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AHQ016-2019-000048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发布日期 | 2019-10-31 10: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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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 | 〔〕号 | 主 题 词 | 关于调整 阿合奇县 供暖 价格 的通知 |
来 源 | 阿合奇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关于调整阿合奇县供暖价格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供热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及《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等有关规定,经成本监审、依法听证,在充分考虑居民承受能力、供热企业正常运行的基础上,参考相关城市供暖价格水平,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决定调整我县供暖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供暖价格
居民住宅供暖价格由现行按建筑面积20元/平方米调整为23元/平方米;非居民供暖价格由现行按建筑面积22元/平方米调整为25元/平方米。
二、供暖时间
正常供暖时间为6个月,供暖期为每年10月15日至次年4月15日。因特殊情况提前供暖或延缓停暖不得另行收费。
三、有关规定
1.供暖价格调整后,供暖温度必须达到国家建设部规定的“用户室内温度应为18℃±2℃,不低于16℃”的标准要求,对于用户室内长期达不到国家规定供暖温度标准的,经用户和供暖方确认后,应视具体情况给予酌情减收取暖费,具体减收幅度双方协商议定。
2.供热企业要严格按照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的有关规定,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明码标价,严格执行价格政策,加强内部管理,进一步降低生产经营成本,提高服务质量,接受社会监督。
本通知自2019年10月15日起执行。原关于调整阿合奇县供暖价格的通知(阿计价字〔2007〕1号)停止执行。
阿合奇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