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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决定公告

来源 阿合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22-09-21 10:41 阅读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人民政府决定对阿合奇县阿合奇镇三号大桥及引道工程项目区范围内的房屋依法实施征收:

一、项目名称:阿合奇县阿合奇镇佳朗奇三号大桥及引道工程。

二、征收范围及补偿:按照阿合奇县阿合奇镇佳朗奇三号大桥及引道工程项目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执行(见附件)

三、征收时间:2022921日至20221231

四、本决定发布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将居住房屋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不当增加房屋价值的部分不予补偿。

五、本征收决定确定的征收时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被征收人对本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克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90日内,向阿合奇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阿合奇县阿合奇镇佳朗奇三号大桥及引道工程项目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为确保阿合奇县阿合奇镇佳朗奇三号大桥及引道工程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征收户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目的

用于阿合奇县阿合奇镇佳朗奇三号大桥及引道工程项目。

二、条件审核

(一)该项目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第二项规定,属于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公共利益需要

(二)该项目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九条规定符合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县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已纳入阿合奇县202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三、征收补偿依据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

(二)征收部门依法对被征收范围内房屋调查登记、核实认定的结果

(三)征收部门委托两家在阿合奇县房屋管理中心备案具备从业资格的评估公司新疆名大房地产土地评估测绘有限责任公司贰级资质,资格证号:新建估证2-046)、新疆兆新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贰级资质,资格证号:A21165019出具咨询性评估报告

四、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关于对阿合奇县阿合奇镇佳朗奇三号大桥及引道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的批复》(阿发改字2022〕28)。

五、房屋征收部门及征收实施单位

阿合奇县阿合奇镇佳朗奇三号大桥及引道工程项目区房屋征收部门为县住建局征收实施单位阿合奇镇人民政府。

六、征收范围

阿合奇县阿合奇镇佳朗奇三号大桥及引道工程项目区乌其路段,东至乌其路,西至乌其路以西50米,南至S306,北至阿热其路,涉及吾曲村22户,以项目规划确定的征迁红线图范围为准最终以实际征收户数量为准实际征收面积以测绘公司测绘面积为准

七、房屋征收时间

2022年92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

八、房屋征收对象的认定

(一)被征收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产权人。征收的对象是房屋,且该房屋是在房屋征收决定发布前依法建造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的房屋。

住宅房屋是指层2.8m以上,结构稳定,门、窗、水、电齐全,符合居住条件,实际居住使用的现状房屋。

(二)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公布前,对未经登记没有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的房屋,组织城乡规划、建设、不动产登记中心、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税务等部门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不应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不予补偿:一是在征收公告发布前已被有关部门依法认定为违法建筑,作出并送达拆除或者没收决定的房屋。二是在房屋征收部门开展征收调查登记后改建、扩建及装饰装修的房屋。

九、房屋征收补偿面积确认方法

(一)阿合奇县阿合奇镇佳朗奇三号大桥及引道工程项目区征,住宅结构为砖混结构的,原房屋面积置换楼房面积按1:1确认补偿面积,砖木结构(混合彩钢顶)1:0.95确认补偿面积,土木结构的1:0.8确认补偿面积。

(二)住房以外的地上附着物、装修及附属物,根据评估公司的评估价核算后再进行房屋面积折算补偿,置换面积比例同(一)。

十、房屋征收补偿方法及标准

(一)征收补偿方法阿合奇县阿合奇镇佳朗奇三号大桥及引道工程项目区征收以货币补偿和实物安置相结合,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对愿意货币补偿或实物安置的征收户,由第三方评估公司评估后,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由征收单位提供用于实物安置房屋进行协议安置,或者由政府兑现货币补偿,住房以外的地上附着物、装修及附属物由评估公司评估确定。

(二)征收标准本次征收标准如下:

1.征收基准价格为:砖混结构1650元/平方米,砖木结构1567.5元/平方米,土木结构1320元/平方米。

2.第三方评估公司需依照征收标准对住户房屋新旧程度进行评估。

(三)补偿标准根据评估公司对住房及以外的地上附着物、装修及附属物确定的补偿价格进行征收工作。按照房屋置换比例,被征收房屋置换面积超出安置房面积部分,按照评估公司评估的房屋价格进行货币补偿被征收房屋置换面积小于安置房面积部分,按照政府公布的楼层价格进行补交(按实际测绘面积多退少补)地上附着物、装修及附属物参照本方案第九条第二点进行折算补偿现有可供安置住房楼层进行安置。

