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AHQ016-2018-000033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发改委 | 发布日期 | 2018-11-25 21: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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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 | 〔〕号 | 主 题 词 | 规范 人防 收费标准 收费 的通知 |
来 源 | 克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克州公安局、各县(市)发改委: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定价目录〉的通知》(新政发〔2015〕109号)文件规定:“保安服务属于政府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保安服务收费标准授权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制定。”和自治区发改委《关于下放保安服务收费标准审批权限及有关事宜的通知》(新发改收费〔2014〕2206号)文件精神,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我州保安人防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收费政策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克州保安人防服务收费标准政府指导价定为3800元/人•月。
二、保安押运服务收费标准仍执行克州发改委《关于保安服务有关收费标准的批复》(克发改字〔2017〕75号)文件。
三、保安服务收费应遵循“双方自愿,有偿服务”的原则。保安服务企业接受委托后,应签订委托合同,明确服务内容、服务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计算单位、收费方式、收费数额、付款和结算方式、争议解决方式等事项。禁止变相收取保安管理费,更不得强制服务、强行收费。
四、保安服务公司应严格执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切实为客户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克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