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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资产管理规范处理 资产管理遗留问题的通知

索  引  号 AHQ009-2021-000071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阿合奇县财政局 发布日期 2021-01-06 12:06
名        称 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资产管理规范处理 资产管理遗留问题的通知
文        号 〔〕号 主  题  词 加强 行政 事业 资产管理 管理规范 处理 遗留 的通知
来        源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各委、办、厅、局,有关人民团体:

为了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工作,不断提高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使用效益,逐步规范处理消化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资产管理遗留问题、减轻会计核算负担,确保账实相符,真实反映单位的资产及财务状况,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办[2007]19号),现就有关资产管理遗留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资产清查及核实

资产清查核实是财政部门根据国家资产清查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中的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进行认定批复,并对资产总额进行确认的工作。资产管理遗留问题主要是指单位资产管理中长期存在的资产盘盈、资产损失、资金挂账等资产账实不符、有账无物的问题。

(一)资产盘盈业务处理

资产盘盈是指单位在资产清查基准日无账面记载,但单位实际占有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货币资金盘盈、存货盘盈、有价证券盘盈、对外投资盘盈、固定资产盘盈、无形资产盘盈、往来款项盘盈等。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的,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及时办理竣工决算有关手续,不作为资产盘盈。

1.货币资金盘盈是指单位清查出的无账面记载或反映的现金和各类存款等。

(1)现金盘盈,根据现金保管人确认的现金盘点表(包括倒推至基准日的记录)和现金保管人对于现金盘盈的说明等进行认定。

(2)存款盘盈,根据银行对账单和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进行认定。

(3)清理出的“小金库”和账外收入比照货币资金盘盈处理。

2.存货盘盈是指单位清查出无账面记载或反映的库存材料、材料和产成品等。根据存货盘点表、经济鉴证证明和其他材料(保管人对于盘盈的情况说明、价值确定依据等)进行认定。

3.有价证券盘盈是指单位清查出的无账面记载或反映的有价证券。根据有价证券盘点表、盘盈情况说明、经济鉴证证明、有价证券的价值确定依据等进行认定。

4.对外投资盘盈是指单位清查出的无账面记载或反映的单位对外投资。根据对外投资合同(协议)、经济鉴证证明、情况说明等进行认定。

5.固定资产盘盈是指单位清查出的无账面记载或反映的固定资产。根据固定资产盘点表、盘盈情况说明、经济鉴证证明、盘盈价值确定依据(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类似资产的购买合同、发票或竣工决算资料)等进行认定。难以确认价值的,委托中介机构评估确定。

(1)单位清理出的账外固定资产,若产权属于部门内其他单位而被本单位长期无偿占用,且不属于纪检、监察部门规定清退范围的,当事双方协商一致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按账面价值申报无偿划拨;若产权属于部门外单位的,当事双方应对占用资产按市场价值签订转让或租赁合同,并按规定程序上报。

纳入资产清查范围的对方单位按本办法第三章规定处理。

(2)清查出的因历史原因而无法入账的无主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有关规定,依法确认为国有资产的,要及时入账,纳入国有资产管理范围。

6.无形资产盘盈是指单位清查出的无账面记载或反映的无形资产。根据无形资产盘点表、盘盈情况说明、经济鉴证证明、盘盈价值确定依据(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类似资产的购买合同、发票或自行开发资料)等进行认定。难以确认价值的,委托中介机构评估确定。

7.暂付款、应收账款等往来款项盘盈是指单位清查出的无账面记载或反映的暂付款、应收账款等往来款项。暂付款、应收账款等往来款项盘盈,根据盘盈情况说明、经济鉴证证明、与对方单位的对账单或询证函等进行认定。

(二)资产损失业务处理

资产损失是指单位在资产清查基准日有账面记载,但不归本单位占有、使用或丧失使用价值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货币资金损失、坏账损失、存货损失、有价证券损失、对外投资损失、固定资产损失、无形资产损失等。

单位清查出的资产损失应逐项清理,取得合法证据后,对损失项目及金额按规定进行核实认定。对已取得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而无法确定损失金额的,根据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进行认定。

1.货币资金损失是指单位清查出的现金短缺和各类存款损失等。现金短缺,在扣除责任人赔偿后,根据现金盘点表(包括倒推至基准日的记录)、经济鉴证证明、短款说明及核准文件、赔偿责任认定及说明、司法涉案材料等进行认定。各类存款损失比照执行。

2.坏账损失是指单位不能收回的各项应收款项造成的损失。清查出的各项坏账,应分析原因,对有合法证据证明确实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按以下方式处理:

(1)因债务单位破产、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政府责令关闭等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根据法院的破产公告、破产清算文件、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证明、政府部门有关文件等进行认定。对已经清算的,扣除清偿部分后不能收回的款项认定为损失;

(2)债务人失踪、死亡的应收款项,根据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进行认定。债务人财产不足清偿或无法追偿债务的,可以根据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认定损失;

(3)因重大事件及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由单位做出专项说明,应根据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认定损失;

(4)其他逾期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一般应当根据生效的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认定损失。但以下三种情况可以按照下述方式认定损失:

逾期三年以上、单笔数额较小、不足以弥补清收成本的,由单位作出专项说明,应根据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认定损失;

逾期三年以上、有依法催收记录、债务人资不抵债且连续三年亏损或停止经营三年以上、确实不能收回的,应根据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认定损失;

逾期三年以上、债务人在境外及港澳台地区、依法催收确实不能收回的,根据中介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或者我国驻外使(领)馆、驻外商务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认定损失;

(5)单位为减少坏账损失而与债务人协商,对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按原值一定比例折扣后收回(含收回的实物资产)的,根据双方签订的有效协议、资金回收证明和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或评估报告),对折扣部分认定为损失。

