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当前位置:
  2. 首页 > 政务公开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职业资格清单
  3. > 正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技工院校教师职称评审条件(试行)

索  引  号 kz_ahqx00/2023-01244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阿合奇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 2023-07-14 12:53
名        称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技工院校教师职称评审条件(试行)
文        号 〔〕号 主  题  词 职称评审
来        源 克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一条 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为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技工院校教师的能力水平和业绩贡献,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技工院校教师队伍,发挥其在技能人才培养中的作用,促进我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推进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结合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各级技工院校、技工教育教研机构中从事技工教育教学、教育管理研究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及在疆援助工作期间的技工院校专业技术人员。

离退休人员、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第三条 参加“定向评价、定向使用”职称评审的,单独制定评审条件,按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参加自治区职称评审的,按照本条件执行。

第四条 申报职称,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完整准确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四)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

(五)取得普通话水平测试二级乙等及以上证书并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

第五条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或延迟申报职称评审:

(一)年度考核每出现1次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者,顺延1年申报;每出现1次考核结果为不合格者,顺延2年申报。

(二)受到党纪、政务、行政处分或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影响(处罚)期内不得申报。

(三)对在职称评审各阶段查实的证书、学术、业绩、经历造假等弄虚作假行为,实行“一票否决”,一经发现,取消评审资格,3年内不得申报。

(四)有重大劳动纠纷、劳动安全等问题者,以及在企业工作期间中因不当行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并定性为主要责任人的,在影响(处罚)期内不得申报。

第六条 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25号令)和自治区继续教育相关规定,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并达到课时要求。

第七条 任职以来近3年(新入职不满3年且首次申报职称的,提供相应年限的考核结果)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

第八条 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可分别按相当于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申报评审相应专业职称。

第九条 助理讲师职称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见习期满1年并考核合格。

2.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

3.具备中等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

4.获得高级工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本工作满2年。

(二)学识水平

具有本专业必备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经考核胜任工作需要。

(三)实践能力(经历)

1.掌握课程标准或培训大纲以及教材教法,胜任教学工作;能够正确传授教学内容,具有良好的表达能力。

2.能够胜任1门课程的讲授任务。

3.参与指导实训、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及学生基本技能的训练,或参加实训室建设、专业实践、社会调查等工作,或具有相关职业(工种)初级及以上技能水平。

4.基本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承担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5.积极参与教研、科研活动。

(四)业绩成果

专任教师年平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288学时;兼任校级管理工作的教师,年平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专任教师工作量的1/4,每年听课不少于16节;兼任教学管理及学生管理服务工作的教师年平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专任教师工作量的1/3,每年听课不少于16节。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

1.完成规定的教学任务,经学校评估教学效果优良。

2.写出完整的教育教学经验总结或体会。

3.在企事业单位或生产性实训基地实践1期及以上。

4.参与编写本专业教材工作,或承担培训大纲、培训计划、人才培养方案、课程标准编写、实习课题的设计并编写完整的实习指导讲义在校级及以上范围内推广使用。

第十条 讲师职称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硕士或第二学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见习期满1年并考核合格。

2.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受聘助理讲师职称满4年。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受聘助理讲师职称满5年。

4.具备中等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5年,并受聘助理讲师职称满5年。

5.获得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

(二)学识水平

对所教学科具有比较扎实的专业理论知识,按时参与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等基础知识的培训;了解专业教育教学发展动态,收集本专业的科研信息,坚持有目的、有计划地自学、进修(继续教育),不断更新知识。

(三)实践能力(经历)

1.能够正确理解、掌握课程标准或培训大纲及教材,传授教学内容正确,重点难点突出。

2.能够使用现代教学手段和方法进行课件制作和应用,教学语言准确生动,板书规范。

3.承担班主任工作或教学管理工作或学生管理工作2年及以上,积极参与教研活动,承担一定的教学研究任务,育人成绩比较显著。

4.文化课教师近4年内须在行业、企业锻炼累计不少于2个月,以培训为主的技工院校教师从事培训服务工作每年不少于40课时或4年累计不少于160课时,并形成一定水平的企业实践报告。

5.技术理论课教师还需具备下列条件:

1)近4年内必须累计在行业、企业锻炼累计不少于4个月,并形成一定水平的企业实践报告。应届硕士学位获得者累计1个月以上。

2)参与实训室建设工作,积极承担校企合作、产教融合、实习实训教学工作等。

3)具有相关职业(工种)中级及以上技能水平。

(四)业绩成果

专职教师年平均课堂工作量不少于288课时,兼任校级管理工作的教师不少于专职教师的1/4,每年听课不少于16节;其他人员不少于专职教师的1/3,每年听课不少于16节。以培训为主的技工院校教师结合实际情况完成教学任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的4项(以开展职业技能培训为主的技工院校教师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

