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kz_ahqx00/2024-00166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阿合奇县农业农村局 | 发布日期 | 2023-12-25 18:34 |
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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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 | 〔〕阿农(动监)罚〔2023〕7号 | 主 题 词 | 行政处罚 案件公示 |
来 源 | 阿合奇县农业农村局 |
序号 |
案件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案件类别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结案日期 |
备注 |
1 |
艾外尔·图尔迪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案 |
阿农(动监)罚〔202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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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外尔·图尔迪 |
动物卫生 |
当事人艾外尔·图尔迪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3年11月11日20时32分,阿合奇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进行日常行政执法检查,在阿合奇县色帕巴依卡点执法检查,对当事人艾外尔·图尔迪进行调查了解。执法人员向当事人艾外尔·图尔迪出示了执法证件,全程执法记录仪记录,经现场调查发现艾外尔·图尔迪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当事人检疫手续没办理,艾外尔·图尔迪从阿合奇县苏木塔什乡阿合塔拉村到阿合奇县色帕巴依卡点调运的牛(2头),当事人在场,未提供动物检疫证明,未提供运输动物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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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即:畜禽标识符合规定);第二款(即:检疫申报需要提供的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第三款(即:临床检查健康)第四十三条(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补检,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处理罚款。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证明、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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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合并处罚罚款490元整(肆佰玖拾元整)。 |
2023.11.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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