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当前位置:
  2. 首页 > 政务公开 > 阿合奇县政府办公室 > 文件
  3. > 正文

关于印发《阿合奇县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 AHQ001-2021-000004 主题分类 其他
名        称 关于印发《阿合奇县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成文日期 2021-03-30 00:00 发布日期 2021-03-31 13:34
文        号 阿政办发〔2021〕6号 有  效  性
发文单位 政府办 发布机构 政府办

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各单位:

阿合奇县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方案》已经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1年3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阿合奇县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项告知承诺制工作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关于印发自治区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发〔2020〕89号)和《关于印发自治州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克政办发20214要求,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结合阿合奇县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在全各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裁决、公共服务、其他行政权力等依申请的行政事项(以下简称行政事项)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时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在行政机关办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时实行告知承诺制,以行政机关清楚告知、企业和群众诚信守诺为重点,聚焦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的“堵点”“痛”,动形成标准公开、规则公平、预期明确、各负其责、信用监管的治理模式,进一步解决企业和群众办证多、办事难等问题。

2021年41日前各有关部门梳理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目录清单报司法局、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审核后,于2021年45日前统一人民政府网站专属板块试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目录;2021年5月1日后,全范围内除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公共安全、金融业审慎监管、生态环境保护, 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以及重要涉外等风险较大、纠错成本较高、损害难以挽回的证明事项外,原则上都要实行告知承诺制。

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及范围

(一)证明。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依法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事项时,提供的需要由行政机关或者其他机构出具、用以描述客观事实或者表明符合特定条件的材料。

(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事项时,行政机关以书面形式(含电子文本,下同)将证明义务、证明内容以及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相关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并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行政事项的工作机制。

(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范围。是指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申请人就其符合许可条件作出承诺,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许可条件行为、有效防范风险的,实行告知承诺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由国务院批准。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由司法局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建议,报人民政府批准。涉及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调整的, 要依法获得授权,推动相关法规规章立改废释。

三、工作任务

(一)梳理目录清单。各有关部门要积极认领承接上级部门确定的告知承诺事项,梳理告知承诺事项目录清单,公开工作目录,明确承诺内容。要在实现信息共享核验的基础上,系统梳理企业和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使用频次较高或者获取难度较大的证明事项,特别是户籍管理、市场主体准营、资格考试、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健康体检、法律服务等方面,准确公开事项范围(目录),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

牵头单位:司法局、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责任单位:各有关部门

完成时限:2021年41

(二)统一规范工作流程。各有关部门在开展告知承诺制工作中要科学编制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工作规程,修改完善办事指南,做到制度先行、流程规范。对开展告知承诺的各类证明事项,按照内容完备、逻辑清晰、通俗易懂的要求,制作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参考范本附后)。要坚持实事求是,相关要求要可量化、易操作,不含模糊表述或兜底条款。书面告知的内容应当包括事项名称,设定依据,证明内容或者许可条件和材料要求,承诺方式,不实承诺可能承担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行政机关核查权力,承诺书是否公开、公开范围及时限等。书面承诺的内容应当包括申请人已知晓告知事项、已符合相关条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以及承诺的意思表示真实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如申请人自愿签署告知承诺书并按要求提交材料,行政机关应当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实行告知承诺制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其许可材料同时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要一次性告知和承诺,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程序办理。对有关告知承诺制的投诉举报要及时处理。要在对外服务场所和网上公示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方便申请人查阅、索取或者下载。要结合“放管服”改革一网通办的要求,利用好各相关业务平台系统,协同推进线上线下办理流程

牵头单位:司法局、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责任单位:各有关部门

完成时限:2021年45

(三)联通共享数据资源。各有关部门要打通信息壁垒,全力推进政务服务公共数据资源整合、归集、共享、开放,努力实现数据资源跨部门、跨层级、跨县(市)、无障碍、全时空联通共享。要依托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立告知承诺制在线核查支撑,形成上联自治区、自治州,下联部门的数据共享体系,实现部门间数据共享和核验。行政机关要利用政务信息共享平台、政务服务移动客户端等收集、比对相关数据,实施在线核查,也可以通过检查、勘验等方式开展现场核查。确需进行现场核查的,要依托“互联网+监管”平台和应用程序等,将承诺情况及时准确推送给有关监管人员,为一线监管执法提供信息支撑,同时要优化工作程序、加强业务协同,避免烦企扰民。相关数据尚未实现网络共享、难以通过上述方式核查的,可以请求其他行政机关协助核查,被请求协助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履行协助义务,不得推诿或者拒绝;确有原因不能提供协助的,应当书面告知请求协助的行政机关并说明理由。

