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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

索  引  号 AHQ009-2019-000016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财政局 发布日期 2019-03-07 19:36
名        称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
文        号 〔〕号 主  题  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管理办法
来        源 阿合奇县财政局

第一章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自治区彩票公益金筹集、分配和使用管理,健全彩票公益金监督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党中央的治疆方略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为原则,按照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紧紧围绕维护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以政策为依据,以制度为抓手,根据《预算法》、《彩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4号)、《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民政部国家体育总局令第67号)、《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财综〔201215号)和《自治区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新财预2011307)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彩票公益金,是指从彩票销售收入中按规定比例提取的彩票公益金留归自治区部分和逾期未兑奖的彩票奖金,包括:自治区福利彩票公益金、体育彩票公益金和财政专项彩票公益金。

第三条自治区财政专项公益金,是指为拓宽彩票公益金使用领域,按照一定比例分别从自治区本级福利彩票、体育彩票公益金收入中提取的彩票公益金。

第四条彩票公益金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专款专用,结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五条彩票公益金,应当遵循公益性、公开透明、规范管理和专款专用的原则。

(一)会同民政、体育等彩票公益金使用部门(单位)提出彩票公益金分配政策建议;

(二)负责制定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

(三)负责审核、汇总彩票公益金年度收支预算、审批决算;

(四)负责对资助项目是否符合公益金的使用范围、资金分配原则、安排项目依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

(五)负责办理彩票公益金资金拨付手续;

(六)负责对彩票公益金使用部门(单位)提交的绩效评价报告进行复核,提出复核意见;

(七)负责组织实施对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彩票公益金使用部门(单位)负责具体项目的实施与管理。具体职责:

(一)负责制定彩票公益金项目管理办法;

(二)负责建立本部门彩票公益金资助项目库;

(三)负责编制本部门彩票公益金年度收支预算和决算;

(四)负责报送项目申报材料及相关依据;

(五)负责审核申报项目的必要性、科学性;

(六)负责组织实施项目建设与管理;

(七)负责项目资金绩效评价工作。

第二章收缴管理

第八条彩票公益金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福利彩票发行中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体育彩票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彩票销售机构”)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彩票公益金分配政策和财政部批准的提取比例,按照彩票月销售额据实结算后分别缴入中央财政、自治区财政和各地(州、市)财政。

逾期未兑奖的彩票奖金由彩票销售机构缴入自治区财政。

第九条上缴中央财政的彩票公益金,彩票销售机构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

第十条上缴自治区财政的彩票公益金,缴纳程序如下:

(一)自治区彩票销售机构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应缴自治区彩票公益金,按照自治区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相关规定,缴入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自治区财政及时划缴国库。

(二)自治区彩票销售机构于每月10日前向自治区财政部门报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彩票机构月度汇总报表》并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复印件。

(三)若遇节假日,彩票销售机构缴款时间和报送报表时间可相应顺延。

第十一条缴入地(州、市)财政的彩票公益金,缴纳程序如下:

(一)自治区彩票销售机构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应划缴各地(州、市)的彩票公益金,按照自治区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相关规定,缴入各地(州、市)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各地(州、市)财政部门及时划缴金库。

(二)自治区彩票销售机构向各地(州、市)财政部门申购当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划缴各地(州、市)彩票公益金时,开具相应地(州、市)的非税收入缴款书。

(三)若遇节假日,彩票销售机构缴款时间可相应顺延。

第十二条地(州、市)财政部门应于每年1月底前,完成本地区上年度彩票公益金的清算和收缴工作。

第三章分配使用

第十三条自治区彩票公益金在自治区本级与各地(州、市)之间的分成比例,由自治区财政部门商自治区民政、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确定。

第十四条自治区本级彩票公益金分配使用的原则:

(一)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彩票公益金使用方向;

(二)符合党中央确定的治疆方略、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方向和重点扶持领域;

(三)向南疆四地州等困难地区的社会公益事业发展给予一定政策倾斜;

(四)具有指向明确、具体细化、合理可行的绩效目标和依据充分、内容完整、数据准确、分析透彻、逻辑清晰的绩效评价报告。

第十五条自治区本级彩票公益金使用方向

(一)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

1.为老年人、残疾人、孤儿、伤残军人等特殊群体服务的社会福利、优抚事业;支持社区公益服务;资助其他社会公益性慈善事业;

2.新建、改建和维修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设施;

3.引起社会公众关注、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精神文明、能体现扶弱济困宗旨的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对特殊困难人群给予专项资助;

4.经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社会公益事业支出。

(二)本级体育彩票公益金

1.开展全民健身活动,主要用于群众性体育活动、国民体质监测和培训社会体育指导员等支出;

2.弥补大型体育运动会比赛经费不足,主要用于国际、全国和自治区最高级别的大型综合性运动会及重大国际单项体育比赛;

