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AHQ028-2018-000032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阿合奇县水利局 | 发布日期 | 2018-07-12 12: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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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 | 〔〕号 | 主 题 词 | 阿合奇县 办公室 严禁 河道 垃圾 |
来 源 | 阿合奇县河(湖)长制办公室 |
近日,县河(湖)长制办公室在巡河专项检查中发现向托什干河河道内倾倒垃圾等不文明现象。托什干河是阿合奇县境内的主要河流,是全县工农业生产、生活用水、生态用水的主要水源。为切实保护我县一河清水,营造良好的河道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河道管理条例》《阿合奇县河(湖)长制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现通告如下:
1.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河道、洪道、洪沟、滩涂地等区域内倾倒建筑垃圾、生活垃圾或渣土、废弃物、排放污水;禁止在河流最高水位线以内的滩地、岸堤堆放垃圾和其它可能造成污染的物品;禁止破坏和严重污染水源水质的一切行为。违者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五章第三十一条第四项进行处罚;
2.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河道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堤防安全和其它破坏河道生态的行为。违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六条规定进行处罚。
3.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占用护堤地、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弃置阻碍行洪的固定废弃物、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或作物;禁止在堤防和护堤地建房、挖井、掘草皮、打井、开渠、钻探、存放物料、开采地下水资源;禁止在堤顶行驶重型车辆。违者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进行处罚。
4.未经批准或不按批准的作业范围和方式采砂、取土、采石的,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进行处罚。
5.各涉河乡镇、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河(湖)长制工作要求,做好辖区内的河道管理工作。对发现向河道内倾倒垃圾、排放污水等违法行为,县河(湖)长制办公室要从严查处;对情节严重并造成恶劣影响的,要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举报电话:0908-5621235(县河(湖)长制办公室)
特此通告。
阿合奇县河(湖)长制办公室 2018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