牵头单位:人民政府办公室

责任单位: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各有关部门

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各有关部门要针对不同事项特点分类确定监管方式,将承诺人的信用状况作为确定的监管方式的考量因素,明确抽查核查时间、方式、内容、范围,要综合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重点监管、“互联网+监管”、智慧监管等方式实施日常监管,不得对通过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的企业和群众采取歧视性监管措施。对在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承诺不实的,行政机关要依法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并纳入信用记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牵头单位:市场监督管理局、司法局

责任单位:各有关部门

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五)健全诚信管理机制。各有关部门要依法建立申请人诚信档案和虚假承诺黑名单制度,将承诺人履行承诺情况全面纳入信用记录。按照信用状况,实施分级精准监管,根据虚假承诺造成的社会影响进行失信程度分级,区分不同失信情形实施相应惩戒措施。落实好自治区、自治州告知承诺失信公示制度,通过信用公告、信用等级评价、失信名单公示等多种方式,不断完善“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要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做好有关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保护。落实好自治区、自治州信用修复、异议处理机制,推进告知承诺制诚信管理建设。

牵头单位:发改委

责任单位:市场监督管理局、人行阿合奇县支行等各有关部门

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六)精准把握实施条件。各有关部门要准确理解把握政策实质,切实增强执行政策措施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申请人不愿意承诺、无法承诺或不愿承担不实承诺法律责任的,应由其提交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要求的证明;对证明事项可以代为承诺的,应提交申请人的授权。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牵头单位:司法局、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责任单位:各有关部门

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七)强化风险防范。各有关部门要梳理工作环节风险点,制定防范措施, 切实提高风险防范能力。要加强行政指导,强化告知和指导义务。建立承诺退出机制,在行政事项办结前,申请人有合理理由的,可以撤回承诺申请,撤回后应当按原程序办理。具备条件的各有关部门可以探索建立事前信用预警系统,对申请人进行信用评估,加强事前风险防控。对涉及经济利益价值较高、事中事后核查难度较大的事项,可以探索引入责任保险制度,降低实行告知承诺制可能引发的行政赔偿风险。

牵头单位:司法局、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责任单位:各有关部门

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四、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作为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加强对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的领导,抓好组织实施,及时了解掌握有关工作情况,确保工作有方案、部署有进度、推进有举措、结果有考核。阿合奇县建立审改、司法行政、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政务服务、信息公开、电子政务、发改、民政、公安、财政、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组成的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工作协调机制,牵头单位为司法局,负责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工作推进情况。司法局要把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体系和年底绩效目标考核体系,列为年度法治政府建设督察内容,通过年终考核、随机抽查等方式进行指导督促。

(二)加强协调联动。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协同配合,牢固树立“一盘棋”思想,进一步优化政务事项办理流程, 加强事中事后核查,强化监管和风险防控措施,加快工作推进进程。各部门要加强工作衔接,加强与自治州各有关部门沟通联系,严格对照自治州确定的告知承诺制事项,统筹推进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在推进本系统本部门告知承诺制工作的同时,加强对各系统下级部门工作的指导帮助。

(三)加强宣传推广。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的宣传,充分利用报刊、电视、互联网等渠道,做好告知承诺制的宣传、解读工作,重点宣传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的重要意义、主要做法和实施效果等,要及时总结工作中的好做法好经验,选树典型,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为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各有关部门于2021年4月2日前将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落实情况及时报送司法局、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司法局、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对全县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跟踪评估,及时研究工作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定期交流、通报进展情况,重要情况及时报告人民政府。

联系人:戚玉慧    阿合奇县司法局(0908-5622412

     潘冰洁    阿合奇县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0908-5626626

附 件: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范本)


附件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范本)

(申请事项名称)

一、基本信息

(一)申请人

姓 名: 联系方式:

证件类型: 证件编号:

(二)行政机关

名 称: 联系方式:

二、行政机关告知

(一)证明事项名称

……

(二)证明用途

……

(三)设定证明的依据

……

(四)证明的内容

……

(五)告知承诺适用对象

本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替代证明, 申请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规定的证明材料。

(六)承诺的方式

本证明事项采用书面承诺方式,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交本人签字后的告知承诺书原件。

本证明事项必须由申请人作出承诺,不可(可)代为承诺。

(七)承诺的效力

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后,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事项。

(八)不实承诺的责任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失信行为信息纳入阿合奇县人民政府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对执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依法作出如下处理:

……

三、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 已经知晓行政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二)自身已符合行政机关告知的条件、要求,具体是:

……

(三) 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

(四) 本人承诺许可后可核查方式包括:

……

本人愿意配合对上述内容的调查、核查、核验。

(五)本告知承诺文书中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六)上述承诺是申请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申请人签名:                      行政机关(公章):

 日期:                           日期:

(本文书一式两份,行政机关与申请人各执一份)

下载文件:关于印发《阿合奇县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DOC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