1.具有培养、指导助理讲师或新入职教师的能力,承担培养、指导教师的任务,并取得一定效果。

2.参与校级及以上精品课程或教学资源库建设。

3.本人或指导的学生在地州市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竞赛获奖的。

4.带领学生到企事业单位实习实训、社会实践1期以上。

5.具有一定的教学研究能力,任现职以来,在公开出版刊物公开发表了2篇以上理论联系实际,具有一定水平的本学科教学论文(在期刊上发表的论文不低于2000字,在报纸上发表的论文不低于1500字)或专题科研报告或论著。

6.积极参与学校教学管理、教学改革、教学研究等工作,获得校级及以上表彰。

第十一条 高级讲师职称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见习期满1年并考核合格。

2.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受聘讲师职称满5年。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8年,并受聘讲师职称满5年。

4.具备中等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2年,受聘讲师职称满5年。

5.获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4年。

(二)学识水平

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了解本学科前沿动态;掌握先进的教育理念、教学手段,教学经验丰富,教书育人成绩突出。

(三)实践能力(经历)

1.在教育教学一线工作,熟练担任过2门(以开展职业技能培训为主的技工院校教师担任1门)以上课程的讲授和全部教学工作。经学校评估,教学效果优良。

2.担任班主任工作至少2年,或从事中层以上管理岗位3年以上,能对学生进行有效的思想道德教育和职业指导,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3.在教学团队中发挥骨干作用,具有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教学改革创新实践中取得比较突出成绩。

4.能够指导青年教师开展学生社团、第二课堂等活动,熟悉企业对人才培养的要求。

5.文化课教师还需具备下列条件:

5年内必须累计在行业、企业锻炼累计不少于3个月,并形成具有较高水平的企业实践报告。

6.技术理论课教师还需具备下列条件:

1)近5年内必须累计在行业、企业相关职业岗位实践5个月以上,并形成具有较高水平的专业实践报告。

2)能够承担企业在职职工等群体的职业培训工作。

3)参与实训室(实训车间、实训基地)建设或协助企业开展技术攻关和合作研发。

4)具有相关职业(工种)高级及以上技能操作水平。

(四)业绩成果

专职教师年平均课堂工作量不少于288课时,兼任校级管理工作的教师不少于专职教师的1/4,每年听课不少于16节;其他人员不少于专职教师的1/3,每年听课不少于16节。文化课教师还需具备下列条件中的5项,技术理论课教师还需具备下列条件中的7项:

1)具有丰富的教学实践和教学工作经验,具有较强的教学质量分析和培养、指导讲师、助理讲师、新入职教师的能力,能起到学科骨干的作用。

2)在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班主任工作方面,有丰富经验。关心爱护学生,积极参与教研活动,带头进行教学改革。

3)积极参与自治区级及以上课题研究,或主持地、市(厅)级以上课题研究1项并结题。

4)参与地州市级及以上精品课程或教学资源库建设。

5)参与地州市级及以上说课、微课、示范课、教案、课件制作等比赛之一,并获得表彰。

6)在职业技能竞赛中成绩优异,获国家级奖励1项,或获自治区级奖励1项(前6名),或获得地州市(厅)级以上奖励2项(前3名)。

7)培养、指导的学生在职业技能竞赛中成绩优异,获国家级奖励1项,或获自治区级奖励1项(前6名),或获得地州市(厅)级以上奖励2项(前3名)。

8)带领学生到企事业单位实习实训、社会实践2期以上,或主持过企业研究课题,帮助企业解决技术难题。

9)在公开出版的刊物发表3篇以上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有学术价值的论文;或参编所从事专业专著(含译著);或参编正式教材1部(本人撰写内容占1/3篇幅或字数在3万字以上));或取得专利成果;取得一项及以上有重要价值的教学成果;或处理重要技术问题的专项报告;或具有在教学方法、手段的某一开发性项目的专项报告;或提交某一门课程完整、规范的教案,经进行两次以上公开课评议为良好,并提交评议表;或经过地(州、市)及以上主管部门认定的具有较高水平和价值的教案设计;或个人撰写的决策咨询类信息被县(市、区)级以上采用;或撰写一篇有价值的教学心得、案例、教研文章。