3.新建、改建和维修体育设施,主要用于全区大众体育设施及专业体育比赛、训练场馆的新建和维修;

4.体育扶贫工程专项支出;

5.经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社会公益事业支出。

(三)自治区财政专项彩票公益金使用方向

1.支持农村社会公益事业发展;

2.用于教育、红十字、残疾人、文化、扶贫、法律援助、城乡医疗救助等社会公益事业;

3.资助自治区重大民生项目支出;

4.资助地(州、市)重点社会公益项目支出;

5.资助非营利性社会公益活动支出;

6.培训社会公益事业的管理人员和骨干人员;

7.其他社会公益事业支出

第十六条各地(州、市)彩票公益金,应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彩票公益金使用方向,用于社会福利、体育、教育、城乡医疗救助、红十字、残疾人、文化、扶贫、法律援助等社会公益事业。

第四章项目管理

第十七条彩票公益金使用部门(单位),要建立彩票公益金资助项目库,按照自治区彩票公益金项目库建设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做好项目管理和申报工作。

第十八条财政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使用彩票公益金项目进行立项审查,逐步建立彩票公益金项目库,实行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九条自治区本级彩票公益金项目申报程序:

(一)申请使用自治区本级彩票公益金的本级部门(单位),应按照彩票公益金使用方向和用途,做好项目支出可行性研究,科学编制绩效目标,收集整理项目申报资料,于每年31日至831日期间向自治区财政部门提交资助项目申请。

(二)申请使用自治区本级彩票公益金项目资金的自治区区级以下部门(单位),应由当地彩票公益金使用部门(单位)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共同研究确定申报项目,联合行文逐级上报自治区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由自治区主管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汇总、审核、组织评审,提出项目资助意见,于每年31日至831日期间向自治区财政部门提交资助项目申请。

(三)自治区财政部门对各部门(单位)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汇总,将符合资助要求的项目纳入自治区彩票公益金项目库实施管理;凡没有纳入项目库的项目,除因重大政策调整或不可预见因素而增加的临时性项目外,原则上不予安排资金预算。

第二十条彩票公益金使用部门(单位)申请使用彩票公益金时,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项目申报材料,项目申报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申报书;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项目实施方案;

(四)项目投资额测算依据及资金来源;

(五)发改委对基建项目立项批准文件;

(六)项目绩效目标;

(七)同级财政部门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一条彩票公益金资助项目确定并下达后,财政部门要按有关规定及时拨付项目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问效。项目主管部门要明确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实施责任人,确保项目进度和工程质量。

第二十二条使用彩票公益金购置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设备、工程和服务,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使用彩票公益金建设和购置的公益设施、设备、器材等,应由使用部门(单位)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管理。若改变用途和变动产权,所取得的收入,需全额上缴同级财政。

第二十四条彩票公益金资助项目凡能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组织实施的,都应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向社会力量购买。

第二十五条彩票公益金资助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要向同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报送彩票公益金使用情况报告和相关验收材料。

第二十六条彩票公益金资助的基本建设设施、设备或者社会公益活动,应当以显著方式标明“彩票公益金资助-中国福利彩票和中国体育彩票”标识。

第五章预(决)算编制

第二十七条彩票公益金预算编制应遵循“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结余结转下年安排使用”的原则。

第二十八条自治区本级彩票公益金收支预算,按照自治区本级部门预算编制流程,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组织实施和管理。

第二十九条自治区本级彩票公益金收支预算按照以下程序编制:

(一)收入预算管理

自治区本级彩票公益金收入预算,根据彩票销售情况和事业发展情况,由自治区财政部门会同民政、体育部门编制确定。

(二)支出预算管理

自治区本级彩票公益金支出预算,由申请使用自治区本级彩票公益金的部门(单位),按照彩票公益金使用方向和原则,科学编制下一年度预算和三年支出项目规划预算,按照自治区本级部门预算编制流程,送自治区财政部门进行审核,自治区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彩票公益金使用部门(单位)依据自治区财政部门的年度部门预算批复,组织实施和管理。

第三十条彩票公益金支出预算应细化到部门(单位)或地(州、市)、县(市),未细化的项目原则上不安排预算。

第三十一条彩票公益金支出预算应与一般公共预算统筹衔接,对于投资额度较大需要多渠道资金安排的项目,除彩票公益金资助外,其他渠道安排资金不得留有缺口,否则不得纳入项目库,不予安排预算。

第三十二条彩票公益金使用部门(单位)编制彩票公益金支出预算时,按规定实行政府采购的项目,应同时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第三十三条彩票公益金使用部门(单位)编制彩票公益金支出预算时,按规定实行政府购买服务的项目,应同时编制政府购买服务预算。

第三十四条彩票公益金收支预算一经批复,执行中原则上不做调整,确需调整的,按预算调整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财政部门应建立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反馈、反馈结果有应用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

