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kz_ahqx00/2022-00659 | 主题分类 | |
名 称 | |||
主 题 词 | 水土保持法定义务告知书 函 | 成文日期 | 2022-08-10 16:50 |
文 号 | 〔〕号 | 发布日期 | 2022-08-15 16:45 |
发文单位 | 阿合奇县水利局 | 发布机构 | 阿合奇县水利局 |
各生产建设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相关规定: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项目批准部门的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请建设单位按照要求,履行好生产建设单位水土保持法定义务,做好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和报审工作。
联系人:达吾提·依马木
2022年8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