10)在学校管理、教育教学改革、教学研究工作方面取得优异成绩,获省级教育教学、科研1次,或获得市级教育教学、科研2次。

11)积极在以开展职业技能培训为主的培训机构进行授课。

第十二条 正高级讲师职称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博士后出站,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

2.具备大学本科及学历以上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受聘高级讲师满5年。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5年,并受聘高级讲师满5年。

(二)学识水平

系统地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理论知识,具有本专业广博、坚实的基础理论知识、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发展现状和相关专业领域职业教育发展趋势;掌握先进的教育理念和现代化教学手段;教学水平高超,教学业绩卓著,教学特色鲜明。

(三)实践能力(经历)

1.教育教学一线工作15年及以上(有企业工作经历的,教育教学一线工作经历不少于10年),系统担任过2门及以上课程的讲授和全部教学工作。经学校评估,教学效果优良。

2.担任班主任工作至少1年或从事中层以上管理岗位5年以上,能对学生进行有效的思想道德教育和职业指导,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3.在教学团队中发挥关键作用,掌握技能人才培养规律,具有主持和指导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指导教学改革、教学研究方面有创新,并取得显著成果。

4.在自治区能起到专业(学科)带头人作用,在指导和培养其他层级教师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系统指导过2名以上中青年教师或进修教师1年以上,工作成效突出。

5.能够指导青年教师开展学生社团、第二课堂等活动,熟悉企业对人才培养的要求,具有解决生产实践中一定难度技术问题的能力,在技术革新方面有较大贡献。

6.文化课教师还需具备下列条件:近5年内必须累计在行业、企业锻炼累计不少于3个月,并形成具有较高水平的企业实践报告。

7.技术理论课教师还需具备下列条件:

1)近5年内必须在行业、企业相关职业岗位实践累计5个月以上,并形成具有较高水平的专业实践报告。

2)任现职以来,有主持本专业实训室、实训基地建设,或新产品的开发、研制和生产或产学研项目的经历。

3)能够承担高级工以上职业培训任务。

4)具有相关职业(工种)技师及以上技能操作水平。

(四)业绩成果

专职教师年平均课堂工作量不少于288课时,兼任校级管理工作的教师不少于专职教师的1/4,每年听课不少于16节;其他人员不少于专职教师的1/3,每年听课不少于16节。文化课教师还需具备下列条件中的5项:

1.具有丰富的教学实践和教学工作经验,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并能协助学校有关部门进行教学管理工作,教学质量高,能起到学科带头人作用。

2.主持自治区级及以上教学科研课题或项目1项并结题,或主持地州市级课题研究或项目2项并结题,或获得自治区级及以上教学质量工程建设项目1项以上(团体项目本人排名限前3名)。

3.参与自治区级及以上说课、微课、示范课、教案课件制作等比赛之一,并获得自治区级二等奖,或国家级三等奖以上表彰。

4.在学校管理、教育教学改革、教学研究工作方面取得优异成绩,获自治区级教育教学、科研二等奖及以上1次,或获得地州市级教育教学、科研一等奖2项。

5.在公开出版的刊物发表高水平专业论文(第一作者)4篇及以上,其中至少有1篇为教学研究论文;或取得一项及以上有重要价值的教学成果;或处理重要技术问题的专项报告;或具有在教学方法、手段的某一开发性项目的专项报告;或提交某一门课程完整、规范的教案,经进行两次及以上公开课评议为良好,并提交评议表;或经过地(州、市)及以上主管部门认定的具有较高水平和价值的教案设计;或个人撰写的决策咨询类信息被县(市、区)级及以上采用;或撰写一篇有价值的教学心得、案例、教研文章。

6.积极在以开展职业技能培训为主的培训机构进行授课。

技术理论课教师还需具备下列条件中的7项:

1.具有丰富的教学实践和教学工作经验,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并能协助学校有关部门进行教学管理工作,教学质量高,能起到专业带头人的作用。

2.培训技师的工作成绩突出,独立承担过技师及以上层次毕业设计或鉴定指导工作,或负责组织适合高技能人才培养的专业开发和课程建设,并得到推广使用,或自治区级示范专业主要负责人或精品课程负责人。

