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当前位置:
  2. 首页 > 政务公开 > 生态环境局 > 环境影响评价
  3. > 正文

关于阿合奇县阿合奇镇佳朗奇三号大桥及引道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索  引  号 kz_ahqx00/2022-01230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克州生态环境局阿合奇县分局 发布日期 2022-06-10 18:49
名        称 关于阿合奇县阿合奇镇佳朗奇三号大桥及引道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文        号 克环评函〔〕25号 主  题  词 环境影响报告表
来        源 克州生态环境局

阿合奇县交通运输局:

你单位报送的《关于对<阿合奇县阿合奇镇佳朗奇三号大桥及引道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的申请》及相关附件已收悉,经审核,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阿合奇县阿合奇镇,项目涉及乡镇主要为阿合奇镇。项目建设性质为新建,项目占地面积21.8754公顷,主要建设内容为大桥工程及道路工程,项目全长4.098公里,其中新建全长817m桥梁路段,新建全长3281m道路,道路等级:城市次干路;桥涵设计汽车荷载等级:公路-Ⅰ级。主体工程包括道路和桥梁工程及附属工程机动车道、人行道、绿化带及相关基础设施;公用工程依托原有的供水、供电工程;环保工程包括废水、固体废物防治措施。

项目总投资21250.0636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80万元,环保投资占总投资比例0.85%。

根据新疆智联博宏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编制的《阿合奇县阿合奇镇佳朗奇三号大桥及引道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和阿合奇县生态环境分局关于《报告表》的初审意见(阿环初审函〔2022〕3号),该项目涉及生态红线及国家湿地公园等环境敏感区域,要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减少对环境保护的不利影响。我局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及环境保护措施建设。

二、在项目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达到以下要求:

(一)施工期应加强对施工人员、车辆运行管理,避免在大风、暴雨等气象条件下施工,防止水土流失。施工中尽可能缩短施工时间,提高工程施工效率,减少对自然植被的破坏和减少裸地面积。施工完毕后,要及时平整土地,防止土地沙化。施工产生的废弃物,集中收集合理处置。

(二)加强废气治理工作。施工现场定期洒水降尘;开挖、回填土方时,要采取洒水降尘措施;运料车辆采用封闭式或采取覆盖措施,卸料时采取喷雾等降尘措施;严禁开辟便道,对运输车辆出入场时清洗车辆,对车箱进行加盖密封;施工区域遇有敏感点时,应采取围挡及增强洒水等措施。

(三)做好污水防治工作。项目施工期禁止将污水、钻渣、泥浆、建筑垃圾等废水废渣抛入水体。跨越地表水保护目标的桥梁两侧设置桥面径流收集装置并在两端设置事故水池,将事故废水和初期雨水收集至事故水池,严禁排入地表水体。

(四)施工期加强噪声管理,选用低噪声设备,设备保持良好运行工况;遇有噪声敏感点时,施工时对噪声源采取遮拦等措施,确保施工厂界噪声达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的要求。

(五)做好固体废弃物处置工作。按“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的处置原则,生活垃圾依托阿合奇县环卫部门处理。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能回收利用的尽可能回收利用,不能回收利用的定期统一清运交由环卫部门处理,施工结束后施工单位应拆除各种临时施工设施,进行场地平整,恢复植被。

(六)项目建设中要严格落实《报告表》中生态环境保护评价专章的农业保护措施、减少临时占地措施、植被保护措施、动物保护措施、防止水域生态环境污染的措施、景观保护措施、生态敏感区保护措施、水土流失防治措施等措施,以减小施工对周围生态环境环境的影响。并应强化施工人员的环境保护意识,在临时占地施工中减少对原有植被的破坏。施工期结束后,所有临时占地必须进行恢复,荒地植被恢复不低于原有植被的占有率,采用播撒草种等措施以进行生态补偿,加强施工期水土保持管理。

(七)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加强风险事故防范措施的落实,做好环境应急预案的编制、评估、备案工作,并定期演练。加强危险品运输车辆的管理,设置足够容积的事故池,用于事故状态下的污染物收集,防止对水体产生污染。

三、项目的日常环境监督检查工作由阿合奇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你单位应按《报告表》及批复要求建设各项环保设施,须按规定程序开展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须报州生态环境局重新审批。自环评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工程超过5年未开工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需报州生态环境局重新审核。

四、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送至阿合奇县生态环境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克州生态环境局

2022年6月7日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解读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