阿合奇县正常出售棚改安置房及经济适用房剩余房源表

序号

小区

房号

房屋属性

房屋情况

面积/㎡

1

交通小区

9-4-602

棚户区改造

空房

84.64㎡

2

托河家园

5-3-601

经济适用房

空房

103.21㎡

3

托河家园

6-2-602

经济适用房

空房

103.21㎡

4

托河家园

7-2-602

经济适用房

空房

103.21㎡

5

托河家园

7-3-502

经济适用房

空房

103.21㎡

新城花园(2#3#楼无地下室)住房房源表

楼层

有房

情况

有房

92㎡

有房

92㎡

有房

92㎡

新城花园(9#10#15#16#楼带地下室)住房房源表

楼层

有房

情况

有房

129㎡

有房

129㎡

有房

129㎡

有房

129㎡

有房

129㎡

新城花园(11#14#17#楼带地下室)住房房源表

楼层

有房

情况

有房

145㎡

有房

145㎡

有房

145㎡

有房

145㎡

有房

145㎡

新城花园可提供选房选房按照先签先选,后签后选的原则。

十一、搬迁补偿、搬迁奖励及临时安置

(一)搬迁补偿。被征收的房屋住宅均按每户1200元一次性给予搬迁费补偿。

(二)搬迁奖励。被征收户积极响应政府征收工作,在通知规定期限内提前腾空住房并搬离住房的给予2000元/户奖励。

(三)临时安置。对于选择产权置换的征收户因原房屋被征无住房居住的,统一进行临时安置,由县房屋管理中心供公租,临时安置期间免收租金、物业费、暖气费。在临时安置期间产生的各类水、电等生活费用应由征收户自行承担,待置换完成后征收户应主动搬离公租房,并保证临时安置房屋结构不变,室内设施设备完整。

十二、评估公司确认

通过在阿合奇县房屋管理中心备案的评估公司或具备从业资格的评估公司进行征收评估。

2022年4月19日,阿合奇县房屋管理中心发布了《房屋征收价值评估邀请公告》,公布了阿合奇县阿合奇镇佳朗奇三号大桥及引道工程项范围内的被征收人选择评估机构的方法程序。经被征收人协商,选择新疆名大房地产土地评估测绘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本次评估任务(贰级资质,资格证号:新建估证2-046)。

十三、具体补偿安置情况

阿合奇县阿合奇镇佳朗奇三号大桥及引道工程项目区征迁范围内安置由县住建局和阿合奇镇人民政府统一安排,结合征收户意愿,主要分两类情况进行补偿安置:

(一)房屋置换安置。征迁范围涉及19户,置换楼房交通小区、托河家园、新城花园小区棚改安置房及经济适用房,按照先签先选,后签后选的原则自行选择,置换按照本方案第、十及评估公司评估报告执行。

(二)货币补偿安置。征迁围内涉及3户依据评估公司评估价格执行。

十四、房屋征收补偿的原则

(一)征收户无国有土地使用证的,需自然资源局出具证明,确认地面积及用途;无集体土地使用证的,需阿合奇镇吾曲村委会出具证明,阿合奇镇人民政府签署意见确认。

(二)被征收房屋属经营性用房,符合相关规划手续,按照评估价格给予补偿。

(三)被征收人在房屋权属调查登记阶段,有义务提供被征收人的身份信息和相关证件,否则造成的后果由被征收人承担。

(四)协议签订后,动产登记证、土地使用证同时收回。

(五)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被征收人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补偿协议。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的补偿协议签约期限内达到90%签约比例的,补偿协议生效,支付补偿安置费用,组织搬迁;未达到90%签约比例的,补偿协议无效,房屋征收决定终止执行。

十五、其他事项

(一)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5日内向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估价机构提出书面复核申请评估、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复核结果10日内向自治区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二)征收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三)自本方案发布之日起,被征收人房屋存在租赁关系的,由租赁双方自行解除租赁关系;有抵押权的,由产权人自行解除抵押;存在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自行解决。征收人不承担房屋租赁、抵押及产权纠纷所产生的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

(四)被征收后的房屋由阿合奇镇人民政府委托具备资质、等级建筑施工企业进行拆除。

(五)被征收人的房屋外借、外租、非法买卖或转让他人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在本次搬迁前,需自行处理和清退,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均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

(六)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征收补偿签约时限

本征收补偿方案公示后30日内完成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订2022年921日起至2022年1021

十七、房屋征收监督

监督部门:阿合奇县纪委监委第四纪检监察组

人:丁组长   联系电话:18509080228

电子信箱:1084211540@qq.com

20229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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