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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阶段性降低阿合奇县个体工商户经营 场所用水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

索  引  号 AHQ016-2020-000009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 2020-04-14 13:10
名        称 关于阶段性降低阿合奇县个体工商户经营 场所用水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        号 〔〕号 主  题  词 阶段 阿合奇县 个体工商户 经营 场所 所用 用水 价格 有关 事项 的通知
来        源 阿合奇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阿合奇县住建局(自来水公司)、市场监督管理局:

根据《自治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关于印发<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关于帮助个体工商户应对疫情影响降低经营成本促进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新机6796号)文件精神,现将阶段性降低我县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用水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0410日至630,对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的非居民水价(不含污水处理费)在原收费标准基础上统一下调10%

二、阶段性降低价格后,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经营服务用水现行水价为2.30/立方米(不含污水处理费),阶段性降价后,用水价格为2.07/立方米(不含污水处理费)。

三、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无力足额缴纳水费,可申请阶段性缓交水费,缓交期间实行“欠费不停水,欠费不交滞纳金”措施;缓交期满后,个体工商户足额补缴缓交水费,不影响其享受现行优惠政策,不纳入失信名单。

三、各相关单位要严格执行阶段性降价政策,提高思想认识,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收费行为的监管,县自来水公司要积极采取多种方式做好政策宣传,并认真抓好工作落实,尽快将政策执行到位。

阿合奇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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