3.存货损失是指单位库存材料、材料、产成品等因盘亏、毁损、报废、被盗等原因造成的损失。

(1)盘亏的存货,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部分,可以根据存货盘点表、社会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盘亏情况说明、盘亏的价值确定依据、赔偿责任认定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等认定损失;

(2)报废、毁损的存货,扣除残值及保险赔偿或责任人赔偿后的部分,可以根据国家有关技术鉴定部门或具有技术鉴定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的技术鉴定证明(涉及保险索赔的应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毁损报废说明、赔偿责任认定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等认定损失;

(3)被盗的存货,扣除保险理赔及责任人赔偿后的部分,可以根据公安机关的结案证明、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涉及保险索赔的应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认定损失;

4.有价证券及对外投资损失,应分析原因,有合法证据证明不能收回的,可以认定损失。

(1)因被投资单位破产、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政府责令关闭等情况造成难以收回的不良投资,应根据法院的破产公告或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工商部门的注销吊销文件、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决定等认定损失;

已经清算的,扣除清算资产清偿后的差额部分,认定为损失;

尚未清算的,被投资单位剩余资产确实不足清偿投资的差额部分,根据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认定为损失;

(2)对事业单位参股投资项目较小,被投资单位已资不抵债且连续停止经营三年以上的,根据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对确实不能收回的部分,认定为损失;

(3)行政单位有价证券、事业单位证券等短期投资,未进行交割或清理的,不能认定损失。

5.固定资产损失是指单位房屋及建筑物、交通运输工具、通用设备、专用设备等因盘亏、毁损、报废、被盗等原因造成的损失。

(1)盘亏的固定资产,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差额部分,根据固定资产盘点表、盘亏情况说明、盘亏的价值确定依据、社会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赔偿责任认定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等认定损失;

(2)报废、毁损的固定资产,扣除残值、保险赔偿和责任人赔偿后的差额部分,根据国家有关技术鉴定部门或具有技术鉴定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的技术鉴定证明(涉及保险索赔的应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毁损报废说明、赔偿责任认定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等认定损失;

因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造成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的,应当有相关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包括:事故处理报告、车辆报损证明、房屋拆除证明、受灾证明等;

(3)被盗的固定资产,扣除保险理赔及责任人赔偿后的部分,根据公安机关的结案证明、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涉及保险索赔的应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认定损失;

6.无形资产损失是指无形资产因被其他新技术所代替或已经超过了法律保护的期限、丧失了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等所造成的损失。

无形资产损失,可以根据有关技术部门的鉴定材料,或者已经超过了法律保护期限的证明文件等认定损失。

7.单位经批准核销的不良债权等损失,实行“账销案存”并进行清理和追索;经批准核销的实物资产损失应分类清理,对有利用价值或残值的,应积极处理,降低损失。

(三)资金挂账处理

8.资金挂账是指单位在资产清查基准日应按损益、收支进行确认处理,但挂账未确认的资金(资产)数额。对于清查出的资金挂账,按照真实客观反映经济状况的原则进行认定。中介机构对单位申报的资金挂账应当重点审计。

9.特殊资金挂账按以下方式处理:

(1)属于按国家规定组织实施住房制度改革,职工住房账面价值、固定基金应冲减而未冲减的挂账,在按国家规定办理房改有关合法手续、移交产权后,按规定核销。

(2)属于对外投资中由于所办企业按国家要求脱钩等政策性因素造成的损失挂账,在取得国家关于企业脱钩的文件和产权划转文件后,可在办理资产核实手续时申报核销处理。

(3)属于基本建设项目实际投资支出超过基本建设概算的,作为自筹基建支出列为暂付款的挂账,应按基本建设程序进行概算调整,基本建设项目实际支出应纳入项目建设成本,并根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转增固定资产。

(4)转制为企业的,因固定资产未按规定核定净值、造成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和实际价值背离较大的,按照使用年限和已使用年限对固定资产净值进行重新估价。

二、资产损失处理审批权限程序

(一)有凭据的资产损失的核销,符合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款要求,有凭据的资产损失的核销,按照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财资管[2013]119号)、《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车辆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财资管[2010]225号)等相关文件要求,按规定程序申报审批。

(二)符合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款要求,对于单位自身无法提供凭据的资产损失,单项或批量价值在200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的核销(房屋、土地、车辆除外),由单位提出书面说明或经济鉴证报主管部门审核,结果送自治区财政厅备案。单项或批量价值在200万元(含)以上的固定资产以及房屋、土地、车辆、货币资产损失、对外投资损失的核销,单位必须提供社会中介的经济鉴证证明,经主管单位审核后,报自治区财政厅审批。

三、房改房挂账处理

(一)单位将公有住房整栋房屋房改变个人职工的,由单位提供房屋价值凭证和房改证明,经主管单位审核后,报财政厅审批。按照《关于行政事业单位住房改革原支出经费挂账处理的通知》(新财资管[2007]105号),调整固定资产账务

(二)单位公有住房将部分房屋房改给个人职工的,单位按房改面积与整栋楼面积的百分比,测算出房改面积账面价值,提供价值凭证和房改手续,经主管单位审核后,报财政厅审批。未进行房改分配的公有住房,仍按照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纳入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及核算。

四、工作要求

各单位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单位资产自查,对照本部门本单位资产,在清理规范的基础上处理好遗留的资产管理遗留问题,规范资产管理行为,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自治区本级各行政事业单位要切实重视资产管理基础工作,强化档案管理意识,规范会计核算行为,按规定办理资产使用、处置的审批工作,全面提升资产管理水平。

自治区财政厅将适时对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遗留问题处理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资产管理问题清理不到位、资产管理不重视等问题进行通报,对资产管理混乱、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2014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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