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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阿合奇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

来源 阿合奇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 2018-03-16 16:58 阅读

阿政办发〔2018〕8号

各乡(镇)、场,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部门管理机构,各直属机构:

《阿合奇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3月13日        

阿合奇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阿合奇县人民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机制,及时、高效、妥善地处置县域突发环境事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维护全县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突发环境应急预案》和《阿合奇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阿合奇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1.3事件分级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级)和一般(级)。

l.3.1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

(1)发生30人以上死亡,或中毒(重伤)100人以上;

(2)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3)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

(4)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5)利用放射性物质进行人为破坏事件,或1、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

(6)因环境污染造成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7)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故。

1.3.2重大环境事件(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环境事件:

(1)发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

(2)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

(3)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4)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5)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大面积污染,或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件。

1.3.3 较大环境事件(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环境事件:

(1)发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下;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地级行政区域纠纷,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

(3)3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l.3.4 一般环境事件(Ⅳ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环境事件:

(1)发生3人以下死亡;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群体性影响;

(3)4、5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应对阿合奇县境内,因违法排污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核与辐射事故引起的涉及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核与辐射环境应急预案》执行;需要由县人民政府或县环境保护部门联席会议协调、指导处置的突发环境事件或其它突发事件、衍生环境事件,从其规定或决定。由其它突发事件引发的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环保部门全力配合相关主要责任部门,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做好有关应急处置工作。

1.5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加强对环境事件危险源的监测、分析,并实施监督管理,建立环境事件风险防范体系,积极预防、及时处置、消除隐患,尽可能地避免或减少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提高环境风险防范和处理能力,消除或减轻环境事件造成的中长期影响,最大限度地保障公众健康,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2)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在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针对不同原因所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特点,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信息共享、资源互通、协同行动,提高快速反应能力;针对不同事件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污染,实行分类管理,充分发挥部门专业优势,积极消除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危害。

(3)快速反应、科学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县环境应急力量迅速集结,在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下,科学、快速的展开各项环境应急处置工作,最大程度的控制事态发展。

(4)平战结合,专兼结合。做好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思想准备、物资准备、技术准备和工作准备,加强培训演练,充分利用现有专业环境应急救援力量等资源,健全环境监测网络,引导、鼓励实现一专多能,发挥经过专门培训的环境应急救援力量的作用。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分工

2.1组织指挥体系

当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时,县人民政府成立阿合奇县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阿合奇县环境应急指挥部),负责阿合奇县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阿合奇县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组成如下:

指 挥 长:阿合奇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

副指挥长:阿合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

阿合奇县环保局局长

成 员:县委宣传部、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交通局、水利局、安监局、环保局、农林局、林业局、卫生局、旅游局、商务局、武警中队、消防大队、气象局、政府应急办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

阿合奇县环境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和专家组。办公室设在县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县环保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环保局副局长担任,日常工作由环保局业务科、环境监察大队负责。各成员单位指定一名突发环境事件联络员,根据需要参与办公室工作。专家组由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所需各类专家组成,为应急处置提供决策建议和智力支持。

2.2职责分工

2.2.1阿合奇县环境应急指挥部职责

负责阿合奇县较大、一般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的统一领导及组织协调。按照阿合奇县人民政府的授权作出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重大决策,并指挥救援处置工作;协调相关成员单位各负其责,做好相应的应急、协调、保障工作;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应急需要,报克州环保局请求必要的协助和支持;审核突发环境事件的重要信息;在突发环境事件事发地指导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

2.2.2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县委宣传部: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对外统一发布工作,及时发布准确、权威的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环保局:负责环境事件的现场调查、监测,分析判定污染扩散趋势,划定危险区,提出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方案,收集信息,分析事件发展动态,及时提供动态信息;协调、指导事发地现场处置工作,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对环境所造成的污染进行评估。

