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kz_ahqx00/2024-00165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阿合奇县农业农村局 | 发布日期 | 2023-12-25 18:32 |
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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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 | 〔〕阿农(农机)罚〔2023〕11 号 | 主 题 词 | 行政处罚 案件公示 |
来 源 | 阿合奇县农业农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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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案件类别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结案日期 |
备注 |
1 |
阿迪力别克·加克力木无证驾驶拖拉机案 |
阿农(农机)罚〔2023〕11 号 |
阿迪力别克·加克力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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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阿迪力别克·加克力木无证驾驶操作拖拉机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3年11月2日12时34分左右,阿合奇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新疆阿合奇县苏木塔什乡苏木塔什村阿尔帕确依切克路段执法检查时,对正在驾驶操作新30-15503拖拉机操作人阿迪力别克·加克力木进行检查,阿合奇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向正在驾驶操作拖拉机当事人阿迪力别克·加克力木出示执法证,并表明身份,要求出示拖拉机行驶证及驾驶操作证,当事人阿迪力别克·加克力木提供了拖拉机的行驶证(检验日期为2024年03月)但不能提供有效的拖拉机驾驶证。经现场检查(勘验)、询问,当事人阿迪力别克·加克力木承认无证驾驶操作拖拉机的违法事实。 |
当事人阿迪力别克·加克力木无证驾驶操作拖拉机的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经过培训后,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参加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组织的考试。考试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核发相应的操作证件”之规定。依据国务院《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
行政处罚:300元(叁佰元整)。 |
2023.11.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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