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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克州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和停车服务收费的通知关于规范克州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和停车服务收费的通知

索  引  号 AHQ016-2018-000034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发改委 发布日期 2017-09-23 21:58
名        称 关于规范克州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和停车服务收费的通知关于规范克州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和停车服务收费的通知
文        号 〔〕号 主  题  词 规范 住宅小区 小区物业 收费 的通知
来        源 克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克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各县(市)发改委、住建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住建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新发改法规〔20161189号)规定,结合我州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现状,经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政府第五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将克州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和停车服务收费的相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

(一)未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提供前期物业服务的普通住宅(指除别墅以外的所有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根据物业服务质量等级由低到高(从一级到四级)对应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分别为:

1、多层不带电梯普通住宅:一级服务0.45/月•平方米、二级服务0.55/月•平方米、三级服务0. 65/月•平方米、四级服务0.75/月•平方米。

2、高层或带电梯普通住宅:一级服务1/月•平方米、二级服务1.3/月•平方米、三级服务1.7/月•平方米、四级服务2.2/月•平方米。

住宅物业服务质量等级按照自治区住建厅《关于批准发布自治区工程建设标准〈住宅物业服务标准〉(XJJ0562013)》(新建标函〔201314号)执行。每个物业服务质量等级对应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为基准价格,具体收费标准可上下浮动10%。具体浮动标准由业主大会确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不得浮动。

(二)已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物业服务质量等级标准协商确定。

(三)非普通住宅及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或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自主协商确定。

(四)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在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按物业服务等级分类制定的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确定,并抄送各县()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二、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

(一)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机动车地上(地面)停车服务收费最高60/车•月。临时进入居民住宅小区的社会车辆,半小时以内不收费,超过半小时、1小时以内按2/小时收取(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费),2小时以内按4/小时收取,以后按小时累计,每天(24小时以内)最高收取10元。

(二)对普通住宅小区内业主拥有产权(或使用权)的车库或车位按照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收取物业服务费用(含车库公共照明用电费用)。其中:1、多层住宅小区按照该小区多层住宅物业服务费标准收取;2、高层住宅小区按照该小区高层住宅物业服务费标准收取;3、多层、高层混合住宅小区共用地下车库(车位)的,按照该小区高层住宅物业服务费标准收取;4、住宅和非住宅混合的小区,对住宅业主按照该小区住宅物业服务费标准收取,对非住宅业主实行市场调节价。

以上停车服务收费标准适用于前期物业管理,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实行市场调节价。

(三)租用地下车库(车位)和机械化立体停车库(车位)的实行市场调节价。

(四)按照规划设计要求有供暖设施设备并按设计温度正常供暖的地下车库(车位),其热费的收缴应按照政府部门出台的有关供热管理条例来执行。

三、严格执行公共收益收支公示制度

物业服务企业要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每半年(当年630日之前,次年130日之前)公示一次小区公共收益收支情况,接受所在社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业主(使用人)监督。

四、严格执行物业服务收费公示制度

物业服务收费必须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物业服务企业应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计费方式、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以及收费依据、12358价格举报电话等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接受业主监督。

物业服务等级标准、服务内容、服务项目等,要严格按照自治区住建厅《关于批准发布自治区工程建设标准〈住宅物业服务标准〉(XJJ0562013)》(新建标函〔201314号)进行公示。

五、加强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和停车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

各级价格监督检查部门和物业监管部门要对居民小区物业服务收费、停车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和物业企业公共收益收支公示的执行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对物业企业违反价格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六、本通知由克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克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七、本通知自2017101日起开始执行。凡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克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克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7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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