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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自治州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出租管理的通知

索  引  号 kz_ahqx00/2022-00736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阿合奇县财政局 发布日期 2022-08-16 17:05
名        称 关于进一步加强自治州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出租管理的通知
文        号 〔〕号 主  题  词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出租
来        源 阿合奇县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单位资产出租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单位资产出租工作制度化、规范化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738号)、《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35号令)、《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36号令)、《关于加强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出租管理的通知》(新财资管〔2015〕14号),现就进一步加强自治州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出租管理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强国有资产出租管理工作

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的管理,对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进一步完善公共财政和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具有重大意义,是贯彻预算法,加强预算收入管理,规范非税收入管理工作的具体要求,也是从源头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防治腐败的重要举措。自治本级各主管部门要完善国有资产出租的管理工作,加强对所属单位国有资产出租的检查和指导。行政事业单位应高度重视国有资产出租管理工作,国有资产的出租必须按照规定,履行申报程序,不得瞒报、少报收入。

二、国有资产出租审批流程

自治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是指经批准将闲置的国有资产以出租方式交予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使用的行为

自治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出租的范围主要是房屋及构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等固定资产及土地使用权。

自治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的审核、审批事项,按照现行国有资产出租政策规定的权限执行。房屋及构筑物和土地类使用权的出租,无论价值大小必须由具有占有使用权的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财政审批后,方可对外出租;其它资产单项或批量价值在5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含5万元)的,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审批;价值在5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由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审批,报财政备案。

自治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出租:

1.存在法律纠纷;

2.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

3.产权不清晰;

4.公务用车及办公用房(闲置办公用房除外);

5.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资产出租单位不得将已出租资产的维修(护)费、取暖费、电梯运行费等编报在部门预算内并申请支出预算。

三、执行国有资产出租的相关政策规定

自治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出租,按照相关政策规定、由具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单位提出申请,经审批后,产权占有单位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公共资源中心进行公开招租。财政、主管单位应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出租工作的监管。

自治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出租,出租底价由社会中介机构评估确定,必要时可采取专家评审的办法确定出租价格。自治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出租,应通过中介机构以评估底价进行公开招租,特殊情况经财政审批后可由主管部门按照现行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自行招租;涉及文物保护等特殊要求的,经相关部门审核,报财政批准后,可采取协议招租的方式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自治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出租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含5年)。每次只能签订一个合同期限。行政事业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在不超过最长出租期限的前提下,确定出租合同的具体期限。确需承租方对承租资产有较大投,可适当延长租期。资产出租期满后,应当收回资产重新进行招租。

自治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要充分利用报纸、网络、广播电视等媒体适时披露经批准后的拟出租资产有关信息,通过有效的宣传手段和透明的工作方式,提高资产出租工作的公开和管透明度。

四、国有资产出租收入必须纳入预算管理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收入是政府非税收入的组成部分,必须纳入预算管理。

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无论采取何种形式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交予他人使用,取得的租金、承包费、管理费等收入,在缴纳相关税费后,必须足额缴自治本级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国家另行规定的除外。

自治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公共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预算编制与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出租管理有机结合。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及时掌握资产出租信息,逐步实现资产出租与预算编制有机衔接。

五、加强国有资产出租监督检查

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中,应进一步强化资产出租管理工作管理力度,切实加强资产出租的监。坚持主管部门监督与财政监督、监察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对检查中发现违规出租国有资产的单位和个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九十三条、《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对于违反党纪和国家法律的线索,按规定向纪检监察和检察机关报送移交。

六、其他事项

自治本级行政事业单位不得出借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

通知下发前已经出租的国有资产,到期的应予以收回,按照本通知执行;租赁合同未到期的按原合同执行,但租赁合同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租赁合同期超过5年期限的,原则上应与租赁方协商,重新签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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