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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河长办印发河湖健康评价指南(试行)

索  引  号 AHQ028-2021-000005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阿合奇县水利局 发布日期 2021-03-10 19:04
名        称 水利部河长办印发河湖健康评价指南(试行)
文        号 〔〕号 主  题  词 水利部 印发 健康 评价 试行
来        源 国务院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关于在湖泊实施湖长制的指导意见》要求,指导各地做好河湖健康评价工作,水利部河湖管理司组织南京水利科学研究院等单位编制了《河湖健康评价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并于近日印发。

河湖健康评价是河湖管理的重要内容,是检验河长制湖长制“有名”“有实”的重要手段,是各级河长、湖长决策河湖治理保护工作的重要参考。该《指南》结合我国国情、水情和河湖管理实际,基于河湖健康概念从生态系统结构完整性、生态系统抗扰动弹性、社会服务功能可持续性三个方面建立河湖健康评价指标体系与评价方法,从“盆”、“水”、生物、社会服务功能等4个准则层对河湖健康状态进行评价,有助于快速辨识问题、及时分析原因,帮助公众了解河湖真实健康状况,为各级河长湖长及相关主管部门履行河湖管理保护职责提供参考。

关于评价组织。河湖健康评价工作,由省、市、县级河长制办公室组织。河湖健康评价报告,报经同级河长、湖长同意后,可向社会公布。

关于评价单元。河流健康评价可以整条河流为评价单元,也可以省、市、县、乡级河长所负责的河段为评价单元;根据评价单元长度,一个评价单元可以划分为多个评价河段,通过分段评价后,综合得出评价单元的整体评价结果。湖泊健康评价原则上以整个湖泊为评价单元,可以通过分区评价后,综合得出湖泊的整体评价结果。同一省份内的跨行政区域湖泊,原则上由共同的上级河长制办公室组织健康评价;跨省级行政区域湖泊,有关省级河长制办公室组织评价后,由流域管理机构予以统筹。

关于评价指标。《指南》确定的河湖健康评价指标体系具有开放性,既可以采用全部指标进行综合评价,反映河湖健康总体状况,也可以选用准则层或指标层中的部分内容进行单项评价,反映河湖某一方面的健康水平。

关于结果运用。河湖健康评价结果,是有关河长、湖长组织领导相应河湖治理保护工作的重要参考。通过河湖健康评价,查找问题,剖析“病因”,研究提出对策,作为编制“一河(湖)一策”方案的重要依据。

附件:河湖健康评价指南(试行).pdf

转载网址:http://www.mwr.gov.cn/ztpd/gzzt/hzz/zydt/202008/t20200820_143335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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