商务局:组织协调调运重要生活必需品,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

公安局:负责应急救援中维护治安、交通管制和人员疏散等工作,做好隔离区的警戒,确保应急通道畅通,保证各现场应急救援小组顺利进入指定工作区域。同时,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特别重大环境事件涉嫌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

民政局:配合做好灾民的转移和安置工作,负责接受并安排社会各界的捐赠,调配救济物品,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

财政局:负责做好应急资金的审核、安排及应急拨款工作。

交通局:配合阿合奇县环境应急指挥部,负责处置突发环境事件所需应急通道畅通。

水利局:负责提供污染水域的各种水利水文数据,安排水利专家参与解决相关水域的环境污染,按阿合奇县环境应急指挥部的指令要求,做好污染水域的水量调度工作。

农林局:负责农村环境事件的现场调查、分析,科学提出农村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措施,在阿合奇县环境应急指挥部的指令下,做好农村环境污染的调度工作。

林业局:负责组织协调林业生态破坏事件、涉及林业外来生物入侵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卫生局:负责组织应急医疗卫生救护和卫生防疫队伍抢救伤员,配合做好事故隔离措施,对事发地卫生部门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旅游局:负责协调事发地做好突发环境事件侵害景区的游客紧急疏散工作。

安监局:负责涉及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剧毒化学品泄漏造成的伤亡事故)中安全生产责任查处,配合做好应急救援工作。

武警中队:负责协助县人民政府开展应急处置、维护社会秩序等工作。

消防大队:在县公安局的统一领导下,实施环境事件现场处置方案,对现场进行洗消、堵漏,消除污染源。

气象局:负责获取事故现场所需气象数据,以及大气污染浓度扩散和评估。

政府应急办:负责突发事件预防预警、应急准备、应急处置等工作,及时报告重要情况,传达和督促落实县人民政府及县委、县政府领导有关指示,较大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处置的应急协调工作。

2.2.3阿合奇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组织修订阿合奇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2)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值守工作,及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编写、报送工作;

(3)贯彻落实阿合奇县环境应急指挥部的各项部署,协调组织有关部门参与事件的调查、指挥、救援、处置及评估工作;

(4)协调解决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必要时提出采取有关控制措施的建议;

(5)为新闻机构提供突发环境事件有关信息,必要时接受媒体采访;

(6)编写阿合奇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报告;

(7)承办阿合奇县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4专家组

专家组主要由环境监测、化学化工、危险化学品、防化、生化、环境评估、水利水文、气象、卫生健康评估、损害索赔等专家组成。专家组成员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并负责研判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范围、发展态势等,提出现场环境应急处置和安全防护措施,指导后期调查评估工作,为阿合奇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决策提供科学依据,为环境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依据和技术指导。

2.2.5事发地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单位)配合做好事故处置所需的各类保障。

3.预防和预警

3.1预防工作

(1)阿合奇县建立统一的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监测与报告网络体系,包括突发环境事件报告网络、环境应急监测网络、阿合奇县统一举报电话。

(2)开展污染源、生物物种资源调查,建立环境信息数据库。阿合奇县环保局负责组织开展对阿合奇县生产、储存、运输、销毁废弃化学品的核查,掌握全县环境污染源的生产、种类及区域分布情况。各相关部门负责了解国内外的有关技术信息、进展情况和形势动态,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

(3)开展各类突发性环境事件的假设、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完善应急预案。阿合奇县环保局负责对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的新建项目在环评阶段制定应急预案的审核。

3.2预警及措施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涉及的范围,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分为四级,预警级别由高到低,颜色依次为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相关信息证明突发环境事件即将发生或已经发生时,按照相关应急预案执行并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指令各环境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应急状态;

(2)发布预警公告。蓝色预警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发布;黄色预警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发布;橙色预警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红色预警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发布;

(3)转移、撤离或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4)调集环境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确保应急保障工作顺利开展;