3.主持自治区级及以上课题或项目1项并结题,或主持地州市级及以上课题研究或项目2项并结题。

4.在职业技能竞赛中成绩优异,获国家级奖励1项(前6名),或获省部级奖励1项(前3名),或获得地州市级及以上奖励2项(第1名)。

5.培养、指导的学生在职业技能竞赛中成绩优异,获国家级奖励1项(前6名),或获省部级奖励1项(前3名),或获得地州市级及以上奖励2项(第1名)。

6.带领培养学生到企事业单位实习实训、社会实践4期及以上,或主持过企业攻关难题,为企业解决重大技术问题或管理问题,获省部级及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认可,并取得一定的社会和经济效益(附相关鉴定证明材料)。

7.参与自治区级说课、微课、示范课、教案课件制作等比赛之一,并获得二等奖及以上表彰,或国家级三等奖及以上表彰。

8.主持或为主承担学校教学管理、教学改革、教学研究等工作,获得自治区级及以上(含自治区级)表彰,或主持自治区级及以上实训基地建设。

9.在学校管理、教育教学改革、教学研究工作方面取得优异成绩,获自治区级教育教学、科研二等奖及以上1次,或获得地州市级教育教学、科研一等奖2项。

10.在公开出版的刊物发表高水平专业教育教学研究论文、学术论文或思想政治教育论文3篇及以上,其中至少1篇本专业学术论文在核心期刊上发表。主编所从事专业专著(含译著)并正式出版,或主编正式出版教材1部(本人撰写内容占1/2及以上篇幅或字数在5万字及以上);或参编正式出版教材2部(每部本人撰写内容占1/3及以上篇幅或字数在5万字及以上);或取得专利成果;取得一项及以上有重要价值的教学成果;或处理重要技术问题的专项报告;或具有在教学方法、手段的某一开发性项目的专项报告;或提交某一门课程完整、规范的教案,经进行两次及以上公开课评议为良好,并提交评议表;或经过地(州、市)及以上主管部门认定的具有较高水平和价值的教案设计;或个人撰写的决策咨询类信息被县(市、区)级及以上采用;或撰写一篇有价值的教学心得、案例、教研文章。

11.积极在以开展职业技能培训为主的培训机构进行授课。

第十三条 三级实习指导教师职称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中等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见习期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

2.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见习期满1年期并考核合格。

(二)学识水平

1.按时参与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等基础知识的培训。

2.坚持有计划、有目的的自学、进修(继续教育),不断更新知识,提高操作技能。

(二)实践能力(经历)

1.掌握本专业(工种)各种工具、设备的结构原理以及文明生产、安全操作规程。

2.能按照生产实习人才培养方案或培训计划和大纲的要求编写本专业(工种)的生产实习课、教案、讲义,独立完成生产实习课的教学工作和组织管理工作。

3.基本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耐心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

4.积极参与生产实习教研活动。

5.具有相关职业(工种)中级及以上技能操作水平。

(三)业绩成果

1.专职教师年平均课堂工作量不少于288课时,兼任校级管理工作的教师不少于专职教师的1/4,每年听课不少于16节;其他人员不少于专职教师的1/3,每年听课不少于16节。

2.教育教学效果较好,所教班级形成较好的班风、学风,学生操作技术有所进步。

3.任现职以来写出完整的教育教学工作总结。

第十四条 二级实习指导教师职称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大学本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见习期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

2.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三级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

3.具备中等专科学历,取得三级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

4.获得高级工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

(二)学识水平

具有本专业较扎实的基础理论知识、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熟悉技工教育教学工作规律,教书育人、教学态度端正,教学方法得当,教学效果优良。积极参加学校德育、课程改革、专业建设、实习实训基地建设、校企合作等教育教学改革实践工作。

(三)实践能力(经历)

1.能够独立承担本职业(工种)部分实习教学。

2.能够胜任班主任工作。

3.具有指导新入职教师提高业务水平的能力。

4.开设校级公开课3次或县(市、区)级公开课1次及以上。

5.具有相关职业(工种)高级及以上技能操作水平。

(四)业绩成果

专职教师年平均课堂工作量不少于288课时,兼任校级管理工作的教师不少于专职教师的1/4,每年听课不少于16节;其他人员不少于专职教师的1/3,每年听课不少于16节。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

1.参与完成实训设备的安装、调试或维修、保养等工作。

2.本人或培养、指导的学生在职业技能竞赛中成绩优异,获得地州市级三等奖及以上表彰。

3.在实训教学管理和实训教学改革中取得优异成绩,获得校级及以上表彰和奖励。

4.参与校级及以上课题研究并通过鉴定或已经完成准予结题;或参与完成专业(工种)实训室建设、装备计划、设计、改造等工作;或积极参与企事业单位项目开发、技术改造,取得较高的经济效益。

