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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缴义务人报告自然人身份信息

索  引  号 AHQ011-2021-000064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税务局 发布日期 2021-09-16 17:10
名        称 扣缴义务人报告自然人身份信息
文        号 〔〕号 主  题  词 扣缴 自然人 人身 身份
来        源

【事项名称】

扣缴义务人报告自然人身份信息

【申请条件】

扣缴义务人首次向自然人纳税人支付所得,应于次月扣缴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告自然人纳税人提供的身份信息。

被投资单位发生个人股东变动或者个人股东所持股权变动的,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股东变动信息及股东变更情况说明。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

3.《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发布第二十二条

4.《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发布第五条

【办理材料】

1.首次向自然人纳税人支付所得的扣缴义务人: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

2份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适用情形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纳税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有关信息并依法要求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

1份

2.发生个人股东变动或者个人股东所持股权变动的被投资单位: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

2份

2

股东变更情况说明

1份

3

股东及其股权变化情况股权交易前原账面记载的盈余积累数额转增股本数额及扣缴税款情况报告

1份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办理流程】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注意事项】

1.文书表单可通过新疆税务局门户网站资料下载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新疆税务局门户网站资料下载栏目: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gzfw/xzfw/

2.扣缴义务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扣缴义务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4.纳税人选择在扣缴义务人发放工资、薪金所得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首次享受时,应当填写并向扣缴义务人报送《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

5.纳税人基础身份信息、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等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报送给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应当于次月扣缴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告。

6.由扣缴义务人报告信息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纳税人提供的信息计算税款、办理扣缴申报,不得擅自更改纳税人提供的信息。纳税人发现扣缴义务人提供或者扣缴申报的个人信息、支付所得、扣缴税款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有权要求扣缴义务人修改。扣缴义务人拒绝修改的,纳税人应当报告税务机关。

7.扣缴义务人发现纳税人提供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可以要求自然人纳税人修改。自然人纳税人拒绝修改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报告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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