(5)阿合奇县环境应急监测站履行各自职责,立即组织应急监测人员赶赴现场开展监测,加强事件发展动态报告,与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配合,迅速控制污染现场;

(6)针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空气造成污染和可能产生的二次污染,有关部门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洗消等措施,控制污染源,中止各种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3.3预警支持系统

加强环境安全预警系统建设,建立报警服务系统及相关技术支持平台,建立环境应急资料库。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机制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县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全面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阿合奇县环保局及相关部门根据情况给予支援。

按突发环境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III级)、一般(IV级)。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及时请求上一级环境应急指挥机构启动预案。

4.2应急响应程序

4.2.1Ⅰ、Ⅱ级应急响应由国家环保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县环保局接到特别重大环境事件信息后,应采取下列措施:

(1)启动并实施本应急预案,及时向县委、县人民政府报告,并经县委、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告克州环保局;

(2)请求并组织成立阿合奇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协调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3)需要其他应急救援力量支援时,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请求;

(4)向突发环境事件可能涉及的乡(镇)、场或相关部门通报情况。

4.2.2Ⅲ级应急响应时,按下列程序和内容响应

(1)立即成立环境应急指挥部;

(2)与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乡(镇)、场环境应急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指挥部、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保持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

(3)及时向阿合奇县委、县人民政府报告,并经指挥部负责人同意后向克州环保局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基本情况和应急救援的进展情况;

(4)阿合奇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立即通知专家组有关成员,分析情况,提出决策建议。根据阿合奇县环境应急指挥部指令,通知相关应急救援力量随时待命,为相关乡(镇)、场或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5)迅速派出相关应急救援力量和专家赶赴现场,指导、参加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调集事发地周边地区专业应急力量增援;

(6)阿合奇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环境应急指挥部命令和预案职责分工,采取应急处置行动;

(7)根据事件发展趋势,如超出阿合奇县救援能力时,阿合奇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及时向阿合奇县委、县人民政府、县应急管理委员会报告,由阿合奇县人民政府向自治州人民政府和自治州环保局提出请求;

(8)按阿合奇县人民政府、阿合奇县应急管理委员会的决定,采取其它重大行动。

4.2.3Ⅳ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参照Ⅲ级响应程序由各乡(镇)、场结合本地实际,在县相关部门指导下进行。

需要阿合奇县相关部门应急力量支援,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及县环保局等部门提出请求。

4.3信息报送与处理

4.3.1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得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应立即进行核实,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做出初步认定。

对初步认定为一般(Ⅳ级)突发环境事件的,以接到突发事件报告时间起计算(以下类同),事发地乡(镇)、场应在4小时内向县级人民政府和县环保局报告。

认定为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的,事发地乡(镇)、场应在2小时内向县级人民政府和县环保局报告。县环保局进行核实后在1小时内向县委、县人民政府报告,并经县委、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告克州环保局。

对初步认定为重大(Ⅱ级)或者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的,事发地乡(镇)、场立即向县人民政府和县环保局报告,经县委、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1个小时内向克州环保局报告。如遇无通信信号等特殊情况,2小时内报克州环保局。

特殊情况的信息报送按自治州、阿合奇县有关规定执行。

4.3.2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报告程序

(1)发生下列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按照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

①有可能污染阿合奇县内河流的;

②有可能产生跨地州市行政区域影响的;

③发生涉及危险化学品有关的交通事故、安全生产事故,有可能导致环境污染的;

④化工、尾矿库、危废处置等环境风险源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有可能导致环境污染的;

⑤得知或发现有可能导致跨界河流污染的所有安全事故、交通事故和违法排污等事件时;

⑥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2)发生下列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按照重大(Ⅱ级)或者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

①对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

②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

③涉及重金属或者类金属污染的;

④有可能产生跨地区影响的;

⑤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⑥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4.3.3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方式与内容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

初报是指在发现或者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首次上报;续报是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是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完毕后上报。

初报应当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人员受害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并提供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环境敏感点的分布示意图。

