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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十三五”时期 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

索  引  号 AHQ009-2019-000015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财政局 发布日期 2019-03-07 19:32
名        称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十三五”时期 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
文        号 〔〕号 主  题  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十三五 中央 管理办法
来        源 阿合奇县财政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我区社会公益事业发展,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党中央的治疆方略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为原则,按照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紧紧围绕维护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以政策为依据,以制度为抓手,根据《预算法》、《彩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4号)、《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财综〔201215号)、《财政部关于“十三五”时期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地方社会公益事业发展安排以及下达2017年资金的通知》(财综〔201747号)和《自治区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新财综〔20181号)、《自治区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新财预2011307的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是指2017年至2020年由财政部安排的“十三五”时期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新疆社会公益事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会公益事业,是指社会福利、体育事业、教育事业、红十字事业、残疾人事业、文化事业、扶贫、法律援助、城乡医疗救助等社会公益事业。

第四条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新疆社会公益事业的项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应当遵循公益性、公开透明、规范管理和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五条专项资金资助的基本建设设施、设备或者社会公益活动,应当以显著方式标明“彩票公益金资助—中国福利彩票和中国体育彩票”标识。

第二章使用范围

1.资助社会福利、体育事业、教育、红十字、残疾人、文化、扶贫、法律援助、城乡医疗救助等社会公益事业发展。

2.资助中央、自治区明确提出的重大民生项目支出;

3.资助农村、社区的社会公益事业发展;

4.其他社会公益事业。

第七条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因公出国(境)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行政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营利活动以及其他不符合规定用途的支出。

第三章分配和使用管理

第八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应重点向党中央、自治区明确提出要求的重大民生项目倾斜,向南疆四地州和贫困地区、困难行业和弱势群体倾斜,向补“短板”的社会公益事业倾斜,切实为维护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贡献。

各地(州、市)财政部门应会同同级专项资金使用部门(单位),建立本地区专项资金项目库,对资助项目实行项目库管理。

第十条项目申报程序:

(一)申请使用专项资金的本级部门(单位),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做好项目支出可行性研究,科学编制绩效目标,收集整理项目申报资料,于每年31日至831日期间向自治区财政厅提交资助项目申请。

(二)申请使用专项资金的自治区区级以下部门(单位),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共同研究确定申报项目,联合行文逐级上报自治区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由自治区主管部门将申报项目汇总、审核、组织评审,提出项目资助意见,于每年31日至831日期间向自治区财政厅提交资助项目申请。

(三)自治区财政厅对各部门(单位)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汇总,将符合资助要求的项目纳入自治区彩票公益金项目库实施管理。

(一)项目申报书;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项目实施方案;

(四)项目绩效目标;

(五)项目投资额测算依据及资金来源;

(六)发改委对基建项目立项批准文件;

(七)财政部门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专项资金资助项目应与自治区一般公共预算统筹衔接,应与地方留成彩票公益金统筹安排使用,对于投资额度较大需要多渠道资金安排的项目,除专项资金资助外,其他渠道安排资金不得留有缺口,否则不得纳入项目库,不予安排资金。

第十三条纳入项目库的项目立项和资金申报应当严格执行自治区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不得与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项目重复申报资金。

第十四条中央支持自治区的专项资金下达后,自治区财政厅应会同专项资金使用部门(单位)按照本办法,研究提出项目规划和资金分配方案,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按照程序拨付下达资金。

第十五条专项资金支出预算一经批准,执行中原则上不做调整,确需调整的,按预算调整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地(州、市)财政部门收到自治区分配下达的专项资金后,属于市(县)资金应于1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下达各市(县),属于本级项目资金应按项目实施进度及时拨付资金。

第十七条各级财政部门要对专项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并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资金不得用于平衡一般公共预算。

第十八条专项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专项资金的结转结余资金使用管理,按照财政部门有关结转结余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专项资金使用过程中涉及政府采购和政府购买服务的,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和政府购买服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各级财政部门、专项资金使用部门(单位)应当根据预算绩效管理相关要求,对专项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

财政部门负责组织、指导专项资金使用部门(单位)和下级财政部门的绩效评价工作;根据需要对本级彩票公益金使用部门(单位)、下级财政部门支出实施绩效评价或再评价;提出改进预算支出管理意见并督促落实。

专项资金使用部门(单位)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本部门绩效评价工作;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绩效报告和绩效评价报告;落实财政部门整改意见;根据绩效评价结果改进预算支出管理。

第二十二条各地(州、市)财政部门、自治区本级专项资金使用部门,应对照确定的绩效目标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形成相应的绩效评价结果,并根据工作要求和实际需要形成绩效报告,于930日前,报送自治区财政厅备案。自治区财政厅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调整政策、改进管理、分配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公告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专项资金资助的基本建设设施、设备或者社会公益活动,应当以显著方式标明“彩票公益金资助-中国福利彩票和中国体育彩票”标识。

第二十四条地(州、市)级财政部门、自治区本级专项资金使用部门(单位)应当于每年331日前,向自治区财政厅报送上一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具体包括:

(一)资助项目组织实施情况;

(二)资助项目资金使用及结余情况;

(三)资助项目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四)其他要求报送的材料。

第二十五条各地(州、市)财政部门、自治区本级专项资金使用部门(单位)应于每年630日前,向社会公告上一年度项目实施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六条各级财政部门和专项资金使用部门(单位)应按照“谁拨付、谁使用,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严格执行资金跟踪反馈制度,确保专款专用,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七条各级财政部门应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等监管方式,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也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聘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本辖区上一年度彩票公益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向社会公告。

二十八各级财政部门、专项资金使用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管理活动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彩票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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