5.积极在以开展职业技能培训为主的技工院校进行授课。

第十五条 一级实习指导教师职称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硕士或第二学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见习期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

2.具备大学本科学历,取得二级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从事本专业工作满4年。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二级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

4.具备中等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5年,取得二级实习指导教师职称满5年。

5.获得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

(二)学识水平

具有本专业较扎实的基础理论知识、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熟悉技工教育教学工作规律,教书育人、教学态度端正;教学方法得当,教学效果优良;积极参加学校德育、课程改革、专业建设、实习实训基地建设、校企合作等教育教学改革实践工作。

(三)实践能力(经历)

1.胜任本专业(工种)的生产实习教学和相关专业理论课的教学工作,近4年学校年度教学质量考核均在“合格”及以上。

2.具有指导二级、三级实习指导教师及新入职教师提高业务水平的能力。

3.开设校级公开课3次或县(市、区)级公开课1次及以上。

4.具有相关职业(工种)技师及以上技能操作水平。

(四)业绩成果

专职教师年平均课堂工作量不少于288课时,兼任校级管理工作的教师不少于专职教师的1/4,每年听课不少于16节;其他人员不少于专职教师的1/3,每年听课不少于16节。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的4项(以开展职业技能培训为主的技工院校教师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

1.参与完成实训设备的安装、调试或维修、保养等工作。

2.本人或培养、指导的学生在职业技能竞赛中成绩优异,获得地州市级三等奖及以上表彰。

3.了解本专业工作过程或技术流程,能够胜任本专业实习课和工艺课的教学工作,在实训教学管理和实训教学改革中取得优异成绩,获得校级及以上表彰和奖励。

4.参与校级及以上课题研究并通过鉴定或已经完成准予结题;或参与完成专业(工种)实训场地建设、装备计划、设计、改造等工作;或积极参与企事业单位项目开发、技术改造,取得较高的经济效益。

5.在地州市级及以上公开刊物发表1篇及以上与本专业(工种)相关的论文;或参与编写正式出版的本专业教材工作(本人撰写1万字及以上),或承担实习课题的设计、编写完整的实习指导讲义在校级及以上范围内推广使用。

6.积极在以开展职业技能培训为主的技工院校进行授课。

第十六条 高级实习指导教师职称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见习期满1年期并考核合格。

2.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受聘一级实习指导教师满5年。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8年,并受聘一级实习指导教师满5年。

4.具备中等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2年,并受聘一级实习指导教师满5年。

5.获得高级技师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4年。

(二)学识水平

具有本专业扎实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精湛的操作技能;掌握本专业工作过程或技术流程,教学经验丰富,教学业绩显著,形成一定的教学特色。

(三)实践能力(经历)

1.在教育教学一线工作10年及以上,承担过预备技师(技师)的培养指导工作。

2.担任班主任工作2年或从事中层及以上管理岗位3年及以上。

3.熟练担任生产实习、工艺理论课的教学工作,教学经验丰富,教学质量高。

4.具有较强的教学质量分析和培养指导一、二、三级实习指导教师的能力。

5.熟练掌握企业生产、服务流程,熟悉企业对人才培养的要求,协助企业开展技术攻关和合作研发,指导过实训、顶岗实习、社会调查或毕业设计等教学工作,能够承担企业在职职工等群体的职业培训工作。

6.能配合班主任对学生进行有效的思想道德教育和职业指导,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7.具有相关职业(工种)高级技师技能操作水平。

(四)业绩成果

专职教师年平均课堂工作量不少于288课时,兼任校级管理工作的教师不少于专职教师的1/4,每年听课不少于16节;其他人员不少于专职教师的1/3,每年听课不少于16节。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的6项(以开展职业技能培训为主的技工院校教师,具备下列条件中的5项):

1.主持完成实训设备的安装、调试或维修、保养等工作。

2.积极参与自治区级及以上课题研究,或主持地、市(厅)级及以上课题研究3项并结题。

3.参与地州市级及以上精品课程或教学资源库建设,并获得表彰(团体项目本人排名限前3名)。

4.参与地州市级及以上说课、微课、示范课、教案、课件制作等比赛之一,并获得表彰。

5.本人或培养、指导的学生在职业技能竞赛中成绩优异,获国家级奖励1项,或获自治区级奖励1项(前6名),或获得地州市(厅)级及以上奖励2项(前3名)。

6.带领学生到企事业单位实习实训、社会实践2期及以上,或主持过企业研究课题,帮助企业解决技术难题。

7.在学校管理、教育教学改革、教学研究工作方面取得优异成绩,获省级教育教学、科研三等奖及以上1次,或获得市级教育教学、科研二等奖2次。

8.从事生产实习教学研究或技术革新,任现职以来,在公开出版的刊物发表3篇及以上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具有一定水平的教学论文(在期刊上发表的论文不低于2000字,在报纸上发表的论文不低于1500字)和能撰写有一定质量的教学理论总结,主持编写质量较高的生产实习课教材(正在校内使用)或取得了某一技术革新成就(须有地州级及以上技术鉴定证书)。