续报应当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处置进展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应当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突发环境事件潜在或者间接危害以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应当采用传真、网络、邮寄或面呈等方式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初报可通过电话报告,但应当及时补充书面报告。

书面报告中应当写明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尽可能提供地图、图片以及相关的多媒体资料。

4.4指挥和协调

4.4.1指挥和协调机制

阿合奇县环境应急指挥部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通知有关部门、各救援队伍和事件所在地乡(镇)、场环境应急指挥机构。各应急指挥机构接到事件信息通报后,应立即派出有关人员和队伍赶赴事发现场,在现场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下,按照各自的预案和处置规程,相互协同,密切配合,共同实施应急处置行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前,各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必须在当地政府和事发单位的协调指挥下,坚决、迅速地实施先期处置,果断控制或切断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态势,严防二次污染和发生次生、衍生事件。

应急状态时,专家组组织有关专家迅速对事件进行分析、评估、研判,提出应急处置方案和建议,供阿合奇县环境应急指挥部领导决策参考;根据事件进展情况和形势动态,及时提出相应对策和意见;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范围、发展趋势作出科学预测,为环境应急处置工作重大决策和调度指挥提供科学依据;对污染程度、危害范围、事件等级进行判定,为污染区域的隔离与解禁、人员撤离与返回等重大防护措施的决策提供技术依据;指导各应急分队进行应急处理与处置;指导环境应急工作的评价、事件中长期环境影响的评估。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主动向环境应急指挥部提供救援有关基础资料,环保、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提供事件发生前的有关监管、检查资料,供环境应急指挥部研究救援和处置方案时参考。

4.4.2指挥协调主要内容

阿合奇县环境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包括:

(1)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依法及时公布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决定、命令;

(2)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应急指挥工作;

(3)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实施应急支援行动;

(4)协调受到威胁的周边地区危险源的监控工作;

(5)协调划定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

(6)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特点,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和通讯等方式告知单位和公民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7)根据事发时当地的天气条件、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受到威胁人员的疏散和撤离的时间、方式,根据现场监测结果,确定被转移、疏散群众返回时间;

(8)按照本预案规定及时做好信息报告工作。

4.5现场处置措施

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各应急救援小组分别有序开展以下处置措施:

(1)设置警戒隔离区,设置安全警示牌、警戒带,设置临时避险安置点,指挥事故现场群众安全有序撤离,维护现场秩序,严禁无关人员、车辆进入;

(2)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要立即采取关闭、停产、封堵、围挡、喷淋、转移等措施,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扩散。做好有毒有害物质和消防废水、废液等的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工作。当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不明时,由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对污染来源开展调查,查明涉事单位,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切断污染源;事发地人民政府应组织制定综合治污方案,采用监测和模拟等手段追踪污染气体扩散途径和范围;采取拦截、导流、疏浚等形式防止水体污染扩大;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氧化还原、中和、沉淀、消毒、去污洗消、临时收贮、微生物消解、调水稀释、转移异地处置、临时改造污染处置工艺或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程等方法处置污染物。必要时,要求其他排污单位停产、限产、限排,减轻环境污染负荷;

(3)迅速组织当地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症伤病员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加强救治。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视情况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支持事发地医学救援工作。做好受影响人员的心理援助。

4.6应急监测

阿合奇县环保局环境应急监测分队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环境应急监测工作。

加强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工作,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种类、性质以及当地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监测布点和频次,调配应急监测设备、车辆,及时准确监测,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4.7通报与信息发布

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充分重视并发挥主流媒体的舆论引导作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程序,在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和应对措施,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工作。

4.7.1事件的通报

(1)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人民政府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应急响应的同时,及时向毗邻和可能涉及的乡(镇)、场及有关部门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

(2)接到突发环境事件通报的乡(镇)、场,应当视情况及时通知本行政区域内有关部门采取应对措施,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

