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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合奇县审计局依申请公开政务信息工作制度(试行)

索  引  号 AHQ007-2020-000005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阿合奇县审计局 发布日期 2020-04-09 18:53
名        称 阿合奇县审计局依申请公开政务信息工作制度(试行)
文        号 〔〕号 主  题  词 公开政务信息 工作制度
来        源 阿合奇县审计局

为规范阿合奇县审计局依申请公开政务信息工作,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政府令第152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依申请公开政务信息的定义

依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是指除阿合奇县各级人民政府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直属机构(以下简称行政机关)依法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的相关政务信息。

二、政务信息公开申请的受理

(一)受理机构

受理机构名称:阿合奇县审计局

办公地址:新疆阿合奇县友谊路102号行政服务大楼4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400下午1600-1930(冬季)周一至周五上午1000-1330下午1630-2000(夏季)(除法定节假日外)

联系电话:0908-5623524

传真号码:0908-5623524

(二)受理的原则要求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予以受理。

向申请人提供统一规范的政务信息公开申请书格式文本(以纸质文本为主)。审计局在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务信息公开申请书后应当即时登记,并认真记载受理时间。

不予受理的原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本局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务信息,不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务信息公开申请,代理人申请时不出示申请人、代理人有效证件以及授权委托书的,不予受理。应当将不予受理的情况登记保存,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从申请受理开始,本局要对办理申请工作过程的全部资料进行妥善管理和保存。必要时可对交流、咨询和答复等过程进行录音、录像等相关音视频资料也要保存。申请办理结束后,对相关全部工作资料按行政机关文档管理办法进行归档管理,以备查询。

(三)受理的形式

1.书面申请的受理

1)通过信函、电报、传真形式提交申请的,每日2次查询接收,及时受理申请并予以登记。受理机构申请时间以收到信函、电报、传真的时间为准;

2)当场提交申请的。阿合奇县审计局当场受到申请的,即时予以登记,受理申请时间以收到申请书的时间为准。

2.口头申请的受理。申请人提交书面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在阿合奇县审计局口头提出,由阿合奇县审计局工作人员代为填写申请书,经申请人确认后生效。受理申请时间以申请书经过申请人确认生效的时间为准。

三、政务信息公开申请的审查

(一)形式要件审查

受理申请后,首先应当对申请书的形式要件进行审查。即审查提交的申请书是否包括下列内容: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通信地址、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的内容描述;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的形式要求及申请的时间等。

(二)实质内容审查

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首先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自治州《政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确定是否可以公开。

本局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不涉及国家秘密但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送达第三方征求意见,并明确答复期限。第三方明确表示同意公开的,可以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第三方在要求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未答复的,视为同意公开。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虽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但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务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四、政务信息公开申请的处理

(一)分类处理

对申请进行审查后,应当按照“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政务信息不存在的、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的、申请内容不明确的、经审查决定提供的”进行分类处理。

(二)其他特殊情况的处理

1.经审查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2.经审查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中由包括本局在内的两个以上机关共同制作或保存的,应征得相关行政机关的同意后,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才能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务信息。

3.经审查后,同一申请人向同一行政机关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的政务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已经答复的,可以不再答复。

4.经审查后,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没有联系方式,无法答复申请人的,将该申请书登记后留存,留存时间为一年。

五、政务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

(一)答复的期限

收到政务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予以答复;因信息处理或者其他正当理由不能在15日内予以答复的,应当经本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日。

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在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

(二)答复的形式

依申请公开政务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行政机关收到申请人书面申请的,应当书面答复申请人。

(三)答复的具体情况

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经过本局审查,并进行分类处理后,视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答复申请人。

2.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载有该政务信息的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或者本局设在指定的查阅场所进行查询,并提供详细的查询方法、具体地址等。能够在答复时提供具体内容的,可以同时提供。

3.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5.依法不属于本局公开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务信息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本局的名称、联系方式;对不能够确定该政务信息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本级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咨询。

6.申请内容不明确,申请书形式要件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能够当场更改、补充的,应当准许。申请人进行更改、补充后重新提交申请书的,作为提交新的申请,重新计算答复期限。

7.对申请人提出与本局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务信息公开申请,可以不予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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