第三十彩票公益金使用部门(单位)按照财政部门统一要求,根据年度彩票公益金预算执行情况,编制彩票公益金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第六章资金拨付

第三十七条自治区本级部门(单位)申请拨付彩票公益金,由自治区财政部门审核后直接拨付;自治区区级以下部门(单位)使用彩票公益金,由自治区财政部门按预算管理级次逐级拨付到财政部门,再由同级财政部门拨付到资金使用部门(单位)。

第三十八条属于基建项目的,财政部门根据预算及项目建设进度拨付资金。

四十彩票公益金资助项目承担单位对彩公益金项目资金要专款专用,不得随意改变资金使用用途。

第七章绩效评价管理

第四十三条彩票公益金资助项目资金支出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是指财政部门和彩票公益金使用部门(单位)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财政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四十四条绩效评价的主体是财政部门和彩票公益金使用部门(单位)。

财政部门负责组织、指导本级彩票公益金使用部门(单位)和下级财政部门的绩效评价工作;根据需要对本级彩票公益金使用部门(单位)、下级财政部门支出实施绩效评价或再评价;提出改进预算支出管理意见并督促落实。

彩票公益金使用部门(单位)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本部门绩效评价工作;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绩效报告和绩效评价报告;落实财政部门整改意见;根据绩效评价结果改进预算支出管理。

第四十五条绩效评价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科学规范原则。绩效评价应当严格执行规定的程序,按照科学可行的要求,采用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

(二)公正公开原则。绩效评价应当符合真实、客观、公正的要求,依法公开并接受监督。

(三)分级分类原则。绩效评价由各级财政部门、彩票公益金使用部门根据评价对象的特点分类组织实施。

(四)绩效相关原则。绩效评价应当针对具体支出及其产出绩效进行,评价结果应当清晰反映支出和产出绩效之间的紧密对应关系。

第四十六条绩效评价的基本内容:

(一)绩效目标的设定情况;

(二)资金投入和使用情况;

(三)为实现绩效目标制定的制度、采取的措施等;

(四)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及效果;

(五)绩效评价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七条彩票公益金使用部门(单位)应当按照自治区财政资金绩效评价相关政策制度,在规定的时限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彩票公益金资助项目绩效目标和绩效评价报告。

第四十八条绩效评价报告应当依据充分、真实完整、数据准确、分析透彻、逻辑清晰、客观公正。

彩票公益金使用部门(单位)应当对绩效评价报告涉及基础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财政部门应当对彩票公益金使用部门(单位)提交的绩效评价报告进行复核,提出审核意见。

第四十九条被评价的彩票公益金使用部门(单位)应当对绩效评价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措施,报评价部门备案,并根据评价结果和评价部门的意见,及时改进,加强资金使用和安全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八章宣传公告

第五十一条彩票公益金使用部门(单位)应在每年3月底前,按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公益金使用情况。具体包括:

(一)资助项目组织实施情况;

(二)资助项目资金使用及结余情况;

(三)资助项目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四)资助项目绩效评价报告;

(五)同级财政部门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五十二条各地(州、市)财政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向当地人民政府和自治区财政部门提交上一年度本行政区域内彩票公益金的筹集、分配和使用情况报告;每年4月底前,向社会公告上一年度本行政区域内彩票公益金的筹集、分配和使用情况。

自治区财政部门应当于每年4月底前,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财政部提交上一年度自治区彩票公益金的筹集、分配和使用情况报告;每年6月底前,向社会公告上一年度自治区彩票公益金的筹集、分配和使用情况。

第五十三条自治区本级彩票公益金使用部门(单位),于每年6月底前,向社会公告上一年度本部门(单位)彩票公益金的使用规模、资助项目、执行情况和实际效果等。

第九章审计和监督

第五十四条彩票公益金使用部门(单位)应当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五十五条自治区彩票销售机构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彩票公益金,不得拒缴、拖欠彩票公益金。

第五十六条彩票公益金的使用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的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和预算执行,不得挤占挪用彩票公益金,也不得改变彩票公益金使用范围。

第五十七条财政部门和彩票公益金的使用部门(单位)应按照“谁拨付、谁使用,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彩票公益金跟踪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十八条财政部门应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的监管方式,加强对彩票公益金分配、使用的监督检查,也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聘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本辖区上一年度彩票公益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向社会公告。

第五十九条对于审计发现的问题,各级财政部门应监督同级彩票公益金使用部门进行整改,并逐级向自治区财政部门报送整改落实情况。拒不整改或整改落实不力的,自治区不再安排该部门彩票公益金项目资金。

第六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拒缴、拖欠、截留、挤占、挪用彩票公益金,以及改变彩票公益金使用范围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和《彩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554号)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章附则

第六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自治区财政部门2016918日发布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新财综〔201645号)同时废止。

第六十二条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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