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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照一码户信息变更

索  引  号 AHQ011-2021-000062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税务局 发布日期 2021-07-19 17:07
名        称 一照一码户信息变更
文        号 〔〕号 主  题  词
来        源

【事项名称】

一照一码户信息变更

【申请条件】

一照一码户市场监管等部门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向市场监管等部门申报办理变更登记。税务机关接收市场监管等部门变更信息,经纳税人确认后更新系统内对应信息。

一照一码户生产经营地、财务负责人等非市场监管等部门登记信息发生变化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

3.《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第二章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

1份

查验后退回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适用情形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非市场监管等部门登记信息发生变化

变更信息的有关材料复印件

1份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4.被调查企业在税务机关实施特别纳税调查调整期间,申请变更经营地址的,税务机关在调查结案前原则上不予办理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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