(3)按照阿合奇县人民政府的指示,阿合奇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及时向乡(镇)、场、相关部门、各应急救援小组通报事件情况。

4.7.2信息发布

阿合奇县环境应急指挥部按照《阿合奇县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规定,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对外统一发布工作。

(1)及时发布准确、科学、权威的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较为复杂的事件可分阶段发布。必要时,阿合奇县人民政府及新闻主管部门,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重要信息的发布工作。

(2)要密切关注国内外关于突发环境事件的新闻报道,及时消除媒体中出现的有关不正确信息造成的影响。

(3)阿合奇县环境应急指挥部指定新闻发言人,其他成员单位及各救援小组均不得以任何名义通过任何方式对外提供、发布有关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

4.8安全防护

4.8.1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处置人员根据不同类型突发环境事件的特点,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人员出入事发现场程序。

4.8.2受灾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事发地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特点,告知群众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2)根据事发地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情况,确定群众安全疏散方式,指定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安全、有序疏散撤离;

(3)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以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4.9应急终止

4.9.1应急终止的条件

除已启动上级应急预案需由上级人民政府决定应急结束外,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结束由阿合奇县应急指挥部报阿合奇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终止应急行动: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4.9.2应急终止的程序

(1)确认终止时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由事件单位提出请求,现场应急指挥部批准终止;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由现场应急指挥部提出请求,阿合奇县环境应急指挥部批准终止;重大环境事件由阿合奇县环境应急指挥部提出请求,自治州环境应急指挥部批准终止;

(2)现场救援指挥部向所属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应急终止命令;

(3)应急状态终止后,阿合奇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应根据阿合奇县人民政府有关指示和实际情况,继续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直至其他救援措施无需继续进行为止。

4.9.3应急终止后的行动

(1)阿合奇县环境应急指挥部指导有关部门及突发环境事件单位查找事件原因,防止类似问题的重复出现。

(2)阿合奇县环境应急指挥办公室负责编制特别重大、重大环境事件总结报告,经阿合奇县人民政府审核,于应急终止后15天内上报自治州环保局。

(3)应急过程评价。由阿合奇县环保局组织有关专家,会同事发地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同时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的依据。

(4)阿合奇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突发环境事件评估标准和实践经验,负责组织对本部门应急预案进行评估,并及时修订本部门环境应急预案。

(5)调查处理: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根据有关规定,由阿合奇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牵头,可会同监察机关及相关部门组织开展事件调查,查明事件原因和性质,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处理建议。

(6)善后处置:事发地人民政府要及时组织制定补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和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保险机构要及时开展相关理赔工作。

(7)参加应急行动的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环境应急队伍维护、保养应急仪器设备,使之始终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5.应急保障

5.1资金保障

阿合奇县环境应急指挥部组成部门根据本部门应对突发环境事件预防、预警、应急处置的需要,编制相应的环境应急管理能力建设规划,提出年度运行和项目支出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具体按照县财政应急保障相关规定执行。

5.2物资保障

县环境应急专业部门及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积极发挥现有检验、鉴定、监测力量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要求,加强危险化学品检验、鉴定和监测设备建设。增加应急处置、快速机动和自身防护装备、物资的储备,不断提高应急监测、动态监控的能力,保证在发生环境事件时能有效防范和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扩散。

5.3通信保障

阿合奇县环境应急专业部门要积极做好事发地通信保障工作,建立和完善环境安全应急指挥系统、环境应急处置全县联动系统和环境安全科学预警系统,设立专用应急报警电话,保证24小时畅通。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信器材,确保预案启动时阿合奇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和相关部门及现场应急队伍的联络畅通。各相关部门之间要加强沟通,为应急通信保障协调解决交通、供电、供油及人员、车辆安全等问题。

