以正式文件形式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将资金分配至各乡镇、场、街道办等单位。

第六章补贴资金兑付

第二十一条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兑付方式分为一卡通发放和现金发放两种方式,具体发放方式按各项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通过一卡通方式发放流程规定:

1.县(市)行业主管部门对照有关惠民惠农补贴政策对乡镇申报的基础资料和花名册进行审核,形成汇总表,经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传给县(市)财政局。

2.县(市)财政局核对补贴资金标准及资金总额度后签章反馈给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将发放明细表送各代发金融机构,县(市)财政局根据行业主管部门的数据直接支付资金到各金融机构的代发账户。

3.代发金融机构收到当期惠民惠农补贴资金和发放清册后,在5个工作日,将补贴资金统一打入城乡居民“社保卡”中,并将回执单在3日内递交县(市)行业主管部门、县(市)财政局,对金融机构反馈的发放不成功的信息,由主管部门5个工作日内完成错误数据的核实更正后提交金融机构重新发放

第二十三条对损坏、遗失“社保卡”的群众,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村队(社区)、基层财政所及资金主管部门站所的工作人员确认后,由代发金融机构重新补办新卡,将补办的新卡号码通过乡(镇、街道)财政所报县(市、区)财政局,县(市、区)财政局将变更信息反馈给业务主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通过现金方式发放流程规定:

1.根据文件规定必须现金形式发放的补贴资金,由乡镇财政所根据发放资金数提取现金。

2.乡镇职能站所专管员、财政所涉农专干及村队报账员共同领取现金,按照补贴资金发放明细表核对农户信息发放现金,领取资金需本人签名(按手印)。

3.资金当日未发放完毕的,存入财政所指定银行账户。五日内未发放完的资金,需交回财政所,再次发放时重新申请资金。

第七章补贴资金发放档案的收集整理

第二十五条各地、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和分工,严格依照归档范围、保管期限、安全保密的要求,将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发放管理全过程工作档案全部收集、整理归档。

1.村队(社区)负责收集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的申报基础信息资料,建立政策台账、基础信息申报台账、公开公示台账、资金发放台账。

2.乡(镇、街道)政府负责建立政策台账、补贴资金的申报审核台账、公开公示台账、资金发放台账。

3.自治区、地(州、市)惠民惠农补贴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分年度惠民惠农补贴资金管理政策台账、资金台账和监督台账。

第八章绩效与监督

第二十六条自治区各级惠民惠农补贴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编制职责范围内的补贴资金绩效目标,将补贴资金收益人数(户数)、补贴标准、发放时效、资金效益、群众满意度等内容细化,绩效目标表随资金拨付文件同步下达。

第二十七条自治区各级惠民惠农补贴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谁编制目标,谁进行监控”的原则,对补贴资金绩效目标跟踪监控,定期向同级财政部门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报送绩效目标执行监控结果。

第二十八条自治区各级惠民惠农补贴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谁编制目标,谁进行评价”的原则,年度预算执行终了要对补贴资金进行全面绩效自评,形成绩效自评报告。同级财政部门要通过第三方,对部分业务主管部门自评进行结果进行再评价。

第二十九条严格执行和遵守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发放的“六到户”、“五严禁”和“四不准”工作纪律要求。“六到户”即:政策宣传到户,资金分配到户,花名册编制到户,张榜公示到户,通知发放到户,补贴兑现到户。“五严禁”即:严禁以各种理由扣押农牧民个人存折(卡),严禁改变补贴资金使用方向,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补贴资金,严禁用补贴资金抵扣农牧民应交的各项费用,严禁滞留补贴资金,拖延补贴兑现时间。“四不准”即:不准虚报冒领,不准暗箱操作,不准降低标准,不准以其他名义坐支补贴资金。

第三十条构建全方位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发放管理监控网络。

1.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畅通监督服务渠道,建立服务监督电话、举报信箱和网络平台,及时受理群众举报和投诉。

2.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监督作用,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要联合财政部门,每年至少选择2-3个地(州、市)对其惠民惠农补贴资金发放管理情况进行指导检查,实现一届政府任期内所有地(州、市)全覆盖。各地(州、市)行业主管部门要采取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交叉互查等形式,强化对县级惠民惠农补贴资金管理工作的督查。行业主管部门要对本级和下级部门工作人员在惠民惠农补贴发放过程中,不履职尽责的人员要进行追责问责。

3.充分发挥人大、纪委监委和审计部门监督作用,自治区各级惠民惠农补贴资金行业主管部门,要认真听取人大、纪委监委和审计部门的工作意见,对存在的问题要限期整改。同时对工作中发现的虚报冒领、贪污侵占、截留挪用惠民惠农补贴资金等违纪违规问题线索,要及时移交纪检部门核实处理。

第九章

第三十一条自治区各级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行业主管部门和乡镇级政府要严格执行本管理办法。本管理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和各相关厅(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后30日起正式实施。

附件1:克州阿合奇县惠民惠农财政补贴政策清单(2022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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