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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依法确认乡(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和行政执法依据的公告

来源 阿合奇县司法局 发布时间 2023-10-17 17:37 阅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部分行政处罚权的决定》(新政发[2023)31号)和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赋予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部分行政处罚权的批复》(克政办函〔2023]44号)有关规定和相关要求,经审查确认。现将乡(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及有关信息予以公告:

一、具备合法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乡(镇)人民政府

1.哈拉布拉克乡人民政府

负责人:吾肉孜买买提·白先

执法区域:哈拉布拉克乡

执法类别:综合

办公地址:哈拉布拉克乡哈拉布拉克村219号

电话:0908-5623138

2.哈拉奇乡人民政府

负责人:买买提艾山·吐尔孙那力

执法区域:哈拉奇乡

执法类别:综合

办公地址:哈拉奇乡哈拉奇村哈拉奇路14号

电话:0908-5683313

3.苏木塔什乡人民政府

负责人:朱马木丁·吐孙江

执法区域:苏木塔什乡

执法类别:综合

办公地址:苏木塔什乡阿合塔拉村二队58号

电话:0908-5682022

4.阿含奇镇人民政府

负责人:对山·白先巴依

执法区域:阿合奇镇

执法类别:综合

办公地址:阿合奇镇友谊路96路

电话:0908-5620090

5.库兰萨日克乡人民政府

负责人:依扎努·依不控音

执法区域:库兰萨日克乡

执法类别:综合

办公地址:库兰萨日克乡萨提马提路一号院

电话:0908-5671168

6.色帕巴依乡人民政府

负责人:阿里木汗·买买提肉孜

执法区域:色帕巴依乡

执法类别:综合

办公地址:色帕巴依乡色帕巴依村哈拉奇路幸福6院

电话:0908-5681008

二、各乡(镇)实施行政执法的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物业管理条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田地膜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

此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23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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