5.4人力资源保障

阿合奇县环境应急专业部门要建立应急救援队伍,提高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素质和能力,培养一支常备不懈,熟悉环境应急知识,充分掌握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措施的预备应急力量;了解和掌握全县企业的消防、防化救援力量情况,保证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能迅速参与并完成抢救、排险、消毒、监测等现场处置工作。各乡(镇)、场要加强环境应急队伍管理,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快速响应及应急处置能力。

5.5技术保障

阿合奇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各组成部门要设立专项资金加强对现场处置和监测先进技术、装备的更新,建立环境安全预警系统,组建专家组,确保在启动预警前、事件发生后相关环境专家能迅速到位,为指挥决策提供服务。建立健全专业的环境应急队伍,确保随时投入应急技术支援。

5.6交通运输保障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环境事件后,由相关部门对事件现场进行道路交通管制,保障运送应急救援人员、物资器材所需的车辆和道路的畅通;必要时,依法对相关道路采取交通管制,确保应急物资、器材和人员及时到位,满足应急处置工作需要。

5.7医疗卫生保障

加强县、乡两级急救医疗服务网络的建设,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灾难的救治能力。

5.8生活保障

各乡(镇)、场和事件单位及上级主管部门实施保障转移人员和救援人员所需的食物、饮品供应,提供临时居住场所及其他生活必需品。

5.9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环境事件发生地乡(镇)、场负责提供事件发生时人员避难需要的场所。

5.10宣传、培训与演练

各乡(镇)、场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加强环境保护科普宣传教育工作,普及环境污染事件预防常识,编印、发放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公众防护使用“明白卡”,增强公众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防范意识和心理准备,提高公众的防范能力。

各乡(镇)、场和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主管部门应加强环境事件专业技术人员和重要目标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环境应急处置、检验、监测等专门人才。

各乡(镇)、场和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主管部门,按照环境应急预案,定期组织不同类型的环境应急实战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5.11应急能力评价

为保障环境应急体系始终处于良好的战备状态,并实现持续改进,对各乡(镇)、场环境应急机构的设置情况、制度和工作程序的建立执行情况、队伍建设和人员培训考核情况、应急装备和经费管理使用情况等,实行自上而下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工作机制。

5.12保险

应建立突发环境事件社会保险机制。为环境应急工作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可能引起环境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要依法办理相关责任险或其他险种。

6.预案管理与更新

阿合奇县环保局负责本预案的编制、解释和日常管理,并根据阿合奇县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环境安全动态变化,及时组织修订完善,报阿合奇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各乡(镇)、场可参照本预案,制定本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7.奖励与责任追究

7.1奖励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对防止各类环境事件发生或挽救重大损失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事件应急准备与响应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7.2责任追究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认真履行环保法律、法规,而引发环境事件的;

(2)不按照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拒绝承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义务的;

(3)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真实情况的;

(4)拒不执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命令,不服从指挥,或者在事件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5)盗窃、贪污、挪用环境事件应急工作资金、装备和物资的;

(6)阻碍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7)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8)其他对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行为。

7.3联防联动机制

根据区域或流域环境风险防范需要,加强与阿合奇县相邻的地区环境应急管理部门的互动,健全风险防范和应急联动机制,协同高效处置各类突发环境事件。

8.附则

8.1名词术语定义

突发环境事件: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和辐射污染事件。

先期处置:是指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在事发地第一时间内所采取的紧急措施。

后期处置:是指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和影响得到基本控制后,为使生产、工作、生活、社会秩序和生态环境恢复正常状态在事件后期所采取的一系列行动。

环境应急监测:是指环境应急情况下,为发现和查明环境污染情况和污染范围而进行的环境监测。包括定点监测和动态监测。

应急演练:是指为检验应急预案的有效性、应急准备的完善性、应急响应能力的适应性和应急人员的协同性而进行的一种模拟应急响应的实践活动。根据所涉及的内容和范围的不同,可分为单项演练和综合演练。

8.2预案实施

本预案由阿合奇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管理和组织实施,视情况变化及时进行修订,按照程序报阿合奇县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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