9.积极在以开展职业技能培训为主的技工院校进行授课。

第十七条 正高级实习指导教师职称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博士后出站,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

2.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受聘高级实习指导教师满5年。

3.具备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5年,并受聘高级实习指导教师满5年。

(二)学识水平

系统地掌握本专业的理论知识和工艺技术知识,具有较高理论研究水平和实际操作能力;掌握本专业工艺技术发展动态和前沿水平,并能运用于自己的专业教学之中;掌握先进的教育理念和现代化教学手段,教学水平高超,教学业绩卓著,教学特色鲜明。

(三)实践能力(经历)

1.教育教学一线工作15年及以上(有企业工作经历的,教育教学一线工作经历不少于5年),独立承担过预备技师及以上毕业课题指导工作,熟练担任高级工及以上专业班生产实习、工艺理论课的教学工作。

2.担任班主任工作至少1年,或从事中层及以上管理岗位5年及以上。

3.主持完成高级工及以上专业班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主持完成专业实训室建设;独立承担组织校级、地州级职业技能大赛。

4.具有较强的教学质量分析和培养指导高级、一、二、三级实习指导教师的能力。

5.熟练掌握企业生产、服务流程,熟悉企业对人才培养的要求,协助企业开展技术攻关和合作研发,指导过实训、顶岗实习、社会调查或毕业设计等教学工作。5年内在本专业对口企业岗位锻炼累计不少于一年,并完成专业岗位技能调研报告3篇。

6.善于将思想政治教育渗透于教学之中,主动配合班主任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育人成绩显著。

7.具有相关职业(工种)高级技师技能操作水平。

(四)业绩成果

专职教师年平均课堂工作量不少于300课时,兼任校级管理工作的教师不少于专职教师的1/4,每年听课不少于16节;其他人员不少于专职教师的1/3,每年听课不少于16节。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的7项(以开展职业技能培训为主的技工院校教师具备下列条件中的6项):

1.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精湛的操作技能,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教学质量高,能起到专业带头人的作用。

2.培训技师的工作成绩突出,独立承担过技师及以上层次毕业设计或鉴定指导工作;或负责组织适合高技能人才培养的专业开发和课程建设,并得到推广使用,或自治区级示范专业主要负责人或精品课程负责人。

3.主持承担自治区级及以上课题研究1项并结题,或参与企业新产品研发2项及以上,或申请专利1项。

4.本人或培养、指导的学生在各类职业技能竞赛中成绩优异,获国家级奖励1项(前6名),或获省部级奖励1项(前3名),或获得地州市级及以上奖励2项(第1名)。

5.带领培养学生到企事业单位实习实训、社会实践4期及以上,或主持过企业攻关难题,为企业解决重大技术问题或管理问题,获省部级及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认可,并取得一定的社会和经济效益(附相关鉴定证明材料)。

6.参与自治区级说课、微课、示范课、教案课件制作等比赛之一,并获得二等奖及以上表彰,或国家级三等奖及以上表彰。

7.主持或为主承担学校教学管理、教学改革、教学研究等工作,获得自治区级及以上表彰,或主持自治区级及以上实训基地建设。

8.在学校管理、教育教学改革、教学研究工作方面取得优异成绩,获自治区级教育教学、科研二等奖及以上1次,或获得地州市级教育教学、科研一等奖2项。

9.在公开出版的刊物发表3篇及以上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具有一定水平的教学论文,主持编写质量较高的生产实习课教材或一体化教材(已投入使用),编写实训项目指导书或取得了某一技术革新成就(须有地州市级及以上技术鉴定证书);或至少参编2部自治区级及以上统编教材(每部本人撰写内容占1/3及以上篇幅或字数在5万字及以上)。

10.积极在以开展职业技能培训为主的技工院校进行授课。

第十八条 本条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9年7月25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技工院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同时废止。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解读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