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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合奇县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人民政府部分行政处罚权的决定

索  引  号 kz_ahqx00/2023-02125 主题分类 其他
名        称 阿合奇县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人民政府部分行政处罚权的决定
成文日期 2023-10-12 18:02 发布日期 2023-10-13 11:23
文        号 阿政发〔2023〕49号 有  效  性 有效
发文单位 阿合奇县人民政府 发布机构 阿合奇县人民政府

各乡(镇)人民政府,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各单位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部分行政处罚权的决定》(202331号)《关于赋予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部分行政处罚权的批复》(克政办函202344号)文件要求,经人民政府研究,决定赋予(镇)人民政府部分行政处罚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人民政府赋予各乡(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权32项(详见附件),共涉及7个县直部门,其中:水利局11,县农业农村3项,自然资源局(林业和草原局)1项,住建局(人民防空办公室)12项,县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局)1项,县卫生健康委员会1项,通运输2项。由县相关部门与乡(镇)人民政府签订赋权事项承接确认书,赋权事项自确认书签订之日起执行。

二、赋权确认后,(镇)人民政府在乡(镇)辖区范围内行使赋予的行政处罚权,依法实施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和行政强制等执法行为。相关部门在赋权乡(镇)辖区范围内不再行使已经赋予乡(镇)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事项,但必须提供执法指导,主动对接密切配合,定期组织开展基层行政执法业务培训;相关部门要以适当方式向各乡(镇)下派执法人员,参与支持和指导乡(镇)执法,确保下放的权力接得住、管得好。

三、相关部门和各乡(镇)要高度重视统筹解决行政执法职权下放和承接工作中遇到的有关问题,切实加强乡(镇)基层综合执法队伍能力建设。

四、委编办要统筹研究全(镇)综合执法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配备工作,指导各乡(镇)综合执法队伍建设,推动级执法力量向基层倾斜。司法局要指导直有关部门赋权确认工作,强化乡(镇)执法资格管理,落实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考试与持证上岗制度,推动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

五、县委办要会同司法适时对乡(镇)赋权承接和运行情况进行跟踪,并定期组织评估。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阿合奇县乡(镇)行政处罚赋权事项清单

20231012日        

附件1:阿合奇县乡(镇)行政处罚赋权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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